關於印發《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0-12-20 上海市總工會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關於印發

  《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滬民社登〔2014〕9號

  各區(縣)民政局、社團局、合作交流辦,各有關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辦[2014]18號),市民政局、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聯合制訂了《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2014年9月2日

 

  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發揮其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內合作交流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辦[2014]1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境內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註冊設立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進兩地合作交流為宗旨,依照本辦法註冊登記、開展活動的聯合性社會團體。

  本市可以設立省級異地商會和地市級異地商會。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人會員。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設立1家異地商會。

  第三條上海市民政局是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是異地商會的行業主管部門。涉及原籍地相關事務應當徵求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見。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發揮原籍地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作用,對異地商會加強指導、服務和管理。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與相關事項的備案;

  (二)負責異地商會的年度檢查、規範化評估、行政檢查等;

  (三)對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對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年檢、整改等事項提出意見;

  (二)監督、指導異地商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章程開展活動;

  (三)指導異地商會開展促進兩地合作交流活動,指導異地商會參與社會建設和管理;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查處異地商會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成立與登記

  第六條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個以上發起企業,發起企業在來自於同一原籍地的企業中應具有較大規模、較高公信度和社會影響力;

  (二)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

  (三)有規範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在本市有獨立、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註冊資金為貨幣形式且不少於3萬元;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異地商會名稱依次由上海或上海市、原籍地地域名、商會三部分構成,如「上海市**(省級地域名)商會」。

  地市級異地商會名稱一般冠以省級地域名,如「上海市**(省級地域名)**(地市級地域名)商會」。

  異地商會名稱需經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異地商會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權利義務及審查程序;

  (四)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其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程序;

  (六)資產、會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異地商會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發布《上海市異地商會章程示範文本》,規範異地商會的章程。

  第九條發起人申請籌備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為其提供諮詢服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就異地商會籌備申請事項書面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附送發起人提供的下列書面材料:

  (一)籌備成立異地商會的可行性報告;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情況介紹;

  (四)擬吸收會員名單;

  (五)社會組織名稱申請表;

  (六)住所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相關材料。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籌備條件的,出具書面同意意見;對不符合籌備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理由。行業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發起人申請籌備異地商會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社會團體申請表;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單及簡介;

  (四)擬任負責人名單、身份證明及簡介;

  (五)驗資報告;

  (六)擬吸收會員名單;

  (七)社會團體自律承諾書;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異地商會籌備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籌備或者不予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行業主管部門;不予籌備的,應當向異地商會發起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異地商會發起人應當自準予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監事會(監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完成籌備的異地商會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準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決定。準予成立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成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異地商會變更名稱、業務範圍、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或者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章程核准。對需要徵詢意見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徵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異地商會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異地商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異地商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決定註銷的會議決議、清算報告書、歇業審計報告、銀行稅務銷戶憑證等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異地商會的登記證書、印章等材料。

  

  第三章內部治理

  第十五條異地商會應當遵循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辦會原則,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六條異地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屆期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屆期的,必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表決且半數以上通過後方為生效。

  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屆期與會員大會的屆期一致。

  理事會人數超過30人的,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第十八條異地商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異地商會設會長1名,一般為法定代表人。會長應具有公信力和影響力。會長年齡不超過70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變更應當徵求原籍地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的意見。

  秘書長應當為專職,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十九條異地商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選舉事項以及制訂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有條件的異地商會,可以實行會長、副會長直接選舉。

  第二十條異地商會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監事可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推薦並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

  異地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屆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對異地商會的決策機構、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等實施監督,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異地商會的人員、機構、財務、資產應當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分開。

  本市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在異地商會中擔任職務。擔任異地商會名譽職務的本市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在異地商會領取任何報酬。

  第二十二條異地商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異地商會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提供服務或者承擔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異地商會的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指導責任,並將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異地商會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異地商會在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異地商會應當實行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加強誠信建設,主動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異地商會應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異地商會應遵守法律、法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按時參加年檢。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一)理事會不能履行職責,異地商會不能正常開展活動;

  (二)無故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三)違反本辦法和章程規定,造成嚴重影響;

  (四)無故缺席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約談;

  (五)會員數不足登記成立最低要求;

  (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會員聯名書面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十八條異地商會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本市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異地商會章程示範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______________。

  〖上海市異地商會名稱由上海市或上海、原籍地地域名、商會三部分構成。(地市級異地商會名稱一般冠以省級地域名)〗

  第二條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來自_______________(原籍地地域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註冊(或登記)設立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宗旨應當充分體現成立異地商會的目的〗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促進會員交流、服務會員需求、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加強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下選項供參考,異地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補充、自行確定:

  (一)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收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履行商會社會責任,發揮商會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七)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

  〖任務是異地商會為實現其宗旨而開展的具體事務,內容應當具體、明確,符合異地商會的性質和特點。〗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是對異地商會任務的概括,內容應當簡練,字數加標點符號不超過60字。〗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紀守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自主辦會。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___________在滬企業(或單位)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空格應填原籍地地域名〗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市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

  (二)取得本市稅務登記證書;

  (三)取得本市機構代碼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可自行確定其它的權利,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可自行確定其它的義務,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具體時限由商會決定)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_____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數量超過300家的,可以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決定。但會員代表數量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30%,且會員代表數量應當在200家以上。會員代表大會的每屆任期可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第二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

  【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的,不列入此條】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商會可自行確定其他的職權,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______年【最長為4年,應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一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理事人數不得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如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監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提出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候選人人選;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的,不列入此條,表述為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七)根據會長(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九)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商會可自行確定其他的職權,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______次【至少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此款適用於秘書長不是理事會成員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會員數量在300家以上的,理事數量超過100家的,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不設常務理事會的,無需擬定二十六、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此款適用於秘書長不是常務理事會成員的】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常務理事會)當場審閱、籤名。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理事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的任期_____年,會長(理事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的任期應與理事會屆期一致。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的數量不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如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數量不超過常務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理事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熱愛社團工作,有自願服務社團的精神,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在本市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可以從商會的實際出發,由會長(理事長)擔任,也可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擔任,但不得由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籤署重要文件;

  ()……………………;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條中的第四項為商會法定代表人職權,如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會長(理事長)擔任的,則本條中的第四項不作表述,應當另寫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人選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或辦公室、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等),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商會應當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籤訂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具體內容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分支機構一般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一般稱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或者監事_____名),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人選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於和善於提出意見。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不足3人的可不設監事會,但要載明監事的任期、要求等。】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六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_____年____月_____日第屆第____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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