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30天後須雙方同時領離婚證

2020-12-19 澎湃新聞

近日,有地方政府官網公布了《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根據《民法典》規定,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調整。該通知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關於離婚冷靜期,其中規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上述通知調整了離婚登記程序,規定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

其中規定,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述通知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說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對於申請發給離婚證,通知規定,需雙方共同申請,雙方未共同到婚姻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關於審查程序,通知規定,雙方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持規定的證件,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法治課】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六條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籤名。

(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籤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籤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籤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複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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