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地行使控告權會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案例

2020-12-20 案例知識分享

7月12日9時,朝陽法院「稱被公開誣衊詐騙 藝人張咪訴請賠償」案

[主持人]:

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大家關注、參與朝陽法院的網絡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劉奇琦,本院即將在三層涉外法庭公開審理「稱被公開誣衊詐騙 藝人張咪訴請賠償」一案。

[08:59:11]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案情:原告張咪訴稱,自己系國內著名歌手、藝人,具備一定的國際影響力,作為主要演員參與了被告北京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以下簡稱華韻藝術中心)與被告齊麗英投資的音樂舞臺劇項目《中國一夜》。

2011年8月23日起,華韻藝術中心通過其負責人黃子琦與齊麗英一同對外散布張咪詐騙兩方投資款150萬元的言論,並曾在首都機場對其進行公開侮辱、謾罵,向在場公眾和媒體散播原告「詐騙150萬元出逃」等誣衊言論,被各大新聞媒體及網絡廣泛轉載、傳播。

張咪將華韻藝術中心、黃子琦、齊麗英訴至朝陽法院,認為三被告捏造、歪曲事實的惡劣行為和言論,嚴重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導致她無法正常工作、生活,部分預定的演藝工作及其他商務活動被迫取消,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定確認三被告侵犯其名譽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網絡相關言論,在媒體刊登書面賠禮道歉說明,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

[09:00:03]

[主持人]:

原被告雙方均已到庭,書記員進入法庭,庭審工作馬上開始。

[09:15:07]

[書記員]:

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3、未經許可不得發言、提問;4、不得鼓掌、喧譁、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訴訟期間雙方不得發生糾紛;5、攜帶通訊設備者,須關機。

[09:15:54]

[審判長]:

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

[ 原告]:

張咪,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王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立巖,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告(一)]:

北京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

法定代表人黃子琦,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三平,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康倩,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告(二)]:

黃子琦,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趙三平,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康倩,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告(三)]:

齊麗英,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張建港,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09:19:50]

[審判長]:

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是否有變化?

[ 原告]:

沒有。

[ 三被告]:

沒有。

[ 審判長]:

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是否有異議?

[ 原告]:

沒有異議。

[ 三被告]:

沒有異議。

[ 審判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以及當事人聯繫方式及地址等情況有變化,需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法庭。逾期提交,所導致的後果自行承擔。是否聽清,有無異議。

[ 原告]:

聽清楚了,無異議。

[ 三被告]:

聽清楚了,無異議。

[09:22:25]

[審判長]:

我院依法受理原告張咪訴被告北京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黃子琦、齊麗英名譽權糾紛一案,根據原告申請,本案裁定轉入普通程序,由本院審判員白小莉獨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郝建豐、張寶成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楊斌擔任法庭記錄。各方當事人有無異議?是否申請迴避?

[ 原告]:

無異議,不申請迴避。

[ 三被告]:

無異議,不申請迴避。

[09:23:27]

[審判長]:

繼續開庭,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 原告]:

訴訟請求:1、判定三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網際網路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言論;3、判令三被告在新浪、搜狐、騰訊、網易等網站及法制日報、新京報、南方周末、法制晚報等媒體的顯著位置刊登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原告名譽;4、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5、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6、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09:26:12]

[審判長]:

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 原告]:

事實理由:原告作為主要演員參與了被告北京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與被告齊麗英投資的音樂舞臺劇項目《中國一夜》。2011年8月23日起,華箏古韻通過其負責人黃子琦,與齊麗英一同對外公開散布原告詐騙兩方投資款150萬元的言論。2011年8月23日晚,被告齊麗英與黃子琦在首都機場以強行攔截原告車輛,率人砸車,強行奪走並撕毀原告護照,搶奪原告隨行人員手機等惡劣手段對原告進行堵截威脅。對原告進行公開侮辱謾罵並在全無事實的根據下向在場公眾和媒體散布原告詐騙150萬元出逃等誣衊言論。此後,三被告不斷通過公開發表微博接受媒體採訪網絡專訪等形式對外撒播原告涉嫌詐騙企圖外逃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抓捕等嚴重損害原告名譽的虛假信息。

[09:31:45]

[原告]:

上述情況迅速被各大新聞媒體及網絡廣泛轉載傳播。三被告捏造歪曲事實的行為和言論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給原告的身心和工作、生活造成了影響,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人格尊嚴,降低了原告應有的社會評價,導致社會公眾普遍認為原告是個詐騙犯。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社會公共的良知,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還原告清白。

[09:33:07]

[審判長]:

原告明確訴訟請求對象。

[ 原告]:

訴訟請求均是對三被告提出的,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作為企業是以黃子琦的微薄言論來發表,黃子琦的言論已經出現了公司與其個人行為都存在的情況,故原告要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和黃子琦均承擔責任。

[09:37:20]

[審判長]:

被告的答辯意見?

