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法醫在一具待檢遺體前準備解剖檢驗
在發現屍體時,法醫最需要解決的是,儘快分辨出這具屍是正常死亡還是非正常死亡,是兇殺還是自殺,以及死亡的原因省級公安部門法醫何平(化名)十多年前選擇法醫專業時,面對疑惑的同學和老師,半開玩笑半當真說:「給活人看病不容易,給死人看病總容易些吧!」十多年後,他發現雖是與死人打交道的工作,最難的還是與活人和體制周旋。
法醫古稱仵作,意為檢查屍體的人。今日法醫鑑定成為司法重要組成部分。「法醫學已涉及到每個家庭,每個人。你到醫院看病,對結果不滿意,可能主動申請鑑定;一個廣告牌倒了砸傷人,颳風下雨樹枝把人傷了,要維權,必須要做鑑定。」女法醫王健文初出道時,她的職業曾把相親對象嚇跑,她想不到數十年後這個令其諱莫如深的職業會與社會貼得如此緊密。
我國目前的司法鑑定體制是自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後形成的。《決定》帶來了司法鑑定體制的新開始,也埋下了今天法醫江湖混亂的種子。
「多頭鑑定」的黃靜案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黃靜被人發現死於任教的小學宿舍後其母黃淑華「為搞清楚女兒的死因,借錢做鑑定」,得到的結論是「死於心臟病」。黃淑華和丈夫不信,但又不懂法醫學知識,只好請教其他專家。「其他專家」說,「即使有這樣的病也不會死人!」這句話給黃淑華夫婦帶來了希望。
黃淑華在網際網路上發文為女兒黃靜鳴冤叫屈,盼來了第二次鑑定,但法醫仍然認為黃靜「死於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與呼吸衰竭」。
直到第三次鑑定,結論才有轉變,排除黃靜因疾病致死可能性。黃淑華問專家,為什麼錯誤證據和結論也能被採用?回答是:「沒辦法管,只能依據蓋章有效的東西。」
王健文參與了南京醫科大學對湘潭市、湖南省公安廳的三份鑑定書的書證審查,認為黃靜死於心臟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提出黃靜屬非正常死亡。
黃淑華拿著南京醫科大學的意見,到當地政府,啟動了重新鑑定。在此之前,包括高校在內的鑑定機構主要接受公檢法委託進行鑑定,南京醫科大學的鑑定意見開啟了第三方社會鑑定機構介入刑事案件,甚至啟動案件的重新鑑定。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書認為,從現有材料觀察,未見風溼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肺梗死的病理改變。再一次得出「黃靜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證據」。
四次屍體檢驗結果存在分歧,黃靜死因未能明朗。司法部法醫鑑定中心專家啟動重新鑑定時,卻因黃靜屍體器官標本被焚燒而終止。
2004年7月,受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邀請,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醫技術科研鑑定中心的專家趕赴湘潭,對黃靜進行屍檢,作出第五次司法鑑定結論: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上,因姜俊武(黃靜案中有涉案嫌疑的男子)採用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這次鑑定結果是最詳實也最接近事實的。」代理律師吳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該案離奇般的鑑定過程國內罕見,五次屍檢,六次死亡鑑定,每次鑑定結果不盡相同,原因存在於「多頭鑑定」的管理體制。
