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孩被強姦致死,二審法院改判死緩,為什麼不能「終身監禁」

2020-08-28 究法通律

【真實案例回顧】坐標:廣西靈山。事情經過:10歲女童楊某女被同村楊某男強姦後死亡。一審法院判決罪犯楊某犯強姦罪,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法院廣西省高院改判罪犯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某限制減刑。

分析案例必須按照事實和法律規定,我們從新聞上或許只能看到一部分,因此只能對上述所能獲取的線索進行分析,下面是筆者根據法律規定和個人情感做出的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罪犯楊某屬於強姦致人死亡,應當判處死刑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從兩級法院的判決均是「強姦罪」一罪可以看出,罪犯楊某構成的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

一般情況下,被害人女童楊某已經死亡,死亡結果和強姦行為的關係有兩種:

1、 強姦行為和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則構成強姦罪的加重犯。此時只構成強姦罪一罪。

2、 強姦行為和死亡結果沒有關係,是後期罪犯的行為導致的被害人死亡,此時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死罪,數罪併罰。

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得而知,但是法院已經認定:就是罪犯楊某的強姦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楊某的死亡。

從法條上看,只要有一個加重情節,對罪犯楊某可以處10年以上、無期或者死刑。

但是本案:罪犯楊某有連個加重情節,一個是強姦幼女情節惡劣,第二個致人死亡。一般這種情況下應當判處罪犯死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是死刑

《刑法》第33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其實死刑分為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雖然從名字上都有一個死刑,但是死刑立即執行才是讓他「償命」,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則不必「償命」。

我對本案的幾點看法

1、 本案限制減刑,但是罪犯依然可以出獄,並且不超過22年或者27年

《刑法》第50條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其實死緩2年後,罪犯就會根據情節變更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

因為無期徒刑最低服刑25年,因此罪犯楊某的服刑期為22年或者27年。

當然還要減去其前期羈押的時間,因為法律規定,羈押的時間折抵刑期。

所以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罪犯楊某最多22年或者27年就出獄了。

2、 本案為什麼不能用終身監禁?

大家可能聽過「終身監禁」,其實我們國家也有這個制度。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終身監禁」是對於犯特別嚴重貪汙受賄、判死緩的罪犯,法院可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在其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但是很遺憾的,這個制度的設計本身是適用貪汙受賄類犯罪,而本案並不屬此類犯罪。

3、法院改判死緩,我覺得可能是本案的證據方面還不是那麼確實充分,或者證據仍有瑕疵,因為本案按照道理是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本案犯罪行為惡劣,自首行為是否足以「刀下留人」呢?

結語:因為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書不予公開,當然被害人家屬一定會通過司法途徑申請再審,我們默默等待是否會改判吧。殺人償命,這是自古以來的道理,況且本案確實聳人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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