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公眾號:庚子二二九
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公布了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國際泳聯(FINA)案的裁決書完整全文,全文長78頁。想必很多人都不會去看原文,因此,我們認真看了原文,對原文中關於CAS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部分翻譯於此,希望冷靜看待此案。
背景事實
5. 本裁決書根據當事人的書面陳述、信函和所援引的證據,對有關事實和指控作了簡要概述。在當事人的書面陳述、通信和證據中發現的其他事實和指控,在相關情況下,與隨後的法律討論有關。雖然仲裁庭認真審議了當事各方提交並在本程序中被視為可受理的所有事實、指控、法律論點、通信和證據,但在本裁決書中只提及解釋推理和結論所必需的事項。
6. 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在孫楊住所發生的事件是有爭議的,並且該事件是爭議的核心。監控攝像頭記錄了在興奮劑檢查室外發生的一些事件,包括破壞儲血器。有爭議的事實部分在下文的案情部分中作了更詳細的說明。
A. 採集嘗試
7. 2018年9月4日晚,(有關人員)進行了一次目的在於向孫楊在其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的住所內採集血液和尿液樣品的嘗試。這是一次賽外檢測(「OOC「)的樣品採集任務。孫楊由他母親陪同。國際泳聯擁有成果管理權,並作為測試機構授權了這次任務。國際興奮劑檢測與管理公司(「IDTM」)是樣品採集機構。IDTM通過一名女性興奮劑檢查官(「DCO」)、一名女性採血助理(「BCA」)和一名男性興奮劑檢查助理(「DCA」)(合稱「IDTM樣品採集小組」)依據孫楊在行蹤信息中表明的時間偏好,計劃在22:00到23:00之間採集孫楊的血和尿。IDTM樣品採集小組由第四名身份未明的人員陪同,此人駕駛著團隊的汽車。
8. DCO(在本次採集任務前)已被孫楊所了解,曾向孫楊採集過樣品。DCO向孫楊出示了一份由IDTM籤發的身份證的複印件,以及國際泳聯向IDTM發出的通用授權書。這份授權書載明,「[IDTM]由[FINA]任命和授權,在作為FINA未宣布的賽外檢測計劃的一部分而組織的興奮劑管制框架內採集孫楊的尿液和血液樣品」。DCA向孫楊出示了官方籤發的身份證明。血液檢查助理向孫楊出示了一份初級護士專業資格證書副本(「STQCJN」)。
9. 孫楊聲稱,在早期階段他曾質疑過向他出示的文件,但這一點存在爭議。但是,當他籤署了《興奮劑檢查表》併合作提供兩份血液樣品時,他顯然對於向他出示的文件十分滿意。這些血液樣品被密封在玻璃容器並儲存在存儲盒中。
10. 此後不久,孫楊發現DCA已經或正在拍攝其一張或多張照片。孫楊認為這並不專業,並且似乎促使他重新審查了IDTM樣品採集小組提供的文件的細節,尤其是DCA的資質。由於孫楊認為DCA提供的信息不足,因此其主動或在DCO的同意下將DCA從檢測任務中剔除。由於DCA是測試團隊中唯一的男性成員,因此無法從孫楊那裡採集尿液樣品。
11. 孫楊之後開始關注DCO和BCA提交的文件。隨後,孫楊和他的母親通過電話聯繫了孫楊的支持人員以尋求建議。此後不久,孫楊的醫生巴震來到了孫楊的住所。然後,巴震通過電話諮詢了他的上司韓兆琦——巴震所在的學校的首席醫生和浙江體育學院附屬體育醫院的首席醫生。還通過電話諮詢了中國國家遊泳隊的組長程浩。
12. 然後,巴震、韓兆琦與DCO討論了IDTM樣品採集小組提供的認證和授權。然後,孫楊的支持人員通知孫楊和DCO,其出示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標準,並決定DCO不能帶走採集的血樣。這導致孫楊及其隨行人員採取了措施以取出孫楊的血液樣品。
13. 作為對這些行動的回應,DCO試圖警告孫楊,任何取出血液樣品都可能被視為未遵守樣品採集程序,並且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在孫楊的壓力下,DCO或BCA將玻璃容器從存儲盒中取出,然後將其交給孫楊。
14. 當DCO向孫楊指示不能遺留任何IDTM材料時,孫楊指示其隨行人員打破一個玻璃容器,以提取血液樣品,以便DCO可以取回破損的容器而不是血液樣品。裝有血劑瓶的玻璃容器被保安人員用錘子破壞。孫楊通過用他的手機的閃光燈照亮儲血器來協助保安人員。血劑瓶完好無損,並被孫楊收回.