2005年《決定》實施之後,社會鑑定機構與公安、檢察院系統的鑑定機構並存,甚至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利益鏈條。隨著司法鑑定在案件了結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決定》之後形成的司法鑑定體制引起的亂象也越來越明顯。
為破案的法醫
何平最近處理的一起案件是一名從湖裡打撈上來的男子,「脖子被帶刺的藤條纏住,一共2.4米,繞了七圈,最後在後腦勺位置打了個蝴蝶結。」當地公安部門法醫最初的結論是「他殺」。但是一個星期的破案一無所獲:「既不知死者身份,更無從尋找兇手。」
何平的結論是自殺,當地公安並不服氣。「一般人看肯定是他殺,但是公安部門花了七天,也沒有找出任何線索,既不知道死者是誰,也不知道兇手是誰,身上沒有手機沒有錢包,上衣鞋子都沒穿,一般看來是被打劫殺害後扔在河裡的,但我們還是定了自殺。」
何平的依據是:一個正常人,如果被他人用藤條繞七圈,肯定會抵抗,但沒有抵抗痕跡;還有可能是先弄暈,但體內沒有任何毒品,也沒腦震蕩跡象。當日,何平與當地公安部門從晚飯後一直討論到凌晨兩點,「七道圈繞得非常仔細,一點沒有劃傷,是很細心繞的。我去仔細看了下屍體,讓他們到工地去找,因為死者左手無名指上有個繭,這肯定是個非常特殊的工種。」
何平的結論對公安部門接下來的工作起了決定作用,「如果結論是自殺,跟家屬交代一下,接下來的工作就結束了。但如果是他殺,接下來就是破案。」
在何平抵達前的一個星期裡,當地公安為了確定當時在事發現場附近的手機,先確定基站,再把案發時的手機全部調出來,現場所有路口的監控,一一拷貝下來……「這些工作的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我們得出自殺結論後,他們那一個星期的工作白做了。」
但「自殺」結論也並非全無風險。大多從下級往上送的案件,「不是自己解決不了,而是怕承擔責任。一般是性質難定的案件,他殺或自殺說不清。如果把他殺說成自殺,以後突然冒出一個人說他之前何時何地殺了人,那就責任大了。所以他們讓我們去說出自殺。如果我們說錯了,日後責任就得我們承擔。但通常也是自己有把握才敢下這結論,雖然不能保證100%正確。」
法醫查不出死因的機率存在合理的範圍。「香港的法醫允許存在10%的機率無法判斷死因,他們認為這是一個符合科學的機率。但是我們就要求百分百地給出死因,還不能犯錯,其實這是不科學的。」
何平們的職責,如今已遠超鑑定死因範疇。「中國法醫的職責已經超出了法醫的範圍,壓力越來越大。國外法醫只管死因,其他不管。中國法醫,除了最基本死因,還有損傷工具推斷,根據身上有哪些傷痕,推斷分別是哪種工具造成的。我們常常寫鐵質工具,鈍器,質地較硬的鈍器,帶有稜邊的,現在你這麼寫,領導都不聽,要確定究竟是什麼工具,這怎麼去找?比如錘子,你必須推定出錘、方錘還是羊角錘。死亡時間推斷也成為公安法醫的要務,一是死亡到檢驗的時間,還有死亡離最後一次進餐的時間、新鮮屍體通過胃液等都能推斷。檢驗最難的是水中屍體,高度腐敗。此外,還有作案人數分析,通過看身體有幾種損傷,一種損傷傾向於一個人,兩種損傷,要分析是一個人完成還是兩個人完成,這並不好推斷的,都只能猜測。」
何平遇到一個老法醫,到現場後常說:「傾向於兩人作案,一個人可以完成,不排除三人以上。」結果被領導批評:「你每次都是這三句話,以後不要說了!」老法醫回答:「這本來就不應該我說。」
公安部門痴迷於命案現場重建,「人從哪裡進入,完成哪些動作,如何離開。」這對法醫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實就是讓法醫破案,其他辦案人員基本都不需要了。」
命案發生後,「其他辦案人員只是報告找到了什麼,檢驗結果有待進一步分析。輪到法醫,要一條條羅列,最後還要進行作案過程分析,甚至還要進行犯罪嫌疑人刻畫,死者個體識別。」
讓何平痛心疾首的是,一直以來中國的法醫在死因鑑定上是弱項,而死因研究才是法醫的基礎。「死因通過法醫病理鑑定,要把死者臟器都提到實驗室,檢查並做成切片,用顯微鏡看,這是法醫最根本的職能。但是現在全國公安系統只有十多個實驗室可以做法醫病理,好多省都沒有。」
