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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節 土地...
為緩解農村人地矛盾,發展農村經濟,在這種情況下,承包方應當將其承包的土地交回發包方,使留在農村的農民有較多的土地耕種。因此,本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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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佔用土地補償款糾紛探析
原、被告對原告應得地1.35畝無異議,原告主張在土地兩邊墊土開墾達到2.2畝,雙方在2006年及2006年至2009年兩次補償時涉及土地為2畝,因雙方對2009年以後的土地補償問題未達成協議,本案只對原告具有承包經營權的1.35畝土地予以審查處理,超出部分由當事人另行處理。根據原、被告以往實際履行的每畝每年補償金額,應按每畝每年100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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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約定承包期的法律效力及適用規則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例如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下面分別就此兩種承包方式在承包期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析。解析結果可能超出你的預期。一、家庭承包方式中約定承包期的法律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節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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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繼承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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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第八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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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在司法實踐上的意義
本案中涉及承包合同的解除,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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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明確承包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理論界有著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有行政合同屬性的觀點,但筆者堅持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為民事合同範疇,受到《合同法》的調整。我國雖然存在著土地所有權主體、使用權主體和管理監督主體相混的現狀,也就是這些權利大多數集中於政府機構。在農村也是這樣,土地使用的發包方和基層土地管理者都屬於農村的基層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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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 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相關法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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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戶口轉出,承包土地歸誰?(圖)
1997年,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李懷玲0.7畝地的承包權也延長到2027年底。 由於愛人在鎮裡上班,加上承包土地的面積不大,2004年9月,李懷玲便與北房村經濟合作社籤訂了《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將自家的0.7畝地流轉給村經濟合作社。在北房村,像李懷玲這樣將自家承包地流轉給村裡集中經營管理的人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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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院判例:承包人無權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20最新最高法院判例:承包人不具備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為發包人【裁判要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應為發包人,並且在申請時應該遵循法定流程。承包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發證,不符合規定,登記機關沒有直接對承包人的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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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有幾種流轉方式,農村的土地是不是越來越有價值?
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關於農村土地流轉,有幾種流轉方式。是不是農村土地越來越有價值,下面我們先來說說土地流轉的幾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承包給同村其它的村民,一般的承包價格大概是每畝每年600—700元。在我們老家這裡,這是主流的承包方式。一般承包給村民,價格大概是每年600—700元的樣子。這樣的好處是承包期靈活,大家都是口頭約定,不想承包給他時,可以隨時收回來,雖然承包價格便宜,但是對於農民來講,更加安全。但是有利就有弊,雖然方便了、安全了,同樣價格也就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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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應為發包人而非承包人
—— 湯洪福訴金壇區政府、常州市政府不履責及行政複議案來源:行政法 【裁判要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應為發包人,並且在申請時應該遵循法定流程。承包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發證,不符合規定,登記機關沒有直接對承包人的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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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問題解答60問
二輪延包時,少數村組幹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員私自留給自己的未籤訂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塊不予登記為該戶的家庭承包地,應作為集體機動地處理。 26.輪延包後新增加的地塊能否確權登記?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土地二輪延包後新增加的地塊,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討論決定能否確權登記。四、家庭人口流動或變動涉及的土地如何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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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戶口遷入城鎮的該怎麼辦?
一切都在改變,現在與以前已大不一樣,目前國家已取消了城鄉戶口的差別,也就是說,農村戶口現已成為歷史,無論是城裡人還是農村人現統稱為城鄉居民,農村人可在城裡買房,因工作和子女教育等關係,也可將戶口遷入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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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本案中原、被告爭議的遺產為土地補償款和房屋拆遷補償款,根據法律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家庭成員之一死亡,並未導致農戶的消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故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戶的承包地並不發生繼承,而徵地補償款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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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以第一輪還是第二輪承包為準?
在處理這類糾紛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人們爭議一個問題,即「農村土地承包資格及權益,是以第一輪還是以第二輪承包為準」。然而,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實際上淡化或者掩蓋了這類糾紛的實質問題,即「原告對爭執土地是否具有合同的承包經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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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意見
其中,凡折價賣給承包人的,應分年收回價款;凡規定由承包人長期使用的,應按值人帳,並在退包時還給集體。管理委員會應對集體財產造冊登記,建立使用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員公布收支帳目,加強群眾監督。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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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幹警民法重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其中民法學是理論性、系統性、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其重點不可能體現在部分的內容上,所以考生在複習民法學內容時,重點應在於理解和準確把握民法的體系、民法的基本理論、民法的調整原則和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下面中公政法幹警考試網為大家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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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經營人死亡,承包經營權可依法繼承
餘某的妻子晏某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中承包經營了一塊林地,有關部門亦向其頒發了林權證。後晏某遷入餘某所在組,且並未在新遷入地分得新的土地。2017年,晏某因病死亡。2019年,其承包的林地被徵收,並產生了一筆青苗補償款。晏某原來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主張晏某已遷出該組,其死後在該組分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應收回該組,故該筆青苗款也應歸該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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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後農村集體土地如何處置?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不變,繼續由承包人承包到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即2057年。當然,承包人要退出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提前半年通知居委會,退出土地承包合同。「從村到居」並不一定意味著「由農轉非農」,但居民戶籍的性質,包括「農戶」和「非農業戶籍」,則不得改變。原村委會集體土地,也有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