15. 這些事件的結果是,當天晚上沒有採集血液或尿液樣品,也無法進行分析。據仲裁庭了解,採集到的血劑瓶仍歸巴震醫生所有(儘管由於監控鏈條破裂,它們不再有資格接受檢查)。
16. 此後,在DCO面前,孫楊撕毀了先前籤署的《興奮劑檢查表》。
17. 應孫楊的要求,巴震醫生將他對採集過程的意見記錄在一張單獨的紙上。該文件由孫楊、巴震醫生、DCO、DCA和BCA籤署。它在一份沒有爭議的英文譯文中說明:
2018年9月4日晚上,國際泳聯的4個人對孫楊先生進行了尿液檢查和血液檢查。四個人之一是無關的司機。其餘三人進入房間。在這三人中,[DCO](卡號[...])擁有、提供並出示了興奮劑檢查官的證明。[孫楊]積極配合檢測。但是,在接下來的血液和尿液樣品採集過程中,[孫楊]發現[BCA](血液採集官員)僅提供了她的護士資格證書(編號[...]),而沒有提供任何其他採血官的證書。[DCA]([DCO]的同學),尿液檢測的興奮劑檢查官員,僅提供其居民身份證([...]),未提供任何其為負責尿檢的興奮劑檢查官員的證書。他們是無關人員。根據我們的一再詢問,其中只有[DCO](卡號[...])提供了興奮劑檢查官的證書,其餘兩人無法提供興奮劑檢查官的證書和任何其他相關授權。因此,尿液檢查和血液檢查無法完成。(已採集的血液樣品無法帶走)。
B. 後續
18. 事件發生後不久,IDTM向國際泳聯報告無法採集所要求的樣品(血樣和尿樣)。
19. 2018年9月6日,孫楊向FINA提供了解釋,並投訴IDTM樣品採集小組的行為。
20. 截至2018年9月中旬,經過進一步調查,FINA收到了IDTM的各種其他報告和解釋。
21. 2018年9月19日,國際泳聯正式要求孫楊解釋國際泳聯未能採集到所需的尿液和血液樣品。
22. 2018年9月26日,孫楊向FINA提交了關於其立場的聲明。
C. 國際泳聯興奮劑問題小組的訴訟
23. 2018年10月5日,國際泳聯正式聲明孫楊違反《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FINA DC")第2.3條(拒絕或未能提交)和2.5條(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控制的任何部分)。作為對此的回應,孫楊提交了大量書面意見。
24. 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興奮劑問題小組發布裁決,部分如下:
(1)孫楊沒有違反FINA DC第2.3條或第2.5條規定的興奮劑規則;
(2)根據FINA DC第14.3.3項,除非且孫楊同意,否則此決定不得公開;
(3)本案的所有費用應由CSA承擔;
(4)對於本裁決,可於收到裁決21天內上訴至瑞士洛桑體育仲裁法院(CAS)。"
25. FINA裁決的理由總結如下:
樣品採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涵蓋身份查驗、任命和授權的關鍵組成部分)可以是以下(或全部)的某種組合:帶有照片和官員詳細信息的徽章或卡片;附有樣品採集機構名稱、徽標以及官員詳細信息的特定紙質授權書;網站上官員的數字身份證、照片和授權;包含任務單詳細信息的數字連結。至少,樣品採集機構的「官方文件」必須能夠證明樣品採集機構、相關官員和正在執行的檢測任務之間有明確的聯繫。
僅僅依靠IDTM DCO向孫楊口頭告知DCA和BCA的身份(沒有IDTM的任何官方文檔)是不夠的。向孫楊展示IDTM DCO網站的內容(帶照片)可能可以確定DCA在IDTM的2018年合格官員「池」中,但並不能證明IDTM授權其執行2018年9月4日的OOC採樣任務。
FINA興奮劑小組發現,IDTM於2018年9月4日代表FINA進行的OOC樣品採集工作沒有正常展開。DCA和BCA缺乏IDTM授予的「官方文件」,這意味著孫楊沒有得到適當的通知。提供尿樣的請求沒有被完成,最初採集(後來銷毀)的血液是在沒有經過適當授權的情況下採集的,因此不是適當的「樣品」。因此,IDTM於2018年9月4日進行的樣品採集工作無效。在此過程中,不存在違反 FINA DC規則的行為。