為什麼基礎的死因鑑定卻被忽略?這是由公安部門法醫所在的位置決定的。目前,全國除五個省外,其餘幾個省包括法醫在內的技術部門都屬於刑偵部門。「省級的屬於刑偵局,市級的屬於刑警支隊,縣級屬於刑警大隊。在刑偵部門,就一定是為破案服務的。我們現在做的案件,刑事案件肯定是第一位,在刑偵部門,破案壓力最大。法醫哪怕不獨立於公安系統,獨立於刑偵,也會相對客觀公正些。」
「死因鑑定疑難的案件往往都不是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的死因通常都很容易確定。殺了很多人,一般要麼刀,要麼槍。但是現在影響大的案件,都是死因難定的案件。」如馬躍案那樣死因不明的案件,最後都是通過上訪和媒體報導造成了影響力之後才引起重視。
公安部對各省各地區都有破案率排名,「破案率直接與局長績效掛鈎,公安部門所有精力都在破案,因此法醫需要嫌疑人刻畫、現場重建……真正死因不明的,很少是殺人案件,比如黃靜案、開胸驗肺,包括馬躍案,這些在辦案人員看來都不是案件,只是後來影響越來越大,再回過頭找死因,已來不及。最初以為這種案件與公安沒什麼關係,草草了斷,等事情鬧大後,再想去找現場,調監控,監控已被覆蓋了,現場的物證已沒有了。」
為了破案和維穩,法醫的工作被辦案部門幹擾。「為快速處理,鑑定寫得很模糊,這樣可以儘快處理屍體,消除後患。但這樣更容易引起上訪。以前公安部門沒有實驗室,大多依託社會鑑定機構,難以保證鑑定質量,常常引來檢察院法醫的質疑。複查情況下做的鑑定,一定比社會鑑定機構做得細緻。」
為盈利的法醫
社會鑑定機構的質量被質疑,很大程度是因為「市場導向」。
2005年是一個重要的節點,「這個事業在一個急需發展的階段,那時候公檢法機關的法醫不能對社會服務,大量的案子積在那裡,只有發展社會鑑定機構。」王健文回憶那一年的司法鑑定體制改革,「社會鑑定機構參差不齊,案子做得越多,收費越多,有可能從中獲得的利益也會多。案源要去爭取,如果沒有正常的渠道,也有一些不正之風,就是潛規則,人家給你(案子),知道你會從中獲利,會跟你提要求,如果不滿足,下次就不給你案子了。」
2005年後,公安和檢察院進行的法醫鑑定是免費的,而社會鑑定機構則以盈利為目的。這些機構包括了高校和醫院,以及其他民營鑑定機構。與此同時,這些鑑定機構的管理權屬於司法部,這對法醫體制產生了衝擊。
司法部為了司法鑑定這塊蛋糕,長期與公安和檢察院處於博弈之中。2005年的《決定》規定,所有的鑑定機構都要到司法部門登記備案,否則法院可以不採信。但是公檢部門一直沒有到司法部門備案,而法院卻站在了公檢部門一邊,對其出具的鑑定報告依然採信。
司法部門用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方法管理社會鑑定機構。「賺錢最多的是筆跡鑑定,按照案值來收費,有的案件一個合同上億元,1%就有一百萬,其實只是鑑定籤名真假。」
社會鑑定機構包括中國法醫學會下屬的鑑定機構,都以盈利為目的。業內人士透露的收費現狀是:一個普通的屍體解剖2000元,做出病理切片70元一張,一般一個案件做50張切片,那就是3500元,再加上死因分析1000元,一般一個案件做下來就要一萬元。「社會鑑定機構為了賺錢,連高校老師都無心教學,都在做案件。一些不錯的高校,一年能做200個案件,一個案件收1.5萬元,一年能有300萬的收益。」
起初,由於高校有齊備的實驗室,具有最強的死因鑑定實力,「收費以後,高校的精力就不在這裡了。以前全國有什麼大案,基本上都要送到高校實驗室去做,現在都不敢送過去了,他們為了儘量多收案件賺錢,做的質量就難以保證了。」
社會鑑定機構接受私人委託,導致一個案件發生後,出現好幾份鑑定書,「先委託一家做,做出來的結果與心理預期有差距,再換一家,一直做到滿意為止。出庭時,把滿意的那份鑑定書拿出來,這就形成了混亂。」
有時王健文也會陷入為難:「一個交通事故損傷,如果按照原則,不受幹擾,就可以健康進行,但是現在很多當事人有要求,你給我定高一些,但要有定高的依據。雖然交通損傷有保險,受傷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但是超過相應的賠償範圍,就是損害他人的利益。」
