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粉絲文化」與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問題研究報告》顯示,在審理的明星訴網友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被告有七成為30歲以下的青少年,案件多因「粉絲罵戰」引起,背後牽扯著明星們巨大的流量利益。
個別粉絲的行為方式畸形、極端:有人製作明星遺像、「炒黑料」等;有人將明星偶像視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價獲取偶像的行蹤、窺探其生活,甚至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人將大部分學習生活經費用於購買宣傳廣告位、應援產品等,追星方式求新、求異、求奢趨勢非常明顯。
部分公眾人物未承擔起正向引領公眾的社會責任,社交平臺缺乏與時俱進的網絡言論管理機制,另外,粉絲群體化、網絡化、組織化催生的網絡空間亞文化與新業態,都為網絡失範行為提供了土壤。
通過審理一系列網絡言論侵害名譽權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確立了相關裁判規則:
公民的言論自由應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為限,任何自然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均受法律保護;公眾人物對社會評論的容忍義務以人格尊嚴為限;自媒體的侵權責任程度應綜合考慮自媒體的言論傳播範圍及影響力;飯圈「黑話」「影射」亦構成侵權;為網絡侵權言論求「打賞」、構成違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繳;特定情況下,對明星粉絲的侮辱亦構成對該明星的侮辱;公眾人物應對就其業務能力的合理批評予以容忍,等等。
名譽權立案標準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