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南寧7月4日訊(通訊員孫曉梅 謝李章)7月3日,南寧市中院開庭審理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陳載華受賄案。被告人陳載華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751.86萬元。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7月,被告人陳載華擔任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04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陳載華利用其擔任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設備採購、原材料和貨物承運、土建工程建設、設備安裝工程、管道安裝、防腐、保溫工程外包、公司收購、處理燃煤檢測、支付貨款等事項中,為廣西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南寧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南寧市某回收有限公司、廣西某安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張家港某防腐公司、廣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某保溫公司、南寧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興義某電冶公司、南寧某經貿有限公司或曹某、鍾某、唐某、熊某、傅某、彭某、倪某、朱某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企業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別墅、股權及其他財物,共計人民幣2751.86萬元。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陳載華及其家屬退回贓款共計人民幣1059.5萬元。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載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並就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訊問和舉證,被告人陳載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和辯護。陳載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