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青網10月21日報導,曾因犯強姦罪被判刑3年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副所長周某,近日因舉報逃犯位置立功,二審改判2年。
2019年1月2日,時年21歲的小劉來到瀏陽市愛心助學行動協會工作。那時湖南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某所副所長周某正在擔任陽市愛心助學行動協會的指導員,小劉被安排住在周某家的一間臥室中,兩人成了"鄰居",關係不錯。
2019年1月22日,周某和小劉在酒後發生了性關係。原以為這件意外就這麼過去了的小劉沒有想到,兩天後,周某起床後在過道遇見小劉後竟然想要再次發生性關係,小劉明確拒絕了。但色慾薰心的周某此刻已經顧不得小劉的拒絕了,一把將小劉強行抱起,扛回了自己居住的臥室,不顧小劉反抗和呼救,強姦了小劉。
事發後,小劉報了警。很快,周某就被警方抓獲,法院一審認為,周某違背小劉意志,強行與小劉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構成了強姦罪,因此判決周某犯強姦罪,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
然而周某在被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一名公安部部督重點逃犯的藏匿線索,不僅如此,公安機關還在被告人周某親友的協助下於2019年10月9日將該嫌疑人抓獲。
得知周某上訴後,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表示,周某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逃犯的線索,並由其親友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逃犯,可以認定為協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屬於重大立功,建議二審依法改判,對周某減輕處罰。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周某雖有立功表現,但不屬重大立功,認定周某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如此改判合適嗎?這一消息一經發出,就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有網友認為不當改判,在羈押期間周某提供了線索,說明他一早知道此事,知情不報。身為公職人員,不僅容忍他人的犯罪行為知情不報,還強姦婦女,這些行為都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如果給他減刑,是否是在鼓勵更多的公民在面對違法犯罪時隱瞞不報?
也有網友認為,一碼歸一碼。周某強姦婦女不假,但他也確實給公安機關提供了線索,幫助公安機關抓捕犯人了啊,從結果來看的確是大功一件啊。何況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知情不報屬於違法行為,"報"與"不報"都是他個人自由。周某檢舉有功,依據法律規定給他減刑,合理合法。
其實網友們之所以會對這件事如此憤怒,實際上還是因為周某犯下強姦這樣嚴重的罪行,與他最後僅僅被判兩年的懲罰不對等。道德上,周某原本身為"人民公僕",還是公益組織的指導員,卻以公謀私強姦下屬;法律上,周某罔顧女性個人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還利用法律漏洞為自己減刑。一個無論是在道德上如此低劣的人,卻公然利用法律僅以很小的代價去踐踏他人的權益,這樣的行為是為人民群眾所不容的。儘管周某利用法律為自己爭取了減刑,但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兩年後周某還能如此幸運逍遙法外嗎?等待他的將是人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