[ 被告一、被告二]:

原告所訴均非事實,言論都不是事實,原告所陳述的言論都不是原告所述的事實,原告說有大量的所謂侵權言論,我方只能在原告舉證質證時在發表意見。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09:40:24]

[被告三]:

原告陳述不是事實,齊麗英報案,向警方核實案件情況,自報案至不予立案長達兩年時間,在此期間原告被詢問了三次,由於案件並未查清原告此時不能隨意出境,齊麗英訴原告一案,有未結債務,法院對原告實施限制出境長達半年,後原告提出了房產擔保法院解除了原告的限制出境,現在該案已經作出了判決,上述案情是不爭的事實。原告在各類訪談中否認與齊麗英的關係,後齊麗英報案後原告與其女兒把股權轉讓給原告的繼母。因此,我方認為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要確立名譽侵權必須要有法律要件要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齊麗英都不符合侵犯名譽的要件,故齊麗英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事實上齊麗英是普通人,已經受到到了損失,原告起訴齊麗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09:47:10]

[審判長]:

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陳述。

[ 原告]:

不同意三被告的答辯意見。不是像被告所稱的原告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從警方處理方面,被告說原告2011年不能出境,事實上原告在2011年完成兩次處境,證明原告沒有被限制處境。被告說原告被法院以民事案件在國內尚未了結為由被限制處境與被告所稱的限制處境是沒有關係的。齊麗英代理人剛才答辯所陳述的事實與本案無關。

[09:51:29]

[審判長]:

原告主張連帶責任,被告方是否有意見發表?

[ 被告一、被告二]:

原告所述連帶責任都是莫名其妙。本案中我方沒有責任。

[ 被告三]:

我方與二被告沒有任何關係。

[10:00:04]

[審判長]:

由於庭前已經進行了舉證質證,現在原告陳述侵權言論。

[ 原告]:

證據一是公證書,第23頁可以看到有新浪加V,證明是實名認證。在黃子琦註冊的微博可以看到,明確寫著華箏古韻經理,不僅是不以黃子琦名義註冊,還以華箏古韻名義註冊。黃子琦是向公安機關舉報原告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從未立案的情況她是清楚的,因此她混淆視聽,詆毀了原告的名譽權。第93頁提到將原告正常出境行為理解為攜款外逃。第43頁聲稱原告不能出國,出國就會被抓,所謂原告被限制出境,本身就是捏造事實,是侵權行為。還涉及到原告是騙子為名的言論,是以匿名註冊的,但是結合證據5證據6,證據5第36頁、證據6第都有原告是騙子的言論。

[10:12:44]

[原告]:

證據2是黃子琦的微博,此前開庭中黃子琦已經向法院表達就是她自己的微博,也是其自己發表的微博言論。第3頁,微博引用了一篇文章,此份文章在我方證據8第二、三頁,稱原告飛往加拿大是為了尋找其情人,其情人已有家室,張咪意圖通過與其結婚取得外國國籍。此消息在黃子琦微博中有連接轉載,證明黃子琦認可該言論。黃子琦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構成了對原告的名譽侵害。網上閱讀次數轉載次數非常大,給原告造成了很大影響,結合證據7,可以看出在全無事實的情況下被告詆毀了原告的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我方認為舉報人是齊麗英和黃子琦,但是沒有證據顯示。證據7的文章已經在網上消失,我方不要求被告刪除。

[10:22:09]

[審判長]:

被告意見。

[ 被告二]:

原告在舉證時有一個邏輯錯誤,以黃子琦的名稱在新浪微博上實名認證,就認為微博上的黃子琦就是本案被告黃子琦,新浪所謂的實名認證是沒有依據的。對於公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公正後的頁面不能證明女子水晶樂坊的黃子琦就是本案黃子琦,原告想用新浪實名加V證明侵權人是本案的黃子琦是不對的,在證據沒有達到證明目的的情況下就直接指控當事人是不對的。原告稱合理推斷,事實不是推理得出的。

