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銀保監會正式公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對發展迅速的網際網路保險進行規範,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保觀察注意到,《辦法》全文13578個字,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強化持牌經營,規範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和售後服務,並對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定」。
本文主要從《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影響談起,僅為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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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家中介機構是適用對象?
看完全文,保觀察感覺《辦法》非常注重定義和適用範圍的界定。
以保險中介機構為例,主要對象是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三類機構,而保險代理人又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業務許可的網際網路企業。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但具備網銷資質的保險中介機構數量並不多,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2月25日,具備有網際網路保險銷售資質的保險中介機構共有482家,其中經紀298家,代理和銷售184家。
這或許意味著,482家保險中介機構是最契合《辦法》規定的,對它們也是利好的。
同時,《辦法》還提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經營區域不限於總公司營業執照登記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符合相關規定。
在層層條件約束之下,真正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數量應該不太多。
不過,從監管層角度來看,選擇實力強的保險中介機構,既能方便自身監管,不至於產生太多亂象,也能更好保護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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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注重技術實力強的保險中介機構
《辦法》在保險中介機構專章中,用了9條1179字來說明保險中介機構的「能」與「不能」。
在「能」的方面,主要是「保險中介機構應從消費者實際保險需求出發,立足角色獨立、貼切市場的優勢,積極運用新技術,提升保險銷售和服務能力,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
「保險中介機構可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高風險識別和業務運營能力,完善管理制度,與保險公司的運營服務相互補充,共同服務消費者。」
「保險機構可發揮自身優勢,建立完善相關保險領域資料庫,創新數據應用,積極開展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
「保險中介機構之間可依託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加強協同合作,促進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在保觀察,這幾條充分顯示了監管部門鼓勵保險中介機構要注重保險科技開發和應用,並加強機構之間的技術合作,形成其自身獨特的技術優勢。
相對傳統保險,在網際網路保險領域,「產銷分離」趨勢更加明顯。這也說明,監管部門會更加重視具有技術優勢的保險中介機構,也期望它們能做強做大,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在「不能」的方面,也有幾條,「保險中介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險種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險種範圍和經營區域,業務範圍不得超出合作或委託協議約定的範圍。」
「保險中介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在使用簡稱時應清晰標識所屬行業細分類別,不得使用『XX保險』或『XX保險平臺』等容易混淆行業類別的字樣或宣傳用語。為保險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的合作機構參照執行。」
不得突破險種範圍和經營區域,這條較為容易理解。但不得使用XX字樣這個規定確屬有點意外,總感覺有些「拍腦袋」決策,這或許是洋洋灑灑萬餘字《辦法》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