社會鑑定機構不僅收錢,還要給出相關回扣,形成了利益鏈。「和交警關係好,就可以保證交通事故都送來。有些公安法醫也有這樣的外送關係,通過外送到社會鑑定機構收取回扣。但是一般都有規定,涉及到非罪和定罪的案件,不允許送出去。很多公安的法醫也喜歡送到社會鑑定機構,自己做鑑定既頂著壓力,還無錢可賺。」監督公安法醫的是督察,「但是只有法醫行內才知道有這種情況。」
公安的法醫,還未退休早已被社會鑑定機構預定。《決定》出來後,公安和檢察系統的法醫一直在向中政委和全國人大提,要求把這個決定廢止。「公安的法醫怨氣最大,退休之後一年幾十萬輕鬆到手,在位時,很大的壓力,還沒有好的收入。」
爭議中的法醫
無論是社會鑑定機構,還是公檢部門的法醫,都承認理想的狀態是獨立、統一的管理。
何平認為:「法醫鑑定應該是個公眾服務機構,和律師不一樣,不應該收費。只要不收費,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持公正客觀。最好的辦法是,司法鑑定機構既獨立於公檢法,又有獨立部門管理。如果國家有專門的法醫局,或者法庭科學鑑定局,專門管理司法鑑定機構,既不為公安機關的破案率服務,也不進入市場,那或許是最好的。」
香港法醫屬於衛生署,由特區政府撥款,物證鑑定屬於政府化驗所,也是獨立的政府直屬部門,警察只是勘察現場;美國有獨立的法醫局,直屬於聯邦政府。FBI雖有自己的現場勘查員,也只從現場提取物證,送到法醫局鑑定。「我們屬於公安的法醫,不光要自己提取,還要自己鑑定,很多法律專家對法醫鑑定制度提出的疑問主要也在於自偵自鑑,還會被懷疑有針對性的提取,有的證據故意不提。」
有些案件,當事人提出為何沒有提取到附近監控。「雖然我們看到到處有監控,但其實要麼質量太差,要麼保存時間短。國外通常保存30天,現在基本做不到,一般都是15天,有的甚至只有7天,好多監控都是壞的。很多區域只安裝,不管理。安裝過程中,有的單位採購難免拿回扣,無法保證質量。好多案件都應該是有監控的,並不像外界所說的故意毀滅,是確實沒有。」
公安部門的法醫除了服務於破案,當下的另一主要任務是「息訪」。「我們現在有三分之一的精力在息訪。我所遇到的上訪案件,到最後都是花20萬元,私了結束。」
公安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一樣,肩扛著沉重的上訪壓力。「因為上訪也是考核指標。各級政府對各個機關,上級對下級,都有息訪率考核,公安部每季度都會通報各省的上訪名單,要求在限定時間內完成這些上訪案件的息訪。公安系統涉及法醫的上訪率有10%,很多是對死刑不服的案件,還有是對損傷程度不服的案件。」
群體性事件中法醫的介入是由於公安部門維穩壓力而生,其中主要的是拆遷。
何平遇到多次拆遷案例。「拆遷戶的女主人,先給兩個孩子喝藥水,然後自己喝,三個人就這麼死了,附近的老百姓衝上高速路,把高速路堵了起來,出動了六千名特警。」何平從當晚8點開始解剖屍體,兩個小孩一個大人,一直到凌晨3點。家中有同齡孩子的何平,一度對解剖小孩的屍體有些心理障礙。當時當境,馬不停蹄的工作卻由不得他自憐。早晨7點開始寫鑑定書,三份鑑定書一直寫到晚上11點,開回省城敲章,鑑定書當即發出。
「拆遷打死人的案子,確實有。很多是先控制起來,全身打到脾下出血,其實只要被打的面積大,破碎的組織進入血液系統,最後依靠腎臟排出的過程中造成腎臟堵塞,也容易造成死亡。一般刑訊逼供,這種死亡比較多,行兇者以為只要保護好頭和心臟,就沒有問題,其實只要面積大也很容易打死人。」
一次驚心動魄的經歷是,某年何平家鄉一個溺水案件的鑑定。家屬認定是謀殺,但所有跡象都指向普通溺水。那晚,集結了當地一群對鑑定結果不服的村民,「我是當地人,在那樣的情況下卻沒敢說一句家鄉話,不然肯定難免圍追。」
十多年的執業,何平沒能如早年選擇職業時的願望:「以為選擇了與死者對話,就遠離了與生者的紛爭。」好在他依然享受如救火隊員般奔忙於現場,去「解決別人無法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