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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是一個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文字符號。企業名稱通常由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四個部分組成。
其中,企業字號是一個企業區別其他企業的最主要標誌。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下同)造成市場混淆,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什麼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以及當前司法實務判例顯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通常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1、使用者系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他企業名稱;
2、被使用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即企業名稱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
3、該使用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為是被使用企業的商品或者與被使用企業存在特定聯繫;
4、使用者與被使用者一般系同行業,並存在競爭關係。
三、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後果
(一)民事責任
被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被使用者有權要求使用者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同時要求使用者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當前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由法院依照以下順序確定賠償數額:
(1)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3)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法院酌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行政處罰
經營者因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等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依法經營才能走的長久
當前,市場上一些經營者為了「搭便車」、「傍名牌」、「模仿」等,引起廣大消費者誤認以實現銷售牟利的目的,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企業名稱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內容。
加之被使用企業基於侵權損失較低、維權成本較高等諸多因素未及時對使用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使得部分經營者認為類似「搭便車」行為不違法或者違法成本低,導致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其實,任何想要企業具有長足發展前景的經營者們,都應當不斷完善自身經營模式,因為任何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而產生的市場混淆行為,都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相信隨著法律的不斷修訂完善和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搭便車」的行為將越來越沒有生存的空間。
田方麗律師,2016年就職於上海市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自2017年起,加盟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現為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田方麗律師曾就職於智慧財產權公司,具有商標、專利、作品/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註冊,科技查新,軟體企業認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創新基金、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等多項非訴工作經驗。同時也擔任了眾信電子商務糾紛在線人民調解委員會、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等機構的特邀調解員,積極參與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就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的公益事業。
目前專注並擅長各類合同、借貸、理財、房屋買賣及租賃、婚姻繼承、投資、合作、勞動爭議、智慧財產權(部分)等領域訴訟業務,以及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登記法律服務、委託貸款及投融資盡職調查等非訴業務。
田方麗律師擁有一顆匡扶正義的心,以幫助他人脫離困難為出發點,致力做一名正義、負責、真誠的律師,為更多人帶去優質的法律服務。
<菁誠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