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方面的法規,最早是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此後是1981年的第二部婚姻法,之後還有2004年的第三部婚姻法(再修正),2011年的第四部婚姻法(再修正),每一部新婚姻法的出臺,都對婚姻家庭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而從明年元旦開始,現行的《新婚姻法》也要廢止了,取而代之的是一部涵蓋婚姻家庭編、合同編、物權編、繼承編、侵權編等7個編的法典。
其中對於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有了更細緻的規定,建議保存、分享。
先把一些沒有修正,但依然非常重要的內容強調一遍。
1、 懷孕、分娩後一年、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禁止離婚。除非女方申請離婚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
2、 提交離婚申請後有30天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3、 分居滿兩年,或另一方宣告失蹤,準予離婚。
4、 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再次提出離婚申請,準予離婚。
5、 小孩2歲以內歸女方,滿2歲後由法院視雙方條件,滿8歲孩子自願選擇。
接下來是修正過的內容。
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修正
根據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雙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這些報酬類,生產、經營、投資這些收益類,以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某一類除外,第二大段補充),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
注意看共同財產的認證範圍,都有兩個前提條件: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各類收益;2、即便有一方不知情,比如個人智慧財產權收益,個人投資收益等,也屬於共同財產。
因此,類似婚後買房只寫了一個人名字之類的,完全不用擔心,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都屬於共同財產。
這次修正最大的改變其實在「隱瞞收益」上。比如一方偷偷在外買房,比如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大肆消費,揮霍共同財產,又比如一方提前轉移財產等等,但另一方毫不知情,離婚時沒有就這些房屋、財產進行分割。但這些屬於共同財產,怎麼辦呢?
法典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離婚後發現隱瞞行為,不僅可以要求再次分割,還可以要求隱瞞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另外提醒下訴訟有效期,是發現隱瞞行為的2年內,注意不是離婚後兩年內。
個人財產範圍修正
根據最新規定,婚前財產、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繼承、贈與中明確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的專屬用品,以及應當歸屬一方的財產,這些都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這就帶來4類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拿不到的。
1、宅基地:有些人離婚時還會針對宅基地的分割問題進行吵鬧,但需要明確的是,宅基地本來就不屬於個人,只是擁有使用權而已,因此宅基地只歸屬於其中的一方,另一方不支持分割。
2、特定繼承:比如父母的老房子,在遺囑中明確只贈與或讓夫妻一方繼承,那隻屬於個人財產,夫妻無法分割。所以,要對自己的另一半父母好一些喲。
3、婚前財產:這個在新婚姻法中就有規定了,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不予分割。但如果是婚前按揭購買,婚後共同還款,那麼婚前個人財產專指首付部分,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是需要對半分割的。
4、人身傷害賠償:這個專指假設一方因工傷、意外傷等獲得一筆賠償,那這筆賠償是個人財產,即便離婚也不予分割。
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設定
前面討論都是關於財產的分配,可如果是債務呢?
以前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一方在外大肆消費,甚至賭博、詐騙等,最後財產虧空還欠下一堆債務。根據最新規定,這種一方不知情的債務(或者被強迫籤字承認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不需要承擔共同還債義務。
但如果是夫妻雙方都認可的,籤字承認的,或者因家庭需要、日常投資經營發生的債務,這些都屬於共同債務,即便離婚也需要對半承擔。
另外,新規同時規定,假設出現因賭博、詐騙等重大過錯原因引起的家庭破裂、夫妻離婚,那麼沒有過錯的一方,是可以申請過錯方多補償、甚至過錯方不分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