[10:25:54]

[審判長]:

法院提醒代理人要如實陳述。在之前庭審中,黃子琦已承認微博上的黃子琦就是其本人。

[ 被告三]:

原告舉證實際上進行了很多混雜,沒有多少與被告三有關係,提請法庭注意,原告對證據1證明目的的陳述,說被告說被公安立案不是真實的,我方從法院依職權調取的筆錄中看出此案一直在調查中,原告在2012年9月2日被刑警詢問,被告所稱原告被刑警調查的說法是真實的,沒有虛假。

[10:29:34]

[審判長]:

言論有一條涉及齊麗英。

被告三:齊麗英沒有說過此條。

原告:涉及齊麗英的不只這一條,這只是核心的一條。我方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在不同場合存在著共同向媒體和公眾發表言論,表現在新浪採訪的相關視頻,言論稱所有警察都到了把她抓到了等,涉及齊麗英的言論都是在採訪中。三被告散布的言論相互支撐相互印證,三被告有共同侵權的行為,對於如何侵犯藝人的名譽權是非常明了的,在此情況下三被告形成共同侵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10:35:20]

[審判長]:

原告所述機場事實,被告有何意見?

被告一、被告二:我方將50萬元打入原告私人帳戶,發現問題後要求原告退還款項,開始原告推諉,後原告斷開了與我方聯繫的渠道,我方報案,後發生機場這一幕,是警察將原告帶走協助調查。訴狀中和其他的媒體公共平臺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多次提到2011年8月23日我方率眾雜車對原告圍堵等言論,如果原告所述屬實,我方將觸犯法律。事發地點不是在偏遠山區,而是在首都機場,且是在我方報警後警方到場後發生的.原告和代理人在各種場合捏造場合事實,我方正在搜集證據,準備起訴,維護我方名譽。

[10:43:55]

[審判長]:

黃子琦行為?

[ 被告二]:

維權過程中黃子琦都是代表華箏古韻,受害人是華箏古韻,報案也是以華箏古韻為名報案。女子水晶樂坊黃子琦是以其名字申請的,但內容不一定是黃子琦發的,說被騙了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不構成侵權,至於裡面那句話是誰說的,並不具有唯一性,大部分描述都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具體某些言論是否是黃子琦所發無法核實。

[10:47:55]

[被告三]:

如果三被告有責任,警方會採取措施,但是目前為止警方沒有作出任何處罰認定的官方言論。原告的說法是為了避重就輕,刑警兩年得出結論,應該圍繞此事展開討論。

[ 被告一]:

原告所稱的機場的所謂事實是不存在的。凡事有果必有因,就是華箏古韻和東方歐美的合同,華箏古韻作為投資人當時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東方歐美股東是原告90%、原告女兒10%,且付款帳戶就是原告的私人帳戶,原告也給華箏古韻出具了收款收據,在該項目運作過程中原告與東方歐美的行為是混同的。2011年11月2日東方歐美公司股東變更,原告和原告女兒的股份轉讓,截至目前東方歐美是被吊銷的狀態。我方將部分投資款匯給原告私人帳戶,但原告收到錢後什麼都沒有實施。

[ 原告]:

被告的陳述與本案無關。

[10:56:46]

[被告一]:

我方陳述的事實與本案息息相關,請求法院允許我方陳述完畢。東方歐美訴我方的合同案件中,有東方歐美特別授權的代理人陳述的情況與原告在警方處陳述的完全不一致,我方當然要對此投資產生懷疑。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合作協議籤訂時取得巡演資格,合作協議籤訂後東方歐美沒有取得舉辦赴歐洲巡演的任何資格,這些都是我方報案前了解到的。華箏古韻籤訂的合同中提到我方要提供演員配合演出,但是都到3、4月還沒有組織排練,6月的演出是不可能成型的。我方有足夠理由相信自己受到了欺騙,至於欺騙是合同欺詐還是詐騙,我方沒有能力和職權是判斷,故向公安報案向法院起訴,這是正常的維權行為,不存在捏造事實侮辱誹謗,至今50萬元都還在原告私人帳戶內。

[11:00:40]

[被告三]:

同意華箏古韻和黃子琦的陳述。提請法院調取合同案件判決書,已經對原告取得按款的相關事實進行了論述。原告一直說自己把項目聯絡過東方歐美,而東方歐美90%股份都是原告持有。從合同案件的審判看,東方歐美不接開庭傳票和判決書,導致判決公告。刑事不予立案是不能排斥行政處罰和民事解紛。

