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給對方父母,那要求返還彩禮時可否把對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2020-08-27 速調法律諮詢

我們都清楚,男女雙方結婚組成家庭,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彩禮。而彩禮往往並不僅僅是男方支付給女方,也會連帶給女方的父母和其他親屬。那究竟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能否把同樣接受彩禮的女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首先可以看到,對於彩禮性質的認定,其實是涉婚姻贈與的行為即附條件贈與。在雙方未締結婚姻或結婚後又很快離婚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消失,給付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返還。

從很多案例的判決可以看出,對於這類因結婚需要支付財物的行為,因其他原因兩人無法結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一般法院都予以支持,這也符合我國法律的原理。上述規定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不只是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況,對於雙方確已有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生育子女,最終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由於彩禮數額較大,大多數彩禮的給付人是男方父母,所以起訴適格主體是男方或者男方的父母。同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予採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可見,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的。

彩禮是我們對中華民族傳統習俗、結婚雙方當地風俗的尊重,彩禮的意義更多是對男女雙方喜結連理的祝福。我們也希望,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在雙方已經有締結婚姻的意願並已經開始為之付諸行動時,雙方要遵守「愛」的諾言,讓婚姻走向幸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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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說: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那麼在「婚約財產糾紛」中,能否將彩禮接受方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嗎?最高人民法院就該問題作出了答覆,具體內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覆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385號建議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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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看懂彩禮返還問題!
    形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可以不返還,只是在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即使已經締結婚姻關係,彩禮也要還給對方。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並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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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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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一、彩禮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1、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解除婚約;2、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共同生活就辦理離婚手續;3、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共同生活,但給付彩禮一方在離婚時因婚前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
  • 關於彩禮的返還比例
    隨後兩人家庭便商討彩禮等相關事宜。毛某向小某支付婚禮禮金7W元及金首飾一套。2015年2月毛某到向小某家中給付向小某家3600上門禮。2015年端午後,毛某請求解除兩人婚約,並要求向小某退還相關彩禮和首飾,兩人協商不成,毛某遂起訴至法院。
  • 彩禮返還問題這裡全都解答了(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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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看懂彩禮返還問題!(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形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可以不返還,只是在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即使已經締結婚姻關係,彩禮也要還給對方。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並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 一文看懂彩禮返還問題!(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一旦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初始狀態,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這與普通的無償贈與不同。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彩禮的給付恰恰不能迴避讓對方與其結婚的目的性。許多家庭負債纍纍給付彩禮,為的就是要最後結婚,通常都是以要求對方答應與其結婚為前提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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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被告段女士返還原告趙先生60%的婚約彩禮。 2019年9月,原告趙先生與被告段女士經人介紹相識,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雙方舉行訂婚儀式,趙先生將8萬元彩禮全部交於被告段女士,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趙先生與段女士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今年春節後,趙先生與段女士開始分居並要求解除婚約。
  • 【小司說法】一文看懂彩禮返還問題!(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所以,對於彩禮問題的處理,一定要視雙方最終的現實結果而定。沒有形成婚姻關係的,彩禮應當退還。形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可以不返還,只是在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即使已經締結婚姻關係,彩禮也要還給對方。
  • 「結婚」不登記,「彩禮」該返還嗎?
    原告述稱,原、被告從相識到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期間,原告前後四次支付給被告的婚約彩禮共計111600元,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巫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登記,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絕辦理。現原、被告之間無法建立夫妻感情並分手。據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人民幣111600元。
  • 訂婚後未結婚,如何界定彩禮禮金返還範圍?
    婚約是男女雙方按照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將來締結婚姻。因種種原因訂婚後未能結婚,給付彩禮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禮金,返還的範圍應如何界定? 2012年9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畢某在廣州市花都區務工時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