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豪擲170萬為「女友」購房,因病去世後,親生兒子起訴要求返還,房產到底是無私饋贈,還是有償借款?
朱大爺和張大媽均為離異,雙方各自有子女。
2015年,兩位老人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一直以來,身體不是很好的朱大爺一直住在張大媽名下的房子內一起生活。張大媽對朱大爺照顧有加,也承擔起了他的醫療費和夥食費。但兩位老人考慮到雙方兒女的感受,均沒有提出結婚。
考慮到張大媽對自己多年的照顧,再加上張大媽的房子面積過小,朱大爺決定,用自己的積蓄幫張大媽購置一套稍大一點的房產。
在綜合考慮了養老、醫療等情況後,朱大爺和張大媽看上了一套位於市郊的房產。朱大爺支付購房款、相關稅費、裝修款等共計1769673.5元。
兩位老人本以為可以在此安度晚年,誰知2019年初,朱大爺突然病情加重,遠在海南的兒子將朱大爺接回海南治療。由此結束了朱大爺和張大媽的同住生活。
張大媽稱,在朱大爺病重期間,自己一直都與朱大爺保持著聯繫,還多次提出要前往海南照顧朱大爺,但都被阻攔。
2019年12月1日,朱大爺離世,張大媽非常傷心。可令她萬萬沒想到的是,朱大爺的兒子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大媽歸還此前父親為其購房墊付的170餘萬購房款。
對於這筆錢,朱大爺的兒子認為,是父親與張大媽之間債權債務的關係,老人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作為朱大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自己有權主張張大媽返還債務。
一臉委屈的張大媽認為,朱大爺的行為是自願贈與,希望法院駁回朱大爺兒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的糾結點在於,這筆款項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關係。兩者所產生的後果截然不同,行為的方式和意思表示也不同。所以,朱大爺的兒子最終能否要回父親支付的房款,取決於這筆款項性質的認定。
律師提示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老年人他們彼此相愛,但是卻不願再度步入婚姻的殿堂,這樣的不婚一族並不少見。
他們不結婚的原因,往往是因為擔心牽涉到雙方子女的繼承權,所以不願結婚,不願給兒女添麻煩。可是,兩個人只要不結婚,就不存在夫妻關係,那麼在彼此共同生活期間所產生的經濟收益,就很容易在日後引發糾紛。
這也提醒很多老年人朋友,對自己財產的處置一定要形成書面的資料,這樣才能按你所願的對財產予以分配。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撫)養協議、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回到本案,如果朱大爺提前訂立遺贈協議或是遺贈扶養協議,那麼張大媽就不會面臨如此窘境。本案最終認定,朱大爺與張大媽屬於借貸關係,張大媽要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朱大爺的這筆購房款。
所以,找專業人士提前訂立遺囑,不僅僅自己安心,也是對家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