[ 原告]:

被告所稱言論都與本案無關,本案是名譽權糾紛,沒有立案說立案,出國一次說外逃,被告一直不回答原告的問題。

[ 被告三]:

我方已經發表過質證意見,已經進行了回應。

[11:06:04]

[原告]:

被告說沒有被撕毀護照、私人住宅沒有被損害都不是事實,我方有照片為證。機場時,警方詢問撕毀護照的問題,被告提出調解意見,5000元作為賠償,這些與本案沒有關係性,故沒有作為證據提交但是被告提出我方應與回應。既然案件已經報案,是否已經立案、抓捕等的合法來源信息都應該是警方發出,但是被告對這些情形完全之情的情況下散布對原告不實的言論。

[ 被告三]:

原告在2011年9月接受訪談時候說很快警方就要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了,原告的散布不比我們少。

[ 被告一]:

行為是不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犯罪需要的是公安機關權威機關的認定,原告代理人認為與本案無關就沒有提交相應證據,但撕毀護照是作為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的,等我放提出意見後,原告說與本案無關。原告拿原告的個人簡歷作為證據,達不到證明目的。

[11:15:05]

[審判長]:

原告主張損失依據?

[ 原告]:

三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經濟損失:改籤行程費、重新辦理護照、宣傳費、公正費等合計145246元。加上三被告對原告名譽侵害能夠預期的損失,合計150萬元。

[ 審判長]:

護照損失有無證據提交?

[ 原告]:

有護照損毀之後的損失證據。

[ 被告一]:

不同意原告的經濟損失。法庭要求原告提交之前的演出合同,但是原告稱沒有。如果原告真是國內知名演員,其演出費用已經非常高,雖然原告沒有演出合同,但是應該有完稅證明,如果原告沒有納稅證明的話,原告可能涉嫌逃稅,建議法庭將原告涉嫌逃稅移送公安機關。

[ 被告三]:

不認可計算依據,有機票不能證明辦理何事,而且外出有很多交通工具。

[11:20:44]

[審判長]:

對於法院調取的證據雙方是否認可?

[ 原告]:

認可。

[ 被告一、被告二]:

認可。

[ 被告三]:

認可。

[11:33:53]

[審判長]: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原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11:37:57]

[原告]:

三被告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華箏古韻作為個人獨資企業主要是通過公司人員黃子琦發表言論,微博個人描述顯示黃子琦是華箏古韻的經理。三被告共同向媒體網絡聲稱涉嫌詐騙,向公眾曲解並捏造事實,在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聲稱已經予以立案,是侮辱中傷的表現。被告稱原告賄賂警察,妨礙司法公正,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該言論的真實性,是對原告個人名譽權的侵害。綜上,三被告的言論無依據,詆毀原告名譽,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名譽。微博這個通道,是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的平臺,被告說即便是我的微博可能我是我們言論,這是不負責的,如果被告認為言論不是自己的必須應該充分證明,如果不能證明法律會推定是其本人所發。關於被告成媒體所成言論不代表被告言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應就其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三被告具有共同故意共同侵權的行為,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因為名譽侵權導致原告財產造成損失,應該予以賠償,根據侵權造成的後果和過錯程度來衡量,三被告散布的消息全是與涉嫌詐騙有關,導致藝人到了身敗名裂的地步,損害後果是嚴重的。被告如此惡劣的言論還不是名譽侵權,法律的尊嚴何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11:49:44]

[被告一、被告二]:

原告有誤區,公安機關不立案只是暫時排除刑事責任,而不是免除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法律規定禁止用侮辱偎傍的言論,我方當事人是和東方歐美籤訂的項目協議,原告作為股東參與進來收錢,使法人和公民完全混同,我方完全可以說原告本人拿走了錢,經過深入調查東方歐美公司沒有資格去舉辦歐洲巡演,這是欺騙,充分說明原告用其所控股的東方歐美公司進行虛構,以此為名騙取投資款,我方主動聯繫原告退款,先是推諉拖延,後是斷絕聯繫,我方的50萬元、齊麗英的100萬元都在原告個人的帳戶內,這種欺騙行為的性質到底是詐騙還是欺詐要需要通過相關機關判定。我方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媒體陳述都是基於原告的行為,什麼都不幹就拿人錢不是騙是什麼?如果原告是知名藝人,作了這種事對公眾的評價應該有一定的容忍度,且我方不存在侵權。原告所述撕毀護照,沒有任何證據提交,涉嫌對我方侮辱誹謗。另,再次請求法院對原告涉嫌逃稅予以處理。我放是依法維權,在公眾平臺陳述事實,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權益,而不會保護非法的權利。原告的行為給我方及家人帶來巨大的困擾和矛盾,原告的所作所為是非常不應該的,現在來追究我方的名譽權是荒謬的。

