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他人15萬元…三亞一派出所原所長獲刑9年

2020-12-21 海南特區報

方某在擔任三亞市公安局海棠灣公安分局林旺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5.1萬元。近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二審審理該案,以犯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5萬元。對被告人方某所退贓款22.1萬元予以沒收,由扣繳機關上繳國庫。

  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方某擔任三亞市公安局海棠灣公安分局(2016年1月更名為海南省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林旺派出所所長。方某利用擔任人民警察的職務便利,收受涉惡犯罪人員鍾某勝、有罪的人王某顥的財物,徇私枉法,明知鍾某勝等人實施盜竊犯罪行為、王某顥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行為,故意包庇使其不被刑事追訴。

  先後收受黎某桑6萬元、李某0.5萬元、邱某祖0.6萬元、歐某陽4.5萬元、林某超3.5萬元,為黎某桑、李某、邱某祖、歐某陽、林某超開設賭場或者賭博違法行為提供保護,共計受賄15.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無視國家法律,收受鍾某勝、王某顥財物,共計13.5萬元,明知鍾某勝、王某顥等人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情節嚴重;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5.1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認定被告人方某收受王某顥9萬元並為其提供保護,其行為是受賄罪,但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規定,應擇重罪以徇私枉法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方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訴。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據此,該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吳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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