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媒體報導,曾因犯強姦罪被判刑3年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副所長周某,近日因舉報逃犯位置立功,經過法院二審判決,將其改判刑期為兩年。
不容爭辯的事實
21歲的小劉剛來到瀏陽市愛心助學行動協會工作,那時湖南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副所長周某,正在擔任陽市愛心助學行動協會指導員。因為小劉剛來陌生的城市,並不熟悉,於是周某就將小劉安排到自己的家中,兩人也成了"鄰居",且關係一直不錯。
有一天,周某和小劉因為在家喝酒過多,發生了性關係。小劉原以為這件意外就這麼過去了,但讓自己沒想到的是,兩天後,周某在洗完澡後在過道上看見自己回家,竟想再次發生性關係。但小劉明確的拒絕了,但色慾薰心的周某以為小劉只是不好意思,於是直接不顧小劉的拒絕,一把將小劉強行抱起,扛回自己居住的臥室,不顧小劉的反抗和呼救,強姦了小劉。
改來改去的審判
事發後,小劉立馬報了警。很快,周某就被警方逮捕歸案。在法院上,法官認為周某違背了小劉的意志,不顧小劉的反對,強行與小劉發生性關係,已經構成強姦罪,因此判決周某犯強姦罪,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
然而周某在被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一名公安部部署重點逃犯的藏匿線索,不僅如此,公安機關還在被告人周某的親友協助下將嫌疑人抓捕歸案。
隨後周某向當地法院提起上訴,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表示,周某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逃犯線索,並由其親友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逃犯,可以認定為協助警方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屬於重大立功,對於周某的上訴法院接受並依法改判,重新對周某減輕處罰。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後認為,周某在刑拘期間雖有立功表現,但不屬於重大立功,對於周某犯的強姦罪,只能將有期徒刑從3年改判為2年。
3年變2年,如此減刑合適嗎?
如此改判合適嗎?這一消息一經發出,就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對於法院的改判刑期,一瞬間引發了無數網友的熱議。其中大部分人認為,為什麼在羈押期間的周某能提供線索,是不是他一早就知道此事,如果是知情不報,那就是罪加一等。而且周某身為公職人員,還強姦婦女,甚至想利用已知情報給自己減刑,這些行為都會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如果像他這樣都能減刑,是不是以後有人違法犯罪了也如這樣操作呢?
當然也有網友認為,一碼歸一碼,周某強姦婦女不假,但他確確實實的給公安機關提供了有關線索,也幫助公安機關抓捕了犯人,從結果來看是好的,應該給他記一功。可況我國的法律並沒有規定知情不報屬於違法行為,說不說都是個人自由。
這件案件不僅僅是因為周某犯強姦案而讓網友們如此憤怒,而是他因為作為公職人員知法犯法,在道德上,周某原本身為"人民公僕",還是公益組織的指導員,卻以公謀私強姦下屬,法律上,周某罔顧女性個人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還利用法律漏洞為自己減刑。
一個在道德上如此低劣的人,卻公然利用法律僅用很小的代價去踐踏他人的權益,這樣的行為是讓人民群眾不能接受的。等周某兩年後出獄,他面臨的將會是人民群眾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