[11:55:24]

[被告三]:

從2011年8月23日至今,你被騙了還不能對外去說,要把打掉的牙往肚子裡咽。我方確實是受害者。我方的行為與華箏古韻、黃子琦沒有任何關聯關係,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案就是原告利用自己所謂的名聲和公司來實施其行為,這是案子的主幹,後來出現的種種表象都是細微末節,是因果關係。原告一直在強調主幹問題與本案無關,這種迴避是不負責的態度,我方不構成侵權。原告的手段與其所體現的我方當事人的行為相比,我方受害的更嚴重。網上瀏覽只能證明數量,不能證明侵害程度。原告的經濟損失沒有依據,精神損失沒有任何證據,是舉證不能。本案是原告過錯在先,連公安機關都需要兩年來作出結論,我方拿出來說說不是侵權。綜上,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認為自己是對的別人都是錯的,從對過錯負責的角度說,即使身敗名裂也是自己造成的。

[11:57:36]

[審判長]:

現原、被告進行最後陳述。

[ 原告]:

堅持訴訟請求和庭審中的陳述。

[ 三被告]:

堅持答辯意見和庭審中的陳述。

[ 審判長]:

現在休庭,合議庭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一審判決,擇日宣判。雙方當事人閱筆錄,無誤後則籤字。

[11:58:39]

[主持人]:

各位網友,現在審判員已經宣布休庭,庭審已經結束。本次庭審直播要特別感謝北京法院網、中國法院網的大力支持,感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宣處劉娜等同志的熱情指導,感謝朝陽區人民法院現場參與直播的喬露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網友對此次庭審直播的關注!再見!

[12:02:36]

[聲明]:

本次庭審記錄不是庭審筆錄,僅供此次關注直播的網友參考。

[12:02:52]

控告是當事人尋求國家公力救濟的重要手段,但不正當地行使控告權會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

——張咪訴北京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黃子琦、齊麗英名譽權糾紛案

案  由:名譽權糾紛

案  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0035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案例類別:民事

正文

張咪訴北京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黃子琦、齊麗英名譽權糾紛案

關鍵詞:控告 名譽侵權 自力救濟 合理限度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五、問:因檢舉、控告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案件索引】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07692號(2013年9月23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終字第00355號(2014年3月20日)

【基本案情】

張咪訴稱:我系國內著名歌手、藝人,具備一定的國際影響力,作為主要演員參與了華箏古韻文化中心與齊麗英投資的音樂舞臺劇項目《中國一夜》。2011年8月23日起,華箏古韻文化中心通過其負責人黃子琦,與齊麗英一同對外公開散布我詐騙兩方投資款150萬元的言論。2011年8月23日晚,齊麗英與黃子琦在首都機場以強行攔截我的車輛、率人砸車、強行奪走並撕毀護照、搶奪隨行人員手機等惡劣手段對我進行堵截、威脅、公開侮辱、謾罵,並在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向在場公眾和媒體散播張咪「詐騙150萬元出逃」等污衊言論。此後,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三被告不斷通過公開發表微博、接受媒體採訪、網絡專訪等形式對外散播我涉嫌詐騙、企圖外逃、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抓捕等嚴重損害我名譽的虛假信息。上述情況迅速被各大新聞媒體及網絡廣泛轉載、傳播。三被告捏造、歪曲事實的惡劣行為和言論,嚴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給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導致我無法正常工作、生活,部分預定的演藝工作及其他商務活動被迫取消,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我訴至本院,要求:(1)判定三被告侵犯了我的名譽權;(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網際網路上侵犯我合法權益的言論;(3)判令三被告在新浪、搜狐、騰訊、網易等網站及《法制日報》《新京報》《南方周末》《法制晚報》等媒體的顯著位置刊登向我書面賠禮道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原告名譽;(4)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0萬元;(5)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萬元。

