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1人犯強姦罪、搶劫罪被判6年,獄中表現良好,現減刑..

2020-10-21 甘肅新視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甘06刑更116號

罪犯呂某澤,男,漢族,1987年8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甘肅省古浪縣人,現在甘肅省武威監獄服刑。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甘060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呂某澤犯強姦罪、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000元。經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於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甘06刑二終95號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7年11月22日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武威監獄提出,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服從管理,積極參加「三課」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能按時按量完成改造任務。建議對其減刑八個月。

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執行機關的報請意見。

經審理查明,罪犯呂某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三課」學習成績合格,積極完成改造任務,受到表揚3次的獎勵。另查明,該犯於2019年5月16日繳納罰金1000元。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罪犯表揚獎勵材料,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自書的認罪材料,「三課」成績表,管教幹警和同監服刑人員的證明材料,罰金繳納收款憑證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綜合考察其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財產性判項的執行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呂某澤減去有期徒八個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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