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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捏造事實詆毀他人,侵犯名譽權被判賠禮道歉
朋友圈捏造事實詆毀他人,侵犯名譽權被判賠禮道歉 2020-09-02 18: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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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發帖造謠污衊他人,被判道歉加賠償
一男子發帖造謠污衊他人,被判道歉加賠償 2020-12-14 17: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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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發信息誹謗、侮辱、貶損他人 廣西一男子被判道歉並賠償...
3月4日,廣西貴港平南縣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群聊辱人案的審判結果,一男子多次在微信群中使用惡毒或惡俗及攻擊性言詞誹謗、侮辱、貶損他人的人格,詆毀他人名譽,被判停止侵害名譽權行為,在相關微信群發表致歉聲明並向原告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原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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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詆毀他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錢某遂以侵害名譽權訴至法院。 【分歧】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對徐某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某在微信上發表言論,系其自由行為,雖然在網絡上發了照片、有一些過激的言語評論,但並未直接提及該幼兒園的名稱及錢某的姓名,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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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內詆毀對方產品質量是否侵犯名譽權?
原告認為被告馮某發布的內容,已經對原告某公司聲譽造成影響,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雙方由此涉訴。【分歧】本案中,馮某在朋友圈內詆毀對方產品質量是否侵犯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第110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如在電子通信及網絡上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或通過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是揭人隱私、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們社會評價下降的,將構成網絡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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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噴子被訴賠償23萬,名譽權受損如何維權?
那麼,散布謠言會構成哪些罪?散布謠言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在網絡上構成誹謗罪的標準是什麼?而一般誹謗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不屬於刑法所調整的範圍。除了像楊穎案一樣被判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外,還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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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小夥用微博等誹謗他人 被判侵犯名譽權
武漢小夥用微博等誹謗他人 被判侵犯名譽權 中新網武漢4月23日電 (潘捷 徐丹丹 徐金波)武漢小夥六年時間不間斷地利用電話、簡訊、電子郵件騷擾他人,後又通過新浪微博誹謗他人並@多家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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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男子在微信群詆毀他人被判公開道歉!
由於以上在微信群內的相關言論貶低王某的人格,毀損王某的名譽,為此,近日,王某向鎮平縣法院起訴請求林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登報或利用微信方式向其賠禮道歉,以登報等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元。【判決】編造事實在微信群中對原告名譽進行詆毀,判其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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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一箱包廠因商業詆毀被判賠償9.5萬元
蘇州吳江的一家箱包企業就因商業詆毀被吳江法院被判賠償損失近十萬元。蘇州吳江某箱包廠是一個世界著名箱包品牌唯一授權的生產和經銷商,其產品無論是質量款式還是消費者口碑,在同類產品中均屬佼佼者,該廠在天貓網站上開設的旗艦店的瀏覽量及成交額均高於同類其他店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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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短視頻侵犯他人名譽權 黔南多人被判賠禮又賠錢...
近日,惠水縣法院大數據審判庭就審理的三起涉及利用抖音、微信平臺發布不實信息侵犯他人名譽權案進行公開宣判,案件被告不僅被判賠償損失,還被判要求在對應的平臺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輸錢又輸人。案例一: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名譽權糾紛案案件經過:原、被告原系情侶關係,後因雙方發生矛盾導致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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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手機簡訊誹謗他人 是否侵犯名譽權?
韓某認為,魏某捏造事實,對韓某進行造謠、誹謗、誣陷,侵害了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魏某通過手機發簡訊誹謗韓某拿回扣是否侵犯了名譽權?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魏某捏造事實,通過手機發簡訊誹謗韓某拿回扣,並且單位領導也已經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貶低和詆毀了韓某的聲譽,存在侵權的主觀惡意,造成了韓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其行為能夠認定侵犯了韓某的名譽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手機簡訊不同於微信朋友圈,簡訊內容是點對點發送,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公開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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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律師函對法人名譽權侵害的司法界定
原告認為,被告惡意向屈臣氏發送捏造事實的律師函,侵犯其名譽權,造成經濟損失,存在嚴重主觀過錯。被告選擇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發律師函,更加重了損害後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3.承擔律師費4萬元、公證費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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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短視頻侵犯他人名譽權 賠禮又賠錢!
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大數據審判庭就審理的三起涉及利用抖音、微信平臺發布不實信息侵犯他人名譽權案進行公開宣判,案件被告不僅被判賠償損失,還被判要求在對應的平臺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輸錢又輸人。案例一: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名譽權糾紛案法院查明:原、被告原系情侶關係,後因雙方發生矛盾導致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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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群裡攻擊他人,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譽權
因此,在微信等網絡平臺上,造謠、散播虛假消息,或是無證據侵犯他人名譽,依舊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張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裁 判 結 果王某在微信群中對張某的身份、收入、財產等方面進行否定性評價,所用詞彙令人對評價對象產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聯想,本案審理中,王某確認其對張某的評述均沒有事實依據,系其個人懷疑,王某的上述言論已構成捏造事實醜化他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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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網絡詆毀如何維權?
在上個月的文章中,我們介紹了如何有效控制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避免發生詆毀他人的違法行為,防控合規風險。本文我們會討論,當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遭遇他人網絡詆毀,如何有效進行維權?一、如何判斷自身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並選擇恰當的法律依據?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曾經討論過,商業詆毀的表現形式豐富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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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宣傳他人個人隱私會判什麼罪
從前車馬慢,信息傳播也慢,在信息化時代,信息隨著網絡快速且廣泛地傳播,各種信息在網絡上都可查詢,但同時意味著人們的個人信息存在著安全隱患,不少不良分子利用網絡大量宣傳他人隱私,從中獲利,那麼大量宣傳他人個人隱私會判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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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延邊林區中院依法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
二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中因方某向公安機關提供錯誤線索,致使劉某被公安機關調查,並遭受方某家屬辱罵,事後劉某的同事和鄰居均知曉此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他人對劉某的評價,降低了劉某的社會評價。劉某要求方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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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微信群內詆毀競爭對手 被判賠償五萬並公開道歉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韓某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大河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私信聊天不構成侵權大江與大河公司屬於同業競爭關係,雙方投資人及專利事項均有所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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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地行使控告權會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案例
黃子琦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構成了對原告的名譽侵害。網上閱讀次數轉載次數非常大,給原告造成了很大影響,結合證據7,可以看出在全無事實的情況下被告詆毀了原告的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我方認為舉報人是齊麗英和黃子琦,但是沒有證據顯示。證據7的文章已經在網上消失,我方不要求被告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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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開審理的離婚案,實名指出第三者,是否侵害其名譽權?
後來王麗以李鳳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李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認為:首先,李鳳具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因此,不管李鳳是出於何種目的發表言論,很明顯其均存在一種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我國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