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網絡侵權案件急速攀升,肖像權糾紛尤為顯著。9月17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通報關於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指出,在網絡環境中,肖像權糾紛絕大部分權利人屬於社會公眾人物,約98.7%屬於演藝領域,大量侵權行為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出現。
超八成肖像侵權被用於微信公眾號,絕大多數涉及名人
肖像權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基本內容。澎湃新聞注意到,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集中審理北京市轄區內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肖像權案件。
數據顯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共受理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糾紛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權糾紛4109件,佔比約65.4%,居人格權糾紛收案首位。在各類侵權糾紛中,侵害肖像權糾紛案件數量僅次於網際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位居第二位。
「在網際網路時代,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格權的案件急速攀升,其中肖像權糾紛尤為顯著。」通報表示,網絡環境中,肖像權糾紛絕大部分權利人屬於社會公眾人物,可辨識的肖像能夠帶來吸引力,便於從海量信息中聚集點擊和關注,從而吸引流量、產生價值。
據統計,在涉網侵害肖像權案件中,約98.7%的肖像權利人屬於演藝領域,體育領域、文化領域亦有所分布。絕大多數權利人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不具有社會知名度的普通權利人僅佔0.4%,「既有獲得過金棕櫚獎、金雞獎、百花獎等國內外各類影視獎項的演藝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和家喻戶曉的奧運冠軍」。
在侵權主體方面,直接侵權主體以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居多,亦不乏醫院、報社等事業單位。從被告所屬行業來看,美容、化妝品行業居首,佔比33.5%,其次為醫療和服裝服飾行業,各佔比6%,珠寶行業約佔比3%。
從使用場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於微信公眾號中,主要以文章配圖的形式展現;15%的肖像被使用於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的網絡店鋪,以及企業官方網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務推介方式展現。
通報提醒,隨著自媒體的蓬勃發展,網絡用戶可以通過網際網路設備實時傳播本人肖像或者獲取他人肖像,即每一位網絡用戶隨時都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人,也有可能成為侵權受害者。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常以合理使用肖像不構成侵權為由進行抗辯。「通報認為,儘管合理使用規則在現行法律中並未進行規定,但是肖像權的行使應當與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相協調,因此應當對案件中被告有關合理使用的抗辯進行充分審查,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和範圍。
例如新聞機構製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應當以實施新聞報導為目的。通報舉例稱,被告某報社在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為配圖,但文章內容並不是新聞報導,缺乏使用他人肖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合理使用的抗辯不能成立。
大量侵權行為更為隱蔽,新型侵權方式不斷出現
相比於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於營銷的傳統侵權方式,在網絡環境中,越來越多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出現。通報顯示,其中,軟文廣告和在網絡店鋪中售賣明星同款商品的情況尤為突出,約50.8%的侵權行為方式以軟廣的形式出現,其中微信公眾號中的軟廣宣傳佔比最多。
與此同時,隨著圖像處理技術、人工智慧技術的不斷發展,侵害肖像權方式呈現出與新技術、新場景相結合的趨勢。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出現P圖、AI換臉等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對他人肖像進行惡搞的行為。有些案件中,在線下製作的侵權產品,通過直播帶貨的形式向觀眾展現。再例如某款手機應用軟體,用戶可以選擇動漫人物、明星肖像等構建虛擬人物關係,平臺會通過算法推薦最受歡迎的頭像。
通報直言,這些情形的出現,說明網際網路產業融合不斷催生出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擊破肖像權使用的傳統模型,侵權形態變得越來越複雜,對審理涉網侵害肖像權案件不斷提出新的挑戰。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涉網侵害肖像權糾紛中,經常伴生涉嫌侵害其他人格權的現象。通報顯示,其中約21%的案件,權利人主張同時存在侵害名譽權的情形,該情形在自媒體文章中多發。此類案件中,權利人主張肖像使用人以虛假事實描述或者言語侮辱等行為,對其名譽進行侵害。另有約9%的案件,權利人主張同時存在侵害姓名權的情形,該情形頻發於涉及虛假代言、超期代言等案件中,侵權行為人經常以盜用、冒用姓名的方式,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與公眾人物存在代言關係,以不當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
「社會公眾對於符合自身興趣愛好的劇照、海報、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只能在必要範圍內欣賞研究。勿因一時衝動公開發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視頻片段等,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權而承擔不利後果。」報告建議,各類網絡平臺應積極利用各種技術手段,逐步建立智能防控、識別、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機制,預防和減少平臺中侵權現象的發生。
責任編輯:鍾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