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
無緣無故地中了槍
挨了刀子
」
1997年8月23日上午,湖北省鄂州市的農村有一位老人接到電話,說自己的兒子呂國寶被人用槍打了,等老人和家人趕過去時,只見到了冰冷的屍體。帶著對兒子的思念,呂國寶的父親等破案等了22年。
誤傷喪命
呂國寶出事的現場在當年的一個早點攤,據目擊者梅向東回憶,那天早上8點左右,他和呂國寶正在一張桌子上吃早點,門口突然傳來剎車聲,從車上衝下來六七位持槍、持刀的男青年,然後有人喊「快跑」。吃早點的人,包括呂國寶在內,一見到這陣勢第一反應就是趕緊逃離。就在大家四處逃離的時候,從車上下來的那夥男青年開了槍,擊中了呂國寶的右大腿,呂國寶倒地後,那夥男青年圍上來對他一頓猛砍,隨後,呂國寶躺在了血泊中。
那夥人砍倒呂國寶之後,很快就逃離了現場,周圍人群趕緊將呂國寶送往醫院,結果他半路就停止了呼吸。警方通過一段時間的調查,查清了那夥行兇者的身份,發現他們與被害人呂國寶根本就不認識,也沒有過任何交集,他們當天衝過來行兇,可能是認錯了人,這夥行兇者真正要下手的對象是現場的目擊證人梅向東。
拒不承認
而梅向東在事情出了半個月之後,才聽到消息說這夥人是來找他的,他回憶起案發前,他承攬了一個建築工程,而這個工程位於行兇者之一李叢建的村裡,李叢建等人認為應當由他們來做,要求梅向東退出,雙方在電話裡發生了爭吵,這可能刺激了李叢建他們,才會發生後面持刀、持槍找上門的事。然而,那天他剛好和呂國寶在一張桌子上吃早點,逃跑時也是一起跑的,因此李叢建他們可能是誤認了,就錯殺了呂國寶。
在隨後的一年多裡,警方抓獲了韓忠、袁軍、陳鮮明、衛斌等4名嫌疑人,主要嫌疑人李叢建和劉建華沒有歸案。被抓的4人都說自己是受李叢建邀約過去的,只是助陣沒有做出傷害的行為,再加上技術條件不先進,沒有視頻監控,周圍的村民也沒有提供有效信息。因此,警方以他們涉嫌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結果到了檢察院,嫌疑人之一的袁軍翻供了,他說他在車上沒下去,連刀砍也沒參與。
另有主謀?
由於證據不充分,並且沒人指認,檢察機關只批了3個人,不同意批捕袁軍。隨後韓忠等3人被起訴到了法院。可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韓忠等3人持刀去現場滋事,無法證明他們對被害人的加害,不能認定他們犯有故意傷害罪,最後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了他們3人3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為李叢建和劉建華兩人沒有到案,警方無法核實4個嫌疑人的說法。此外,據同夥供述,這起因爭奪建築工地而引發的血案是李叢建組織的,可李叢建當年只是一個23歲的無業青年,既沒有從業經驗,也沒有雄厚的資金,憑他一己之力很難去做這筆生意,因此偵查員懷疑李叢建背後另有主謀。
逃亡20多年終被捕
為了查清事實真相,鄂州警方沒有任何懈怠,可受限於偵查條件,十幾年來遲遲沒有結果。直到2018年,警方發現,李叢建的哥哥在2010年期間曾與一名女子有過短暫婚姻,但幾乎沒有共同的生活軌跡,這名女子反而與一名叫孫強偉的河南籍男子關係密切。該男子與李叢建長相相似,案發後落戶到河南省西平縣,而且戶口本上只有他一個人,警方猜測該男子就是李叢建,那名女子就是他的配偶,她與李叢建的哥哥結婚又離婚是為了給孩子上戶口。於是警方找到了這個名叫孫強偉的男子,他很快就主動承認自己是李叢建,並且提供了另一名嫌疑人劉建華的線索,最終,逃亡20多年的兩名犯罪嫌疑人都被抓獲了。
劉建華與之前被抓的4個同夥一樣,說這一切都是李叢建組織的,他既不清楚有沒有幕後主謀,也不清楚當天現場是誰開的槍,砍的人。面對同夥的指證,李叢建承認當年他是組織者,但現場既不是他開的槍,也不是他砍的人,是同夥袁軍開的槍,另外4個同夥砍的人。與此同時,他供述他背後確實另有主謀,當年是他們村的一位建築老闆主動找到他,說要將梅向東工程搶過來兩人一起做,並且讓他帶人去教訓一下梅向東,他這才組織了劉建華等人去找梅向東,結果誤殺了呂國寶。
李叢建和劉建華到案後,其家人主動和被害人家屬取得了聯繫,並支付了相應的賠償金,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現在李叢建和劉建華都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批捕,而袁軍和那位建築老闆是否涉嫌犯罪,目前警方還在調查取證之中。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兩名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了,但是他們口供不統一,現在能夠確定的是李叢建是組織者,但是當時是誰開的槍,誰拿刀砍的人,無法搞清楚,那麼這對最後的定罪量刑會帶來什麼影響?應該怎麼辦呢?
