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幾年的各地生態來看,像農家樂開發旅遊生態度假村等項目比較活躍,但是建築的場地有所不同,前一段時間律師接到諮詢電話說要在村裡河道建個旅店,搞個生態開發,養殖場垂釣等經營性質問合法不合法,這塊地就是在村裡的河道邊,咱們暫且不說安全性和抗洪救災的影響,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說到底是否可行呢?合不合法呢?
佔用河道土地建設生態旅遊休閒度假區,從事生態種植、養殖、垂釣、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應注意以下幾點:
當事人在涉案土地上建設相關建(構)築物,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取得河道主管機關及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
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的規定」的規定。
同時,當事人亦未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符合《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第一條「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的規定。
河道邊上建農家樂,可能建房幾年後沒有人管,但遇到拆遷呢?是不是會按照違建認定無償拆除呢?往下看給你答案。
山東省曲阜市的司先生與某村村民委員會籤訂了《河道內土地承包合同書》,承包期限為2013年1月6日至2029年1月5日,承包土地的性質為集體農用地。司先生在上述土地範圍內投資建設曲阜市某生態旅遊休閒度假區,種植樹木、建設種植大棚等。
司先生建成幾年後,當地曲徵公告【2016】44號《曲阜市人民政府擬徵收土地公告》及曲阜市公安局防山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證明》,司先生的某生態旅遊休閒度假區在「魯南高鐵項目」徵收範圍內。因徵收補償標準問題,司先生一直未籤訂相關補償協議。
之後一段時間突然曲阜市政府、某鎮政府對司先生家的生態園進行強拆行為,並未告知司先生相關「清障」事宜,也沒有對涉案建(構)築物作出過違法建築的認定。
看似簡單的強拆案件背後法院到底是怎樣認定的事實呢?
對本案件法院認為:司某與曲阜市某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籤訂《河道內土地承包合同書》,所承包土地系位於河道內的復墾土地。司某在該片土地上投資建設曲阜市某生態旅遊休閒度假區,經營範圍包括生態種植、養殖、垂釣、餐飲服務等。其從事上述經營活動,在涉案土地上建設相關建(構)築物,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取得河道主管機關及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文章開頭有詳解)駁回了司先生的再審申請。
相信大家看到這裡已經明白,對於河道建築以及附著物的合法性質,所以也是要提醒大家,對於這種經營性投資項目,要選好地址,合法合規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許可在進行經營,否則可能得不償失,當然,該案件中只是給大家展示一部分來熟悉法律法規的,那麼涉及拆遷中其他損失補償等疑問,大家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