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承攬人在工作中受傷 定作人有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陳某於2019年10月1日開著自己所有的小型吊車,到某公司承包建設的某工程工地吊卸鋼筋,在卸鋼筋過程中發生翻車,致陳某受傷、車輛損壞。陳某傷後住院治療,2019年10月21日出院,後又在醫院複診及檢查,醫療費共計2043.8元;陳某為修吊車支付維修費1900元。陳某就賠償事宜無法與公司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本案爭議焦點為,承攬人陳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定作人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定作人對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第一,陳某系長期從事吊車服務人員,由於過於自信、疏於安全,在卸鋼筋過程中受傷,陳某本人存在一定的過錯。第二,該公司承包建設工程,負有直接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將卸鋼筋這種需要專業吊車操控人員來從事的承攬活動交給沒有任何資質的陳某來做,並且在明知陳某的吊車過小不適宜吊卸鋼筋的情況下,仍然準許陳某吊卸鋼筋,在選擇承攬人上存在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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