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開審理的離婚案,實名指出第三者,是否侵害其名譽權?

2020-08-28 學法零零7

2008年我7月1日, 張強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鳳離婚。在開庭之前,審判長對二人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進行了詢問和說明。二人均表示不申請,法庭遂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李鳳指出張強提出離婚的根本原因是張強有了第三者,並當庭指出第三者為王麗,並把王麗的年齡、職業以及住址等信息都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王麗是第三者。

本案因二人均沒有申請不公開審理,因此旁聽群眾較多,王麗是第三者的消息在王麗居住的村莊飛速傳播,並傳到了王麗的耳中,輿論的壓力使王麗「抬不起頭來",引起嚴重失眠,無心從事正常的生產勞動,其開辦的診所也被迫歇業。後來王麗以李鳳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李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認為:

首先,李鳳具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她為了反駁其丈夫為離婚而提出的種種理由,行使其答辯權及辯論權本無可厚非。但離婚案件是一種特殊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婚姻的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隱私。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認為案件的審理可能涉及到個人隱私,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庭申請不公開審理。而李鳳明知可能涉及到他人隱私,仍明確表示不申請不公開審理。

並且,李鳳在沒有任何證據材料證明的情況下,仍當著眾多旁聽群眾指名道姓地指出王麗是丈夫張強的第三者。因此,不管李鳳是出於何種目的發表言論,很明顯其均存在一種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

我國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其次,李鳳的行為客觀上對王麗造成了損害。由於李鳳在離婚訴訟中公然陳述王麗是其丈夫張強的第三者,使得王麗在當地「抬不起頭來,引起嚴重失眠,無心從事正常的生產勞動,其原來開辦的診所也被迫歇業」。可見,李鳳對王麗造成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本案中,李鳳在離婚訴訟中公然陳述王麗是第三者,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第三者」之事實的存在,應當視為對「第三者」王麗的誹謗,且也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據此,李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李鳳侵犯了王麗的名譽權,應當向王麗賠禮道歉,在其影響範圍的村莊消除影響,並向王麗酌情賠償精神損失2000元。

(ps: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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