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保時沒做好健康告知,會埋下一系列理賠隱患,保險等於白買!但你懂怎麼告知嗎?
這就要從健康告知的形式說起。
如果你購買的是國內保險,健康告知沒有問到是可以不用告知的。當然,這裡說的國內保險不包括香港保險。
中國香港保險採取的是無限告知原則,需要如實將自己的所有既往症和歷史就醫情況向保險公司告知,即便健康告知沒有問到,也需要告知。
而國內保險採取的是有限告知原則,問到了才告知,沒問到就不用主動去說。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我國健康告知採取的形式是詢問告知。
《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遵循有限告知原則
遵循有限告知就意味著,今後一旦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而拒絕賠償。
對投保人來說,有限告知肯定比無限告知更為有利。如果所得的疾病或健康異常正好沒有問到,這時候就可以直接投保了,日後發生理賠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賠付。
無限告知和有限告知的區別
一、健康告知務必要重視!
為什麼國內保險採取的是有限告知原則?這和我國的保險發展息息相關,
我國現代保險發展的歷程相對來說較短,國民對保險的認知程度還不是特別高,如果採取無限告知原則的話,大多數人是不知道如何進行告知的。
即便是採取有限告知的方式,現在仍然有很多人不知道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在投保時不看健康告知內容,直接全部勾否,並沒有將與健康告知不相符的情況告知保險公司。這也導致之後發生的理賠糾紛不少。
當然這裡面也有一部分原因在業務員身上,部分業務員會出於業績的考量,主動誘導投保人不如實申報自己的健康情況。這種做法會損害投保人的權益。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對投保人而言,誠信主要包括如實告知和保證。
關於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法》第十六條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投保時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3種不同的處理結果:
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
如果是其他情形導致未如實告知,根據實際情況和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來進行抗辯。
投保未如實告知的情形
因此,在最嚴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但不理賠,還可以不退還保費。
對我們普通投保人而言,務必要重視健康告知!
隨著保險的普及程度越來越高,很多人已經開始意識到保險健康告知的重要性了,但如何做好健康告知,很多人仍然不清楚。
二、如何真正讀懂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看起來簡單,不就是讀懂問了啥問題,然後如實回答就行了嗎?
有的問題詢問是問N年內有沒有發生某些健康異常。這種只有回到這幾年裡有沒有發生就行,在N年前的就不用回答。
詢問N年內健康異常
還有的會問是否曾經有過某些症狀。這種就不局限在某個特定的時間內,而是從出生到投保這段時間內都要詢問。
詢問出生後到投保時的既往症
但最難的健康告知是概括性條款詢問。
比如有的健康告知會問"您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炎病毒感染或攜帶、肝硬化、重症肝炎、胰腺炎、萎縮性胃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病或其他消化系統疾病"。
這裡的"或其他消化系統疾病"就是一種概括性條款詢問,因為沒有具體疾病名稱出現。
像這種情況,我們如何進行告知呢?
關於概括性條款詢問,《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有明確說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對概括性條款的描述
在這段司法解釋中其實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如果健康告知詢問內容不是很清楚,導致雙方有爭議,負責舉證的是保險公司。
而且健康告知中的概括性條款,由於沒有指定具體內容,外延性難以確定,在法律層面講屬於無效詢問。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提出拒賠,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概括性詢問是無效的
但前面用來舉例的健康告知詢問,不能全部視為無效詢問。因為它屬於有具體內容的概括性條款。
面對類似這樣的健康詢問,正確的告知方式是要一拆為二,只回答明確提到病種名稱的部分,後面的概括性詢問可以無視。
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回答方式
能理解這幾點,尤其是掌握對概括性條款詢問的解答。相信你在面對健康告知時,就可以很好地做出正確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