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近幾年,在娛樂文化業發展、「粉絲文化」興起的背景下,青少年實施侵害名譽權行為的糾紛較為多發,網絡言論失範問題亟待規範。昨日(12月19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發布《「粉絲文化」與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問題研究報告》顯示,在2019年全年受理的1075件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中,以青少年為被告、侵權行為集中涉及演藝工作者名譽權的案件共計125件,佔全部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的11.63%。同時,包括演員、歌手在內的34名演藝工作者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起訴維護名譽權,被告人群中,7成年齡在30歲以下,年齡最小的僅為19歲。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在2019年全年受理的1075件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中,以青少年為被告、侵權行為集中涉及演藝工作者名譽權的案件共計125件。法院供圖
今年34名藝人起訴網友侵犯名譽權
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判實踐來看,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該院共收案41948件,結案33521件。受理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3836件;其中,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1075件,佔比28.02%。經調研發現,以青少年為涉嫌侵權主體(即案件被告)的網絡侵害名譽權行為,集中出現於從事演藝工作者名譽權侵權案件中,同時體現出近年興起的粉絲文化的突出特點,此類案件共125件,佔全部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的11.63%。
上述糾紛中,作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為在校大學生,少部分自述無業或自述不方便透露職業;年齡在30歲及以下的佔比70%,其中年齡最小的為19歲。
涉及藝人名譽權侵權案件中的被告年齡分布。法院供圖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藝工作者,包括17名男性和17名女性;原告年齡最小為20歲,最大為50歲,平均年齡為32.91歲;其中,30歲及以下的有15人,31歲至40歲的有12人,41歲及以上的有7人。原告職業多為演員、歌手,其中入選2019年度福布斯中國名人榜前20位的有8人,21至50位的有7人,51至100位的有5人。受到廣泛關注的原因包括出演熱播電視劇、網劇等影視作品及參與選秀綜藝節目等。
涉訴侵權行為內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語言、捏造事實等,使用「飯圈」特有語言成為顯著特徵。所謂「飯圈」,是指粉絲對自己所屬追星群體的統稱,又名「粉圈」,系「粉絲圈」簡稱。在這其中,涉嫌捏造事實的案件有105件,涉嫌使用侮辱性語言的有29件。涉訴侵權行為相對集中於社交平臺,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眾平臺及豆瓣等。
藝人名譽權被侵權案件中,原告年齡、性別分布。法院供圖
被告懷有粉絲心態發布侵權言論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法官介紹說,該院審理的青少年實施的網絡侵害名譽權行為,56%發生在微博、微信、豆瓣等社交平臺上。這些社交平臺用戶量大、活躍度高,聚集了明星、娛樂自媒體、粉絲大V等具有較大影響的用戶,輿論事件易受關注,易引發群體性侵權事件。
在一起侵權案中,被告是具有數十萬關注者且經認證的娛樂綜藝視頻自媒體帳號,其發布對某一藝人的侮辱性言論後,關注者紛紛閱讀、評論並轉發,傳播範圍迅速擴大。也有被告集合多人發布侵權信息後再次發布原創,或在轉發評論時增加侵權言論,或採用截圖等手段跨平臺傳播等,使得原發侵權言論多次擴散,也增加了侵權言論的首發者與轉發者的查明難度。
法院發現,在發布侵權言論時,青少年大多抱有「粉絲心態」,被起訴的青少年通常會在答辯或庭審中主動承認,其為特定藝人粉絲,通常的侵權表現為:對貶低自己偶像的言論予以回擊;主動貶低其他藝人,為自己喜愛的藝人爭取影響力;單純因厭惡與其偶像進行合作的其他藝人而發起言論攻擊等。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兩名藝人同屬於某組合,粉絲群體之間互相攻擊的行為不斷發生,導致多起相互關聯的訴訟。
此外,法院通過對涉訴青少年的抗辯理由進一步分析,發現涉訴青少年往往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且大多存在僥倖心理。一是認為網上侵權難被追究。即在虛擬的網際網路空間中,即便自己言論不當,但只要躲在海量信息背後,就很難被察覺和追究責任。二是主張「飯圈」文化已形成共識,應放寬法律評價標準。部分青少年強調「飯圈」言論的特殊性,認為藝人是公眾人物,應對「飯圈」的貶損性評價高度容忍,不應在法律上過多苛責。三是主張「轉發無責」及「法不責眾」。
涉訴侵權行為相對集中的網絡平臺。法院供圖
侵權行為受追捧,部分粉絲價值觀存隱憂
對於類似案件,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法官指出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通過追蹤網民反應發現,這些案件從立案、開庭、宣判三個環節都會受到雙方粉絲的高度關注。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的被告涉案言論極不文明,但在法院立案後仍受到同屬性粉絲的「聲援」和「追捧」,不僅體現在大量支持或鼓勵被告的評論上,甚至出現被告微博粉絲在訴訟期間成倍增長的態勢。
部分案件的庭審視頻在庭審結束一段時間後引發上億的話題量,再次引發公眾關注。有的被告在案件宣判後,繼續發表不恰當言論,持續受到眾多追捧,反映出部分粉絲將個人好惡凌駕於事實和法律之上的畸形心態。更有甚者,在訴訟期間發起「打賞」活動,組織同屬性粉絲為其籌款。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法官指出,在該院的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紅的過程中存在替代性滿足的代入心理,將偶像的成功視為自身的成功,故不遺餘力幫助偶像製造話題,引發關注,不理智追星,甚至個別粉絲行為方式畸形極端:採取製作明星遺像、「炒黑料」等行為為其喜歡的藝人進行炒作;「私生飯」(指過於狂熱,打擾偶像的私生活的粉絲)問題突出,將藝人偶像視為生活全部,不惜一切代價獲取偶像行蹤、窺探藝人生活,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隱私;將大部分學習生活經費投入到購買宣傳廣告位、應援產品等活動中,追星方式求新、求異、求奢趨勢非常明顯。
此外,法官也發現,個別藝人或其團隊不排除有過度包裝「人設」、故意炒作話題等行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為社會公眾人物的思想自覺和行為自覺,缺乏對青少年價值觀的正向引領。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