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監督公車私用第一人「廣州區伯」26日在長沙被當地警方以嫖娼名義抓獲並處行政拘留5天。晚節不保還是遭遇報復陷害?網絡上爭議四起,使得一起普通治安案件顯得意味深長。本文首先分析了區伯被抓之後輿論界的不同聲音。繼而詳細分析了嫖娼與他的監督公車私用之間有什麼關係、他是否享有監督權利及其依據、如何看待他因此不享有監督權利的看法等問題,認為「失足」公民也有監督權利。這也是對輿論界的不同聲音的一種回應與解讀。
內容概覽:
問題在於,即便廣州區伯嫖娼了、違法了、墮落了、失德了,與他的監督公車私用之間又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很顯然,一個失足、失德的人,由於道德上的瑕疵,當然會影響其公信力和說服力。但是,其結果只能是妨礙人們對其監督行為和言論的信賴,卻不能否定其監督公權力的資格和價值。
因為公民失德而否定其監督公權力的資格,沒有絲毫法律上的依據,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
以監督公車私用而聞名全國的「廣州區伯」更有名了,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3月29日證實,26日確有一名廣州籍區姓男子因嫖娼被抓獲並被行政拘留5日。這名區姓男子就是微博認證信息為「廣州草根明星」「廣州公車私用監督達人」的廣州人歐少坤。
在廣州,因為長期監督公車私用,區伯極得民眾和輿論界的支持,「幾乎比市長更有名」,據說迄今他所監督公車已逾百輛。就在被抓前夕,他還發布微博稱,在湖南監督到兩起公車私用,並已舉報。然而,一夕之間,由於「嫖娼被抓」,廣州區伯就由一名正義之士,淪落為「失足」老年了。支持者為之叫屈,部分公眾「會不會是公權力抵制監督」、「打擊報復」之類的猜測在坊間極為流行;而反對者也不乏擊節稱讚,為又一個「公知黨」落入法網而叫好,認為如果要「佔領道德高地」就必須先把自己「屁股洗乾淨」。一時間,抨擊與點讚、法律與道德、猜測與爆料……紛紛擾擾,輿論界口水四濺,幾乎水漫金山。
雖然對警方「釣魚執法」的質疑聲不絕於耳,但從目前公布的情況來看,指向廣州區伯涉嫌嫖娼的證據並非沒有力度。但問題在於,即便廣州區伯嫖娼了、違法了、墮落了、失德了,與他的監督公車私用之間又有什麼樣的關係呢?毫無疑問,根據現行法律,嫖娼系違法行為,無論任何人,一經發現,都應受到法律的懲罰,區伯當然不能例外。但如果以區伯失足或失德來否定他監督公車私用的行為,則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而且道理非常簡單,「失足」公民也有監督權利!
最有權威的依據當然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第41條更是以三個款項詳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即便廣州區伯涉嫌嫖娼違法、失足、失德,他仍然是享有憲法基本權利的公民,仍然享有監督政府和官員的權利。
而從道德上貶低廣州區伯,認為他自己「不乾淨」,因此不能監督公車私用或者監督官員的看法,雖然也是「神邏輯」,但的確更具迷惑性。很顯然,一個失足、失德的人,由於道德上的瑕疵,當然會影響其公信力和說服力。但是,其結果只能是妨礙人們對其監督行為和言論的信賴,卻不能否定其監督公權力的資格和價值。而且無論是黨章、黨紀對黨員幹部道德的要求,還是根據現行的法律和行政倫理,對官員道德水平的要求都要遠高於普通公民。官員由於掌握公權力,並且其行使公權力會構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調整,甚至會影響到政府信譽、社會穩定和國家利益,因此他們必須在遵紀守法的同時,還應具備更高的道德水平,否則可能就不是一個合格的共產黨員,也不適合掌握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因此,公民失德,可能會受到輿論譴責和利益損失,而官員失德,則必須依法依紀嚴格問責。所以,即便廣州區伯失足、失德了,這並不損及其監督公權力是否違法或者失德的資格,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對美好道德的要求,當然是每一個善良公眾的正當期待。我們可以希望監督公權力的人自身也是高潔之士,但並不是說只有高潔之士才能監督公權力,兩者並非一回事。如果廣州區伯真的涉嫌違法失德,他自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我們也完全可以就事論事,給予其負面的道德評價。但是,因為公民失德而否定其監督公權力的資格,沒有絲毫法律上的依據,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原本是為了「洗地」,結果卻可能淪為「高級黑」,事與願違。而且恰恰相反,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要能夠容忍批評,哪怕是尖銳的批評,這才是一個社會擁有活力和遠大未來的重要條件。
監督公車私用第一人「廣州區伯」26日在長沙被當地警方以嫖娼名義抓獲並處行政拘留5天。晚節不保還是遭遇報復陷害?網絡上爭議四起,使得一起普通治安案件顯得意味深長。本文首先分析了區伯被抓之後輿論界的不同聲音。繼而詳細分析了嫖娼與他的監督公車私用之間有什麼關係、他是否享有監督權利及其依據、如何看待他因此不享有監督權利的看法等問題,認為「失足」公民也有監督權利。這也許是對輿論界的不同聲音的一種回應。
監督公車私用第一人「廣州區伯」26日在長沙被當地警方以嫖娼名義抓獲並處行政拘留5天。晚節不保還是遭遇報復陷害?網絡上爭議四起,使得一起普通治安案件顯得意味深長。本文首先分析了區伯被抓之後輿論界的不同聲音。繼而詳細分析了嫖娼與他的監督公車私用之間有什麼關係、他是否享有監督權利及其依據、如何看待他因此不享有監督權利的看法等問題,認為「失足」公民也有監督權利。這也許是對輿論界的不同聲音的一種回應。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 《環球法律評論》雜誌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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