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民法典系列第1條】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否作為起訴依據和裁判依據
原創 塗星宇 來自於法不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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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原文
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趣味解讀
本條是對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的規定。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典不同,我國民法典的一項重要宗旨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不僅貫穿於立法活動中,也貫穿於司法活動中。最高院及全國各地方法院定期會發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不過,這些典型案例中,當事人一般不是直接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起訴依據,法院一般也不直接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裁判依據。這是因為,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在有明確法律規則時,不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只有法律規則存在空白或者模式時,才適用法律原則。
那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是民法典的一項法律原則呢?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則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否作為起訴依據和裁判依據呢?筆者將通過兩個趣味案例給大家進行闡釋。
三、趣味案例
1. 當事人可否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起訴訟
俗話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但是生活中總有那麼一些正義之士,先天下之憂而憂,以公為私,為公益而奮鬥。河南省登封市有位年逾六旬的人民教師畢梅玲,因不滿登封市政府將公辦學校老師配備到民辦學校教書、損害登封市人民利益,將登封市政府告至法院。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以畢梅玲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畢老師的起訴。
畢老師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不為一己私利,自掏腰包、自帶乾糧,為捍衛國家巨額利益、捍衛農村百姓子女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涉嫌貪腐的行為作鬥爭,完全是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公正、法制、愛國的理念,難道愛國也需要「適格」嗎?難道愛國也必須與自己有利害關係嗎?一審和二審法院無視客觀事實,無視再審申請人的愛國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院認為:「展讀訴狀,我們對這位老教師的義舉心生敬意,也毫不懷疑她「不為一己私利」的動機,但是,也正是因為她提起訴訟「不為一己私利」,才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告資格,也要求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如果不是為救濟自己的權益而提起訴訟,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公益訴訟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均不能受理。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無論是主張「登封市人民的利益」、「國家利益」,還是「公辦學校學生受教育權」,均不屬於她自己的利益,原審法院駁回其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院最終駁回了畢老師的再審申請,但是其也引導並支持畢老師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表達訴求。
2. 「植物大戰殭屍」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植物大戰殭屍」這款遊戲,想必大家都很熟悉,曾經風靡一時。不過各位小夥伴可能不知道,針對「植物大戰殭屍」的商標,該款遊戲的持有人遊戲電子藝界曾經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過一場官司,雙方最終打到了最高院。
事情的起因是電子藝界申請註冊「植物大戰殭屍」商標用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卻被商標局駁回了註冊申請,電子藝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但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覆審決定,仍是駁回註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中的「殭屍」是封建迷信中的一種鬼怪,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即「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電子藝界不服覆審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要求其重新做出覆審決定。不過,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電子藝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對於申請商標是否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最高院認為:「首先,商標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植物大戰殭屍的含義是指,花草樹木等植物與僵硬的屍體之間的戰爭。該詞組的主語是植物,並未刻意強調殭屍,在詞義上屬於中性表達。同時,從延伸含義來看,該詞語是指具有生命力的事物與腐朽事物之間的戰爭。……與腐朽事物的戰爭並不具有宣揚迷信思想和作法的含義,與法律倡導的積極創新樂觀等核心價值亦不相違背。
其次,商標的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由於該款遊戲知名度高,已被廣泛用於少年兒童的圖書和玩具等產品,證明了該標誌的使用並不違反出版規定,未產生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的不良影響。……因此,無論是從申請商標標誌本身來看,還是結合其實際使用的情況看,均不存在如前所述的有悖於商標法規範、其他法律規範、裁判確定的規則以及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的情形,無證據證明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了消極、負面影響,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範和禁止的對象。」
最高院認為電子藝界的再審請求成立,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電子藝界最終獲得勝訴。
四、結語
除了以上兩個趣味案例外,從筆者檢索到的其他案例來看,雖然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仍是以具體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而不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依據,但是已有較多法院在判決說理部分中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論述,相信將來會有更多法院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在對公權力的監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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