附加理由:
如果興奮劑小組傾向於認為通知程序中的缺陷嚴重,但不足以使樣品採集工作無效,那麼還有其他理由可以斷定孫楊沒有違反FINA DC。
關於試圖採集尿液:興奮劑小組認定,DCA確實偷偷使用了他的個人手機拍攝孫楊的照片和/或視頻,他拍攝的照片比DCO在其證詞中所描述的更多。興奮劑小組聽取了各種可信的證言,證明DCA手機上有孫楊的照片,孫楊見證了DCA刪除照片。關鍵是,DCA卻對此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證詞,他是證明其受到的嚴重指控的最佳人選,但他並沒有這樣做。因此,孫楊關於DCA在任務期間拍攝他的照片和錄像的直接證據並沒有受到有效質疑。
DCA的這種行為是非常不恰當和極不專業的,這本不應該發生。孫楊最初是懷疑,但最終發現,在DCA的手機上有他的照片,而圖片已被刪除。基於DCA在陪同採樣之前的這種行為,毫無疑問,可以有理由立即暫停DCA參與檢測任務。由於沒有其他男性DCA來履行這一職責,尿樣採集任務必須放棄。這些事實一旦確定,就是孫楊拒絕與DCA進行任何進一步的私人和敏感接觸的有效理由。
關於採集的血液:令人關心的實質性問題是,孫楊獲知IDTM BCA沒有出示證明她有資格在採樣地點抽血的文件,而這是ISTI中的一項要求。ISTI附件E中要求,應由「適當合格的人員」採集血液,附件E.4中規定,「如果關於衛生保健預防措施的當地標準和要求高於此處規定的以下要求,那麼血液相關的程序應符合當地標準和法規要求。」
BCA很可能已獲得適當資格,並且持有執業證書—基於之前的記錄,興奮劑專家小組將永遠不會知道這一點。但可以肯定的是,她沒有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她有資格對孫楊抽血,而這是ISTI的要求。採血人員無適當資格,也沒有向孫楊展示這些資格,是放棄採血工作的適當理由。
BCA或BCO未經適當授權或適當資格而採集的血液不是FINA DC中定義的「樣品」。由於不當採集的血液不能用於興奮劑控制目的,因此它不是該術語所定義的「樣品」。這種血液只是從孫楊身上獲取的生物物質,已經成為醫療廢物。
後果——血液和尿液:就「根據ISTI,什麼是正確的、允許的,什麼不是?」的問題發生了很多討論和激烈的辯論。DCO一直在試圖解釋為什麼孫楊提出的投訴和缺陷是無效的,同樣,孫楊和他的隨行人員則堅持認為他們的觀點是正確的。這場辯論持續了一整夜,各方處於對峙之中。
DCO和孫楊(及其隨行人員)之間的辯論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誰是「正確的」上,以及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可能產生抗檢的風險。孫楊一直否認抗檢的可能。ISTI附件A 3.3.a中明確規定,DCO必須用孫楊能理解的語言告訴他可能產生的抗檢後果。單純解釋某些行為可能導致抗檢的風險是不夠的,DCO必須更進一步明確,她將孫楊的行為視為抗檢,並將帶來一系列後果。
DCO多次試圖向孫楊傳達有關其行為的後果,但都沒能成功。孫楊及其的每一位證人都作證說,DCO從未告訴他們可能導致的後果。這很可能是真的。在誰對規則的理解是正確的爭論中,從DCO那裡聽到的信息是某些行為可能會構成違規,但這一信息會被立刻拒絕。
沒有任何聲明確保孫楊在實施其行為時清楚地知道,DCO將其行為視為抗檢行為,並將產生嚴重後果。這就是許多樣品採集機構使用「拒絕表格」的原因。這些表格提供了明確的證據用以證明DCO認為孫楊的行為違反了規則,並且會導致所規定的後果。雖然並非強制使用此類「拒絕表格」,但2018年9月4日的檢測任務中「拒絕表格」所能證明的事項並不清晰。相反,孫楊及其隨行人員都作證說,當晚結束時,他們天真地相信他們已經在關於誰是「正確」的辯論中取得了成功。他們認為,他們最終說服了DCO和IDTM退讓並接受了孫楊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