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謠言詆毀他人 侵害名譽權被判賠償

2020-12-22 中國法院網

2014-01-27 10:39:09 | 來源:中國法院網萍鄉頻道 | 作者:湯敏 魏曜

  向學生家長散播同事謠言,導致其生活工作受到影響,遂訴至法院要求造謠者道歉並賠償。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被告周某因侵犯他人的名譽權,被法院判決立即停止名譽侵害,並出具書面賠禮道歉書,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失費6000元。

  原告袁某系音樂教師,同時帶學藝術類學生,在音樂等相關領域獲得一些獎章且專業水平得到相應認可。被告周某也是帶學藝術類學生的老師。周某從2010年開始在招生及教學中,對其部分學生及家長傳言袁某患有精神病、打人、坐過牢、專業水平不高等。袁某認為周某行為侵犯其名譽權,導致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並在網絡、電視和報紙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被告向他人傳播原告患有精神病、打人、專業水平不高等言論,主觀上存在過錯,且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及公開性;被告與原告同系文藝界教師,被告在學生及家長面前傳播該言論,詆毀原告的名譽,在相對範圍內導致社會評價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其行為與侵權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綜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相對程度降低,對原告心理造成傷害,現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並賠禮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僅在招生及帶學生時對部分學生及家長以聊天形式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影響和公眾知曉程度具有一定局限性,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及案件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被告賠償原告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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