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於中國審判 ,作者秦鵬博
「薅羊毛」一詞進入大眾視野不過20年,「羊毛黨」作為群體被公眾熱議也不過10年。10年間,「羊毛黨」從精打細算過日子,朝向規模化的網絡黑灰色產業鏈發展。如何準確為不同類型的「薅羊毛」行為定性並確立裁判規則,如何發揮法律規範的矯正、預防和指引功能,是司法機關有效解決這一複雜、新型法律糾紛,應對時代挑戰的關鍵所在。
「薅羊毛」行為特徵與分類
「薅羊毛」是指用戶在各類商家及網絡平臺上有選擇地參與活動,從而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換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久而久之,這些人通過微信、QQ、論壇等渠道聯繫在一起,集中進行「薅羊毛」行為,故被稱為「羊毛黨」。
從賺取信用卡積分、電商平臺優惠券到P2P網貸獎勵金等,都有「薅羊毛」行為的出現。綜合其目的、影響等因素,「薅羊毛」行為一般具有如下三個特徵:
一是經濟關聯性強。積分、優惠券等具有財產性利益,商家或電商平臺發放積分、優惠券的行為可以被視為附條件的贈與。
二是危害大。依據相關報導,電商平臺發放的各類優惠券約80%都被「羊毛黨」利用非法軟體和機器人小號所獲得,隨即再被轉賣套現。這一行為給電商平臺和商家帶來了巨大損失,這也是一部分人呼籲將其入罪處罰的原因所在。
三是產業化運作趨勢明顯。近年來,「薅羊毛」愛好者逐漸從分散個體向組團集聚發展,形成了一條分工精細的產業鏈:上遊提供工具支持,包括軟體、手機群控平臺等可以批量註冊帳號的工具;中遊實施具體「薅羊毛」行為,通過購買大量手機SIM卡,再利用上遊提供的工具將「羊毛黨」模擬偽裝成普通用戶,惡意註冊各平臺帳號並大量「養」號,待「薅羊毛」機會出現時,即利用大批量的機器人帳號獲取優惠券等平臺補貼;下遊則負責出售套現,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快速將優惠券等轉售,或者與線下商戶共同套現獲利。這種產業化的運作模式,也決定了「羊毛黨」與平臺之間法律關係複雜。其中,可能涉及眾多民刑交叉問題及刑事罪名,包括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詐騙罪,盜竊罪等。這樣的運作模式也導致每起事件涉及的人數眾多,網絡平臺排查所需的技術門檻和成本較高。
「薅羊毛」行為按照輕重程度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按照平臺優惠規則,偶爾利用平臺漏洞獲取優惠並自用的普通消費者;二是利用平臺優惠規則疏漏,藉助信息及技術優勢,在攫取優惠後進行二次轉賣、變現的「羊毛黨」;三是利用系統漏洞惡意牟利的黑灰產業鏈。本文重點討論和關注的是第二類和第三類「薅羊毛」行為。
以「薅羊毛」「羊毛黨」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發現所涉及的相關案件不僅有「薅羊毛」具體行為,更有產業鏈中的上遊和下遊行為。
「薅羊毛」行為的民事評價
(一)「薅羊毛」是新的要約,合同未成立
禤某在啟鉑公司經營的網店中購買了22張錯誤標價的禮品卡。此外,還有其他1.6萬餘名消費者也購買了這種禮品卡,共計4.3萬餘張。經統計,店鋪損失高達2000萬元。
啟鉑公司在網店發布標價錯誤的公告後,95%的購買者辦理了退貨手續。但是,禤某拒絕退款,並起訴要求啟鉑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啟鉑公司通過網店銷售電子禮品卡,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屬於要約。由於啟鉑公司將商品價格設置錯誤,禤某按此下訂單,訂單內容則發生了變更。啟鉑公司要約的內容與禤某承諾的內容不一致。所以,禤某的承諾為新要約。啟鉑公司在短時間內得知價格設置錯誤後,已及時向禤某進行了說明,表示不接受禤某的新要約。據此,禤某與啟鉑公司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未成立。由於合同未成立,不存在撤銷合同及繼續履行的問題,遂駁回了禤某的訴訟請求。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並未從正面論述商家將價格設置錯誤的行為和「薅羊毛」行為的性質,以及兩者孰是孰非,而是著眼於論述合同是否成立這一問題作出判決。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即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即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二)商家無法舉證證明「薅羊毛」,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對於林某購買卡爾森公司標價錯誤的商品的行為,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標價錯誤屬於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則,而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系意思自治的題中之義。