A1:這個對定罪量刑肯定會有一定的影響,因為確定不了到底誰開的槍,但是在《刑法》中我們像這種案件,一般涉及是兩個罪名的區分,一個是故意殺人罪,一個是故意傷害罪。那如果可以確定是誰開的槍的話,而這個開槍又命中了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話,那這個人肯定應該定的是故意殺人罪。但是現在的情況是確定不了到底誰開的槍,那刑法理論認為沒關係,因為故意殺人跟故意傷害它是一個補充關係,當我們定不了故意殺人的時候,我們可以定他故意傷害罪。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對死亡結果不需要有故意的心態,他只要有過失的心態就可以了,那現在可以肯定的是,這所有的參與人,對於傷害肯定是有故意的,那對於死亡結果,你也逃不脫,對死亡結果你是有過失的,所以這屬於刑法理論中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要你對傷害有故意對死亡有過失,那就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234條的規定,它的刑罰也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當特別惡劣的其實也是可以有死刑的。
Q2:還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叫袁軍,當時檢察機關沒有批捕,說等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歸案之後再說,那麼現在這兩名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了,而且李叢建還指認說,當時就是袁軍開的槍但袁軍不承認,那麼現在還能追究袁軍的刑事責任嗎?
A2:這裡面涉及一個證據印證的問題,當被告本身他翻供但並不能說,因為翻供就確定不了不是你幹的,關鍵就是看有沒有相應的證據可以相印證,如果有相應的證據相印證的話,即便你翻供也不影響對你的定性。
Q3:那麼李叢建說他們所作所為,都是受當地的一個建築老闆唆使的,如果確實屬實的話,那麼這個建築老闆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A3:這個肯定也是要承擔的,但是這個案件的性質呢那就比較複雜了,因為建築老闆在我們《刑法》理論中,他是屬於教唆犯,因為他是一種犯意的發動者,叫做造意者。但是呢我們會發現最後實施的人,他其實是產生了一個對象錯誤,因為他把人打錯了。在刑法理論中它叫做一種打擊錯誤,那對於打擊錯誤怎麼處理呢,那就有兩種不同的理論,一種是關注抽象的人,叫法定符合說。我主觀上想殺掉一個抽象的人,客觀上這個人也死了,主客觀相統一那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但是還有一種學說呢,叫具體符合說,它關注具體的人,那畢竟是有兩個人啊,我針對我想殺的這個人沒殺死,而針對另外一個人給誤傷了,所以針對那個想殺的人,定的是故意殺人的未遂,而針對另外一個誤傷的呢,定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那回到我們現在這個組織者,因為他是一個教唆犯,是一個打擊錯誤,那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說但法定符合說本身是我國《刑法》的通說,那就直接認定為這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就可以了。但是按照具體符合說的話,可能對他而言就是一個故意殺人的未遂,但是我個人覺得在本案中把這個組織者以我國的通說,法定符合說來定罪是比較合理的,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的既遂。
舉槍一刻
揮刀一瞬
人性之惡
徹底暴露在陽光下
編輯 | 常曉(實習)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不懈追蹤》
記者 | 陳雅 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