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古人相信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所以,古時執行死刑,按照規定是秋後問斬。至於,還必須在午時三刻執行死刑的說法,在民間也較為流行,比如在元代以後的戲劇和小說當中,就常有此說法。其實,午時三刻的說法,基本上屬於市井各色人等的主觀臆測,並沒有太多的依據。
秋後問斬的原因
古時執行死刑,按照規定是秋後問斬。原因很簡單,因為古人認為,只有秋後到入冬之間的這一個短暫的時間適宜於刑殺。並且,朔望日即初一、十五等日子,還得暫停執行。
所以,在實際上,可以執行死刑的天數並不多。那麼,來不及執行怎麼辦呢?那就斬監候唄,即押回死牢等著明年秋後。古人覺得,這也體現了「皇恩浩蕩」。其實,還有一個主要的原因。
按照《禮記·月令》的記載,執行死刑的時間,受制於封建禮制的要求。那麼,進入秋天,適宜幹什麼呢?原文如下:
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
請注意其中的最後一句。是秋分這個轉折點之後(不是立秋),天氣正式由炎熱轉入肅殺。此時,戮有罪的舉措,千萬不可以延後。贏就是拖延的意思。
為什麼秋後,指的是秋分之後呢?因為,秋分日的最神奇之處在於,它與春分日一樣,晝夜平分。古人認為,王政也必須順應天時,所謂天有四時,王有四政也。所以,歷朝歷代,執行死刑的時間段(即秋後)就依據《禮記》的要求確立下來了。
午時三刻執行死刑的緣由
午時三刻執行死刑的緣由,是民間的陰陽觀念作祟。我們不妨先看看,午時三刻具體是哪一個時間點吧。
關於午時三刻執行死刑的說法,大概起源於元代的戲劇。在元雜劇《龐涓夜走馬陵道》的臺詞中,是這樣說的:
劊子磨的刀快,只等午時三刻到來,便要殺壞了哩!
咱們再看看《元史》是怎麼說的。《元史·歷志》是這樣記載的:
日出為晝,日入為夜,晝夜一周,共為百刻。以十二辰分之,每辰得八刻三分刻之一。……春秋二分,日當赤道出入,晝夜正等,各五十刻……自秋分以及冬至,日出赤道外,去極浸遠,晝短而夜長。
所以,午時三刻應該是大約正午11點43分左右。不過,由於已經開始晝短而夜長了,所以秋分後的午時三刻,大太陽就比前一段時間越發直射地面了。即本來應該是正午12點直射的太陽,秋分後,由於白天短了,直射的時間就稍微提前了。
太陽直射很關鍵,因為沒有陰影(或者在日晷上的陰影最短)。按照陰陽學說,這個時辰的天候就是極陽。而執行死刑,象徵著極陰,因為生為陽、死為陰嘛。
在午時三刻,這個極陽的天候之下,執行極陰的殺戮,顯然,有陰陽調和的意味,對保護官家的劊子手頗為有利。不過,官方並沒有類似的明確規定。
古時的死刑分幾種?
自遠古以來,死刑有好多種。隨著人類的文明進步,死刑的種類也大為減少。我們還是從元代說起吧。元代的《大元通制》,對死刑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原文如下:
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
所以,元代的死刑,只有斬首和凌遲兩種了。這也體現了社會文明的些許進步。
在明清的律法中,死刑被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後決(秋後執行)兩種。但凡罪大惡極的,可以立即執行;其他的,如果趕不上秋後合適的時間段,就可以斬監候了。
我還是舉個例子吧。在清末的戊戌變法失敗之後,維新志士譚嗣同、康廣仁、林旭、楊深秀、楊銳、劉光第六君子被清廷殺害。執行死刑的日子是1898年9月28日。
公曆1898年9月28日,農曆為戊戌年八月一十三日。這一天,是在秋分之後(當年秋分日是陽曆1898年09月23日),且也不屬於所謂的朔望日。所以,當時的清廷,選擇這個日子執行刑殺,是經過周密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