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16: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 情
田某乙、圖某在酉陽城南某處修建一棟四樓一底的房屋,並無相關從業資質的趙某承攬了該棟房屋的外牆粉刷工程。2019年9月4日,受害人趙某在裝修過程中發生意外,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趙某家屬田某甲、趙某甲、趙某乙等訴至酉陽縣人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趙某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4.17萬元。
判 決
酉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由被告田某乙、圖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給原告田某甲、趙某、趙某甲、趙某乙24.48萬元,駁回原告鄧某、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 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築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跨度、跨徑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評 析
本案中,被告作為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將工程發包給沒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的承攬人,存在過失,導致該工程在修建中存在巨大的選任過錯風險。修建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承攬人應當據實承擔侵權責任。
文:第一人民法庭 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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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承攬人工程事故死亡 定作人選任有失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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