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被執行人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安龍法院司法拘留15天。
2019年9月24日,安龍法院作出的原告蔣某與被告李某、陸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生效後,蔣某向安龍法院申請執行李某、陸某支付報酬38596元。在執行過程中,安龍法院依法通過網絡查控凍結了李某、陸某的銀行卡,但凍結金額不足以支付。後執行法官電話通知李某、陸某到辦案地點,陸某到達後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並獲得蔣某同意。但李某以各種藉口推諉耍賴,多次接到執行法官電話通知後拒不到場,甚至將執行法官手機號碼設置黑名單,規避執行。
3月11日上午,執行法官依法將李某從家中傳喚至辦案地點,李某拒不配合,表示堅決拒不履行,且態度極其惡劣,詢問持續到下午仍未轉變。
根據李某的上述行為,安龍法院按照安龍縣疫情防控工作和上級法院關於妥善採取執行強制措施的要求,依法決定對李某司法拘留15天。同時將李某送至縣醫院進行健康體檢無異後,將李某送至安龍縣拘留所執行。在拘留所門前,李某才幡然醒悟,積極聯繫家人湊集執行款項,爭取提前解除拘留。(作者 夏加高 來源:安龍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