因此,如表意人的錯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理應由其自行承擔錯誤所帶來的後果。商品標價錯誤系卡爾森公司過失所致,故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卡爾森公司明確表示不申請撤銷案涉網絡購物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林某系惡意購買,故判決卡爾森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向林某交付組合家具一套。
(三)認為「薅羊毛」成立的合同可撤銷,但商家應給予賠償
對於黎某購買連盈科公司錯誤標價的三臺手機的行為,法院審理後認為,連盈科公司因工作人員失誤,以明顯低於涉案商品真實價值的價格對外發布銷售信息,違背了連盈科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若按照該價格交付商品,將給連盈科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故應認定為重大誤解,連盈科公司有權申請撤銷。同時,法院指出,連盈科公司錯誤標註價格的行為雖非故意,但給黎某造成了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損失,並導致黎某採取維權行動,連盈科公司應承擔一定補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連盈科公司補償黎某合理損失3000元。
「薅羊毛」行為的刑事評價
(一)虛構身份、虛假交易賺取信用卡積分的,構成詐騙
冉某虛構商戶身份,利用多家公司的交易平臺,使用名下的多張招商銀行信用卡以虛假購物和消費的方法,虛假交易額累計人民幣1600餘萬元,從而騙取招商銀行信用卡300多萬消費積分。此後,冉某將騙取的積分兌換成不同價值的高端專享運通禮賓服務、SPG積分、亞洲萬裡通、南航或國航裡程等各類收費性服務。經評估,冉某所兌換的積分成本最少價值人民幣12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以閉環式的虛假交易,獲取了大量的銀行信用卡積分以騙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二)破解二維碼後盜刷紅包,構成盜竊
瀘州老窖公司、郎酒公司開展回饋消費者活動,消費者通過微信掃描商品包裝內的二維碼可領取紅包,紅包通過企業微信公眾號發放。
施某、潘某等三人通過自己所編程序破解了二維碼紅包連結,將瀘州老窖公司、郎酒公司的紅包二維碼連結放到開發的軟體裡,生成大量的紅包二維碼連結。其後,三人使用多個手機、多個微信帳號點擊二維碼紅包連結盜刷郎酒公司派發的紅包。至案發時,三人取得紅包金額高達18萬元。後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三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退賠受害人損失。
「薅羊毛」產業其他鏈條的法律評價
(一)建立QQ群教授方法,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間,劉某、滕某與容某三人成立工作室,組建了多個用於發布「薅羊毛」信息的QQ群及網站,並吸收了1500餘名會員入群,合計收取會員費人民幣60餘萬元。三人在QQ群內分享優惠福利獲取教程、利用規則漏洞獲取不當利益教程、違法犯罪教程等內容,並發布公民個人信息12萬餘條。上述資料被會員下載量達11萬餘次。其中,會員葛某、金某、王某、陳某通過交費加入上述「薅羊毛」QQ群後,多次按照群內發布的「餓了麼賠付教程」步驟,利用「餓了麼」軟體點外賣餐食後,故意在餐食中投放蟲子等異物,進而在該軟體上虛假投訴並惡意索賠,合計騙取賠償款280餘元。後劉某、滕某與容某三人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沒收違法所得。
(二)開發「薅羊毛」軟體,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2017年11月,陳某、吳某共同出資成立快雷公司,經營軟體開發、銷售業務。陳某、吳某在經營快雷公司的過程中,聘用程式設計師擅自開發、維護、修補針對蘇寧易購網絡銷售系統的「蘇寧註冊軟體」「蘇寧下單軟體」「蘇寧查券領券」等程序軟體,並在電商平臺進行出售牟利。上述軟體程序通過解碼平臺自動獲取簡訊驗證碼,繞過蘇寧易購網站滑塊拼圖驗證的安全保護措施。經統計,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該公司銷售上述軟體達1019人次,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萬餘元。後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分別判處快雷公司罰金;判處陳某、吳某及其他程式設計師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沒收違法所得。