華箏古韻文化中心辯稱:張咪訴狀中所稱的事實不存在,張咪所稱的言論都不是事實;華箏古韻文化中心是非法人單位;張咪虛構項目拿走我們的投資款拒不返還才出現問題,我們向公安局報案是基於其騙取投資款的事實,我們這樣的說法是沒有問題的,張咪稱我們表述為詐騙,即使是真的,作為非專業人員也是可以理解的,張咪作為公眾人員,對於輿論的容忍度是要強於一般人員的。2011年8月23日機場事件,張咪沒有遞交任何證據證明被侮辱誹謗。張咪控股的歐美公司,在沒有涉外演出資格下,虛構項目,吸引投資,給我們造成損失,我們在公眾平臺陳述事實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黃子琦辯稱:同華箏古韻文化中心的答辯意見。

齊麗英辯稱:張咪的起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我的行為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既不存在侵權行為,主觀上沒有侵害他人名譽的過錯,且張咪未證明名譽受損的後果,更未證明因果關係;張咪主張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張咪行為本身存在過錯,導致本次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張咪佔有我的100萬元投資款後,未能如實告知,也不退款,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惡意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北京市海誠公證處作出(2011)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8223號公證書一份。根據該公證文書,張咪指稱的侵權內容情況如下:經在青年導報網搜索「張咪」出現23個結果,其中「舉報人表示:張咪請收起你的謊言,停止你的詐騙醜聞炒作」一文中有一段:「……舉報人稱張咪一直就是這種厚臉皮的人,謊言說多了,已經當真話在說了,張咪靠她的公眾形象愚弄大眾,品行惡劣,兩位舉報人稱,此生都將質疑張咪的德行……而水晶樂坊的出品人黃子琦也表示……但現在看來,張咪是拼了,拿投資人最後那30萬徹底拼了,一定要想遮住此事……」其中「齊麗英在朝陽法院已起訴張咪合同詐騙,張咪並未起訴齊女士」一文中有一段:「是張咪花了25萬找人必須撈她,報到朝陽法院的文件又被打回到朝陽刑警要求繼續偵查,此案才拖到現在……舉報人認為,現在不是錢的事,主要是張咪沒有像高曉松先生那樣的品質,能夠坦然接受和承認自己犯下的錯誤,張咪現在一直使盡花樣狡辯,而且花著投資人的血汗錢給律師,四處找人撈她,項目也不搞了,還在惡意炒作自己和女兒,還在媒體面前多次誹謗兩位舉報人,兩位當事人認為對於張咪的惡劣品行,是可忍孰不可忍,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和自己的公民權利追討到底。」

張咪當庭表示上述侵權內容已經被刪除。

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以下簡稱長安公證處)作出(2011)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0120號公證書一份,根據該公證文書,張咪指稱的侵權內容如下:

法院評析

該案主要涉及控告與名譽侵權的關係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有依法檢舉、控告他人不法行為的權利,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被舉報人和被控告人的名譽權亦是如此。

是否認定構成名譽侵權,主要從主觀過錯、客觀侵權行為、危害後果及關聯性四個方面進行考察。針對合理控告與名譽侵權的區別問題,結合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及該類行為的普遍特點,有以下幾個標準和原則可供適用:一是基本屬實標準;二是範圍特定原則;三是對他人合法權利盡謹慎注意義務;四是合理限度標準。以下將結合張咪案作具體論述:

首先,基本屬實標準。在名譽侵權認定問題上,有一個基本屬實的原則和標準,即如果行為人發布的言論基本屬實,則不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在控告問題上,同樣也是如此。結合控告行為的特殊性,基本屬實標準可以具體化為合法根據標準,即行為人所發布信息應當有一定的合法來源和根據,不得過分歪曲事實。由於舉報控告的事實系違法犯罪事實,而任何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認定違法犯罪。故針對是否構成違法犯罪的事實,在相關機關作出認定之前,即對外擴散被舉報、被控告人構成違法犯罪的,缺乏合法合理根據,可能構成侵權。本案中,華箏古韻文化中心、黃子琦因與張咪存在經濟糾紛,向相關公安機關舉報和控告,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尚未得出張咪涉嫌刑事犯罪的結論,針對該舉報、控告尚在偵查調查階段,尚無最後結論。而華箏古韻文化中心、黃子琦發表的「張咪詐騙要逃跑」「大年初三公檢法只有值班的,張咪真是個高手真會鑽空子」等言論,並無合理根據,純粹屬於個人的主觀臆斷和猜測,對客觀事實存在誇大、歪曲、虛構和過分的渲染,不符合基本屬實的標準,亦超越了合理根據的界限,構成對張咪名譽權的侵犯。

