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如何行使才能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從崑山龍哥反殺案分析

2020-09-04 有溫度的法律人

一、前言

近年來,正當防衛案件頻繁發生,但是由於正當防衛的限度邊界處於模糊地帶,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擾。本文通過分析崑山龍哥反殺案來揭開正當防衛的面紗,讓大家掌握保護自身權益的尚方寶劍。

二、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規定在《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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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起因要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必須來源於「人的行為」(包括人唆使動物實施的侵害行為,但不包括單純的來自動物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既包括一般違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僅限於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的不法侵害,現實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的,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有過失的,成立過失犯罪;無過失的,按意外事件處理。

2.時間要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1)已經開始:原則上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犯罪為已經開始。

(2)不法侵害結束的判斷: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

(3)財產性犯罪可以延長正當防衛時間,但人身權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不能延長防衛時間。

(4)事前安裝防衛裝置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但並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例如:安裝電網。

3.主觀要件:具有防衛意識,是指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確的認識,並希望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1)防衛認識: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2)防衛意志:防衛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4.對象要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正當防衛。

5.限度要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1)正當防衛的限度要求要寬鬆於緊急避險的限度要求。

(2)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以防衛人當時的立場進行判斷,不能站在上帝視角,事後諸葛亮。

(3)防衛過當的判斷應堅持整體判斷標準。

(4)防衛行為是否過當,不能以結果定論,行為與結果同時過當,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6.特殊防衛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針對暴力犯罪

(2)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3)暴力犯罪不限於刑法所列舉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還包括其他的任何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四、以崑山龍哥反殺案為視角進一步揭開正當防衛的面紗

1.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於海明騎自行車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於海明險些碰擦。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於海明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並從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將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爭奪,在爭奪中於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後跑向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於海明返回轎車,將車內劉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劉某逃離後,倒在附近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於當日死亡。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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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理結果

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於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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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讀分析

(1)首先,本案中,劉某的行為屬於現實的不法侵害,疑難點在於能否將劉某的行為認定為行兇,性質不同處理結果也不同,公安機關通過與檢察院溝通後達成一致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屬於行兇,劉某具體抱持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不確定,正是許多行兇行為的特徵,而不是認定的障礙。因此,劉某的行為符合「行兇」的認定標準,應當認定為「行兇」。

(2)現實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符合時間構成要件。本案的難點在於,於海明搶到砍刀後,劉某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是否屬於正在進行。我認為,不能切割來看,應從整體來看,從整體來看,劉某還存在進行不法侵害的可能,於海明搶到砍刀後,劉某立刻上前爭奪,侵害行為沒有停止,劉某受傷後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車,於海明此時作不間斷的追擊也符合防衛的需要。因此,不能割裂前後時間段,而應從整體把握。

(3)於海明主觀上具有防衛意圖,符合主觀要件。

(4)防衛對象正確,即針對不法侵害人劉某實施正當防衛。

(5)因為將劉某的行為定性為行兇,所以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有的人提出於海明本人所受損傷較小,但防衛行為卻造成了劉某死亡的後果,二者對比不相適應,於海明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該觀點以結果定論不符合客觀事實,防衛限度的判斷不能以結果定論,行為與結果同時過當,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綜上所述,於海明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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