司法裁判的困境與出路
(一)限制與保護:重大誤解與信賴利益平衡難度大
首先,從合同成立角度進行論證的方式,有待商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筆者認為,在商家標價錯誤而被「薅羊毛」的情形中,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應於買家提交訂單成功時成立並生效。
其次,網絡購物不同於傳統購物方式,構成重大誤解的,損失確定應謹慎。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的情形下,損害賠償系過錯責任。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的目的是填補無過錯方在合同磋商階段的損失。因網絡購物具有即時性和便捷性,磋商成本較低,且在探討「薅羊毛」行為的語境下,如果法院確認買家系「薅羊毛」行為,因構成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之後,鑑於買家的主觀惡意,應當免除或減少商家的賠償金額。當然,商家可能會遇到對「薅羊毛」行為舉證困難的問題。
再次,平衡重大誤解與信賴利益保護,應當立足於實質公平。筆者認為,以《合同法》中通用的30%這一標準,足以判斷商家標價是否偏離市場定價;根據買家下單的數量和時間,也能夠判定相關購買行為是否屬於「薅羊毛」黑灰產。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要規避的並非單個意思表示錯誤的行為,而是防止產業化的「羊毛黨」抓住並利用漏洞一擁而上。電商平臺在進行營銷活動之前一般會進行「成本-收益」核算,普通消費者在正常經濟交往中能得到的優惠是有限的,並在商家計算的營銷成本範圍之內。由此,區分「薅羊毛」行為的法與不法,重點在於行為是否發生在正常的經濟交往中,目標在於保護個人消費者的同時,打擊相關黑灰產。
(二)罪與非罪:複雜經濟糾紛不能「一刑了之」
筆者認為,在處理相關「薅羊毛」案件時,應堅持刑法的謙抑性,避免「刑民交叉」案件泛刑化趨勢。
首先,罪與非罪問題的實體判斷,應遵循先民後刑。周光權教授指出,實務中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應當遵循三個步驟:第一,立足於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考察民商法對當前案件的處理態度,包括權利歸屬能否被確定、民商法對於行為性質的取向。第二,立足於法益保護主義,確定被害人有無財產損失。對於被害人不存在損失的情形,不能定罪;對於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情形,定罪必須慎重。第三,基於程序正義,分析被害人主張權利的難度。被害人是否能夠通過相對容易的民事途徑主張權利、伸張正義,對於區分刑事犯罪和民事違法十分重要。按照上述三個步驟依次對某一個行為進行檢驗,將降低司法實務中出現偏差的機率。
其次,對「薅羊毛」行為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方法,應與時俱進。在前述施某等三人盜竊紅包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等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通過盜刷紅包的方式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然而,法院也指出,該案被告人實施盜竊的手段與傳統盜竊有所區別。被告人通過軟體操作,批量獲得紅包二維碼連結,但紅包仍通過受害企業的微信公眾號發放。筆者認為,由非法軟體生成的連結使受害企業誤以為三被告中獎,進而通過微信公眾號向其發放紅包,在這樣的邏輯下,三被告的行為更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盜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不同即在於,盜竊是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轉移財產,而詐騙則是受騙者基於有瑕疵的自由意志而主動處分財產。在機器人「預設指令-作出行為」的算法模式下,施某等三人的行為使後臺機器誤以為達到了預設指令的條件,從而引發自動發放紅包的操作。因此,機器人是否具有意志,是判定機器人可否被騙的前提,而這一判定,在人工智慧時代是個仍需討論的重要問題。
結語
為了有效遏制「薅羊毛」黑灰產的發展勢頭,除司法予以規制外,還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家及電商平臺共同合作,從加大執法力度、細化營銷規則和更新技術等多角度入手,給予其「斷鏈」式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