其次,範圍特定原則。在控告問題上,尋求國家公力救濟的渠道和方法有相關的法律加以規定,故舉報、控告應向特定主體作出,不應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如舉報、控告人惡意擴大範圍,則超越合理控告的界限。所謂範圍特定,主要考察舉報、控告的範圍,如果是在不特定範圍內對不特定多數人作出的,則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舉例說明,現實生活中,如掌握了某人違法犯罪的線索的,可以向有關機關甚至是領導個人進行舉報和控告,但舉報、控告的範圍應當是特定的人,可以寫舉報、控告信,如果有特定的範圍,則屬於合理控告,但如果在社會上散發傳單或者隨意擴大範圍的,則有可能構成侵權。本案中,華箏古韻文化中心和黃子琦的舉報、控告已經向公安機關作出,二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就應當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和認定,針對二人紛爭的定性應主要限定在國家機關的制度體系之下。本案中,華箏古韻文化中心專門開設「歌手張咪是騙子的微博」,黃子琦個人在其微博平臺,專門發布有關「張咪涉嫌詐騙」等信息,這些言論帶有嚴重和明顯的侵向性,先入為主地認定「張咪涉嫌詐騙」。且信息來源並非來自官方正式渠道,行為所針對範圍為不特定多數的公眾,顯然已經超越了合理的範圍限度。由於其言行並非針對特定機關作出,而是面向不特定多數的社會公眾,故已經不屬於控告、舉報的範圍,如其以行使控告權作為抗辯不能成立。

再次,謹慎注意他人合法權利原則。這一標準主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舉報、控告人在行使個人權利、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應注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實踐中,有些舉報、控告人由於感覺自己受害,為需求更多的理解和同情,可能會誇大自身遭遇,對他人作不切實際的評價,可能作出一些超越客觀真實的言行,也因此很容易歪曲事實,發生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後果。但是,如果舉報、控告的事實被查證屬實,則被舉報人、被控告人將被認定為違法或犯罪,這一結論對於被舉報、被控告人而言具有較大影響,而任何人未經法律程序不得被認定為違法或犯罪,這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舉報、控告人對此應盡注意義務。本案中,華箏古韻文化中心和黃子琦的行為較為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針對張咪名譽權受損的後果,二人的主觀過錯實際上是一種間接故意,即明知其行為可能侵犯張咪名譽權,而放任甚至是追求該結果的發生。雖然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其做法不應被提倡或得到法律的支持。即自身權利受到損害並非藉此肆無忌憚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正當理由,對自身所受損害,應當通過法律程序和合理手段解決,對於他人合法權利,還是應當謹慎注意,否則就是以暴制暴,惡性循環。

最後,合理限度原則。尋求公力救濟和自力救濟應在合理限度內,以合理方式進行。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個人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尋求國家強制力的救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合理的自我救濟。本案中,華箏古韻文化中心、黃子琦與張咪之間發生經濟糾紛,華箏古韻文化中心和黃子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張咪的侵犯,有權利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控告。這種舉報和控告只是啟動了國家公力救濟的渠道,並非對其行為性質的最終認定,在結論出具之前,被舉報和控告人不應因被舉報和控告而有負面評價。因此,無論是舉報、控告還是起訴,均系當事人行使法律權利,但其權利的行使應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不得以此為由或利用該種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權利。針對是否在合理限度內,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行為特點、表現形式等方面綜合認定,且應適用客觀公平的一般標準,既不苛求舉報、控告人過分謹慎小心,也不因此而漠視被舉報、被控告人合法人格尊嚴和法律權益。本案中,華箏古韻文化中心和黃子琦在公安機關立案受理後,明知針對張咪是否構成詐騙尚無最後結論,而擅自通過公開的網絡平臺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言論,明知其言論可能對公眾產生誤導,可能導致張咪社會評價降低,而對此持放任態度,顯然已經超越了尋求公力救濟和進行自力救濟的合理限度,構成名譽侵權,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白小莉郝建豐張寶榮

二審法院合議庭成員張玉娜鄧青菁劉向飛

編寫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白小莉

責任編輯楊奕

審稿人曹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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