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在改變,現在與以前已大不一樣,目前國家已取消了城鄉戶口的差別,也就是說,農村戶口現已成為歷史,無論是城裡人還是農村人現統稱為城鄉居民,農村人可在城裡買房,因工作和子女教育等關係,也可將戶口遷入城鎮。
那麼,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情況下,戶口遷入城鎮,對已確權承包的土地有沒有影響,該如何處置呢?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是第二輪承包的一個基本制度,也就是說,從第二輪承包期2027年前後終止,再到延長三十年至2057年前後為止,在這段時間,
村裡迎娶增人不增地,外嫁和戶口外遷減人不減地的這個制度不變。
因此,在第二輪承包期至延長三十年的這段時間內,戶口遷入城鎮的土地確權者,其在農村所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不會消失,仍享有農耕用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權,這在承包期內是無法改變的,這是有關法律所規定,不是可任意更改的。
現在有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誤認識,認為在承包期內外遷或娶入的人口,均可有所增或有所減,其實這與承包合同並不相合。
但是,如果出現下例情況,則又另當別論,
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凡用於違反農耕用地,用於其它用途佔用農耕地,或使農耕用地荒蕪達三年以上者,集體組織可視違反法律法規程度,而予收回使用權。
從以表述很簡單得出一個結論,就是說土地確權後將戶口外遷入城鎮的,其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乃至延期內是不可改變的。但是,
如果將戶口遷入城鎮,其承包的可耕種土地由於各種原因,荒蕪三年以上,沒有流轉或耕種,其原有住房無人繼承或自然倒塌,集體組織可按法律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重新予以分配。
綜上所述,農村居民(現在的稱呼為城鄉居民)將戶口遷入城鎮,有能力的可繼續耕種或將土地流轉,無能力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良田荒蕪三年以上沒有耕種的,村集體組織可斟酌事實情況,是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