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搭建彩鋼棚墜傷 定作人選任過失擔責

2020-12-25 中國法院網

2018-06-11 09:36:4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陳俊傑 夏建飛

  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以承攬合同的定做人選任承攬人存在過失為由,判決定作人賠償在彩鋼棚製作過程中受傷的承攬人各項經濟損失42 000餘元。

  2017年7月23日,李某與王某籤訂《彩鋼棚承包合同》,約定由王某為李某在永川區某鎮承包的果園搭建彩鋼棚,王某負責自有人員及設備的安全工作,並且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任與損失。

  2017年8月1日16時許,王某在施工中不慎從離地面約6米高的彩鋼棚上摔下受傷,其立即被送往永川區中醫院住院治療28天。2017年8月29日,王某出院傷情診斷為右側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側跟骨粉碎性骨折等。2018年1月,經重慶市永川司法鑑定所評定,王某因右肩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分別被評定為傷殘九級、傷殘十級。

  本案庭審查明,王某並無製作、安裝彩鋼棚的資質,且其在施工工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防護繩,李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提醒其注意安全。另查明,王某因此次受傷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82 394.7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王某在施工過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自身損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李某雖在王某施工過程中盡到安全提醒義務,但其在選任承攬人時未注意審查承攬人的資質,具有選任過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綜上,判決李某對王某的經濟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42 359.22元。

相關焦點

  • 以案說法|承攬人工程事故死亡 定作人選任有失要擔責
    以案說法|承攬人工程事故死亡 定作人選任有失要擔責 2020-12-21 16: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以案釋法】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致第三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
    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02【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計劃搭建一座彩鋼工棚。因被告王某某以前為被告某公司做過活,某公司遂找到王某某,讓王某某找些人搭建彩鋼工棚。
  • 承攬勞務發生事故 應理清各自法律責任
    在調解過程中,房主及代理人認為將彩鋼棚安裝以90元/平方米包幹給蔡某,是一種加工承攬關係,安全責任應由承攬人自行負責,不同意分攤賠償責任。蔡某認為自己只負責製作彩鋼棚,只是幫忙聯繫安裝工人,安裝工人的勞務費實際是由房主按平方結算支付,安裝過程中的安全問題是工人及房主的事,自認沒有責任,如有責任及責任大小,要由法律權威部門劃定。
  • 承攬人在工作中受傷 定作人有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原標題:承攬人在工作中受傷 定作人有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陳某於2019年10月1日開著自己所有的小型吊車,到某公司承包建設的某工程工地吊卸鋼筋,在卸鋼筋過程中發生翻車
  • 如何確定定作人或發包人的責任
    爭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於陳某與黃某的責任承擔,形成了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民法典在線 | 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你知道多少?
    法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肯瑞公司提交收據2張,證明以往王某為其公司安裝、維修是收費的,用來證明此次維修也是收費的,應是承攬關係。通常雙方之間都是先修理、後付費,本次因為其在維修過程中發生事故,沒有立即結算付費,並非本次修理不付費。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究竟是義務幫工關係還是加工承攬關係。
  • 以案釋法 | 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 承攬人作業時自身受傷如何劃分責任?
    以案釋法 | 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 承攬人作業時自身受傷如何劃分責任?法官說法塑鋼窗店與徐某之間形成加工承攬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以案說法】承攬人將他人致傷 潛江法院:定作人不承擔責任
    王某辯稱,其與李某是承攬關係,李某在挖池塘過程中把周某砸傷,理應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辯稱,其與王某是僱傭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理應由僱主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 類僱傭的承攬關係如何認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定作人在選任承攬人時,明知承攬人沒有資質而與之定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僱傭合同,是指僱傭人與受僱人約定,由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向受僱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 實踐中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認定
    在承攬關係中,由於承攬關係的標的是勞動成果,只要承攬人依約完成勞動成果即可,一般不存在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勞動行為及過程進行幹涉的問題。而在僱傭關係中,僱員沒有自主工作的權利,僱主隨時可以改變僱員的工作內容;僱員的勞動行為及過程均處於僱主的監督之下,僱員在如何工作的問題上沒有自主權。也就是說,承攬關係的勞動行為及過程可以由承攬人自主支配,而僱傭關係的勞動行為及過程則由僱主安排。
  • 從承攬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分析本案的認定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第一種觀點認為,田某受活性炭廠僱傭為其蓋廠房,提供勞務,活性炭廠按約定向田某支付勞動報酬,故田某為活性炭廠蓋廠房的行為是僱傭關係,田某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活性炭廠應承擔賠償責任。
  •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之間的區別
    在該案例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適用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雖然原告與被告之間並未籤訂書面合同,但是可從實際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來確定雙方之間在民事實體上的法律關係。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之間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同時,《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最高法: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和承攬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劉同發、劉菊英與劉元再、李燕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申訴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申訴人稱本案系承攬法律關係,明顯不符合有關承攬關係的特徵。  劉菊英電話通知胡落成找人替其卸貨,不能因此就說他承攬了此次運輸的裝卸工作,而李木林本人更沒有承攬此次裝卸工作,李木林等人幫助個體戶劉菊英卸貨,只是被臨時叫來提供勞務,他們之間既沒有關於承攬工作的具體約定,也談不上需要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等條件的勞動成果,僅僅是完成卸貨工作即可,而劉菊英在李木林等人卸貨完成後支付相應報酬,他們之間形成的這種臨時勞務關係,應適用有關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
  • 承攬僱傭法律關係混同對提供勞務者受傷的責任承擔
    承攬僱傭法律關係混同的糾紛中,當定作人存在選任過失、承攬人存在管理過失、提供勞務方自身分別有過失時,應當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存在控制支配從屬關係是區分僱傭和承攬關係的關鍵。僱傭和承攬的主要區別在於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在承攬僱傭法律關係混同的糾紛中,要嚴格區分各自責任大小,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
  • 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
    該案件中,李某乙與村委會之間的約定是屬於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知識提要: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1、 合同主體資格:僱主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僱員是自然人;承攬人即具有合法經營能力可以承攬業務,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農村房屋修建「包工頭」應認定為承攬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趙新將房屋修建的磚體工程整體發包給蔣信,約定了以工程量計算酬勞,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係,趙新為定作人,蔣信為承攬人。原告雷兵受蔣信僱請,從事房屋施工現場磚工工作,與蔣信形成僱傭關係。
  •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被告秦永彬則辯稱,其本不認識原告劉一輝,而是將陽光房轉給吳智高加工,故自己與吳智高是承攬合同關係;原告是吳智高僱請來做事的師傅,其與吳智高之間是僱傭關係,申請追加吳智高為本案被告。另外,原告作為長期在工地上工作的人,應對路況盡注意義務,故本次事故應由原告及被告吳智高負責。
  •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對外,原告與被告秦興華、秦永彬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對內,原告與被告吳智高及案外人吳柏琪之間系合夥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那麼,在承攬合同中,除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和定作人承攬人約定的情形,定作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承攬合同?【事件回顧】2018年7月,原被告籤訂了《承攬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加工一批貨物,工作完成的期限為2018年10月15日。此外,《承攬合同》中並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