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18年 終難逃法網
張某因犯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被判死刑
每日甘肅網11月26日訊據蘭州晚報報導 逃亡18年後,有個男人自首了,他曾在2001年夥同他人殺死3人,還有被害人遭其強姦。11月2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張某因犯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且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夥同他人 犯案多起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2001年5月27日上午,王明(已判刑)在蘭州市城關區某迪廳發現與其有經濟糾紛的被害人劉某,即對劉某毆打、控制。王明讓他人告知李元傑(已判刑),李元傑聞訊趕到迪廳,糾集彭剛等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張某攜帶軍刺、砍刀、鋼管等兇器,挾持劉某到七裡河區蘭石廠家屬院一平房內取錢未果。被告人張某等人遂又將劉某挾持到城關區白塔山後山一山洞,李元傑、彭剛持軍刺在劉某胸、腹部連刺數下,被告人張某持砍刀在劉某身上亂砍,致其當場死亡。隨後,上述人員將劉某屍體用土塊掩埋,衣物丟棄。
二、2001年9月7日17時許,李元傑等人及被告人張某在安寧區一出租房喝酒過程中,李元傑打電話叫來被害人楊某。當日23時許,李元傑將楊某叫到另一房間提出發生性關係,因楊某不同意,李元傑便指使被告人張某等人強行脫掉楊某的衣服,李元傑將其強姦。李元傑的女朋友(已判刑)到來後,懷疑李元傑與楊某發生性關係而與李元傑吵鬧,李元傑向女友提出殺了楊某,以證明其與楊某沒有瓜葛,女友表示同意。李元傑回到房內,指使張某等人當著女友的面將楊某輪姦,又在院子房後挖坑,李元傑從楊某皮包裡搜出人民幣50元。之後,李元傑、張某等人將楊某拖入坑內,在其胸部連捅數刀後將其掩埋。
三、2001年9月21日凌晨3時許,彭剛等人夥同被告人張某經預謀踩點,在七裡河區安西路一樓門口持刀將返回住處的被害人王某某、尹某劫持,搜出房門鑰匙,開門入室,將王某某、尹某二人輪姦,並實施搶劫。
四、2001年10月上旬,李元傑與張某等人酒後與被害人張某某發生矛盾,張某某報警。李元傑懷恨在心,同年10月14日19時許,張某某被這夥人拉上計程車,在七裡河區一土房內,張某某被輪姦。而後,李元傑、張某等將張某某強行帶到附近一山洞,李元傑不顧他人勸阻及被害人哀求,讓每人用水泥棒擊打被害人頭部後,將被害人埋在山洞。
一審被判死刑
逃亡18年後,2019年6月11日,張某打電話向天水西川派出所投案自首。
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法,夥同他人為洩私憤殺害3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暴力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應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張某及其同案犯漠視生命,犯罪手段極端兇殘,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被告人張某夥同李元傑等人實施多起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結合張某所參與實施的全部犯罪綜合考慮,張某在共同犯罪中並非犯意的直接提起、策劃者,在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過程中亦沒有部分同案犯積極主動,其地位、作用在同案主犯中相對較小,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000元。二、對被告人張某限制減刑。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