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新增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適用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3-03-21 10:28:4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邢嘉棟

  裁判要旨

  實現不動產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具有非訟性,管轄異議等訴訟案件中的程序規定不應適用。如抵押房產未設定在先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擔保物權實現條件成就的證明材料齊備,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裁定駁回申請。

  案情

  2011年11月22日,交行江蘇分行與南京銀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銀碩公司)籤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銀碩公司向交行江蘇分行借款600萬元。交行江蘇分行與江蘇省國信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國信擔保公司)籤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國信擔保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銀碩公司與國信擔保公司籤訂委託擔保合同一份,約定:國信擔保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銀碩公司將多名第三人所有的南京市白下區健康路251號3單元911室、白下區致和新村6幢306室、鼓樓區中山北路283號6號樓503室、雨花臺區共青團路三村2幢507室等四處房產設為抵押物,向國信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合同籤訂後,交行江蘇分行按約放貸。2012年1月13日,國信擔保公司與朱松年籤訂抵押合同一份,約定:朱松年將其鼓樓區中山北路283號6號樓503室房產為反擔保抵押物,為主合同中的74萬元提供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房產未設定其他在先抵押。因銀碩公司未按約還貸,國信擔保公司為其代償貸款本息6211560元。國信擔保公司索要代墊款項未果,遂訴至法院,申請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朱松年所有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委託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朱松年以其房產為反擔保抵押物,並辦理了登記,擔保金額為74萬元,且該房產沒有設定其他在先抵押。國信擔保公司已依約代銀碩公司償還銀行借款,有權就反擔保抵押房產優先受償。

  2013年3月15日,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朱松年所有的房產,申請人國信擔保公司對所得款項在74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評析

  申請人還同時向南京鼓樓法院申請對其他三處抵押房產實現擔保物權,四個案件中有兩案的被申請人以不動產專屬管轄為由提出管轄異議。本案涉及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適用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管轄問題

  在以往司法實務中,鮮有在選民資格、宣告失蹤或死亡等特別程序案件中提出管轄異議之情形。但在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中,許多被申請人為拖延時間而提出管轄異議。筆者認為,首先,新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法院管轄。不動產專屬管轄系訴訟案件中的管轄規定,在特別程序案件中不應適用。其次,管轄異議不適用於特別程序案件,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的管轄異議無須作出裁定,也不應再經過管轄上訴程序。著名民訴法學家李浩教授指出,新民訴法修訂後,管轄異議條款由原民訴法第二章管轄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中的第三十八條,移到了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條。因此,可以認為管轄異議條款是針對一審訴訟案件作出的規定。而實現擔保物權並非訴訟案件,特別程序案件中沒有被告,管轄異議條款無從適用。再次,若受理法院審查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可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避免在管轄裁定和上訴移送程序上耗費大量時間,才能體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便捷高效處理的立法本意,又節約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同時也避免了管轄異議權被濫用。如果存在法院爭管轄的情況,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2.抵押房產上是否設有在先抵押的問題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和實質。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該抵押物的變價中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獲得先位清償。但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數個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於登記在後的抵押權。當抵押物的價值較大時,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若有剩餘才能用於償還其他債務。目前,大多數城市商品房都存在按揭抵押。雖然對於商品房按揭是否屬於不動產抵押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系不動產抵押,有的認為是權利質押,有的認為系準抵押,有的認為系讓與擔保,但無論其性質如何界定,商品房按揭均在房產登記機關辦理了抵押登記。因此,在涉及房地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中,必須查明其是否存在設定在先的其他抵押。如有在先的其他抵押,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本案中的抵押房產未設定在先抵押,可以作出申請人優先受償之裁定。

  3.抵押擔保的債權是否確定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可見,在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或者多個抵押房產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不同主體所承擔的份額可能不同,受償次序也可能不同。如受償份額及次序不明確,還是應當通過訴訟程序以確定各自所應當承擔的份額,而不宜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來處理。本案中,四處抵押房產均系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且抵押合同約定朱松年之房產抵押擔保74萬元,不存在擔保債權不確定的障礙。

  4.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救濟

  擔保物權實現程序,並不體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性,具有非訟性。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非爭議性,是由物權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則所決定的。申請人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擔保物,實質是要求確認並實現其擔保物權的程序,並非請求法院解決民事爭議。雖然被申請人可能提出異議,但這並不影響該程序的非訟性質。訴訟程序採取當事人主義、直接言詞主義,其制度價值在於準確查明案件爭議,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以裁判結果的實體公正為核心目標。在非訟程序中,法院奉行職權主義、簡易主義,裁判周期短,體現了效率的價值,其程序目的也不在於爭議解決。本案中,申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並獲取了抵押房產的他項權證,其權利外觀具有公信力和對抗力。如果法院經審查擔保物權成立的證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等),擔保物權實現條件成立的證明材料齊備,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主債權或擔保物權本身存在異議,則駁回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的申請。依據新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確定了有效的救濟途徑。因此,不再適用訴訟程序中管轄異議等程序,以迅速實現擔保物權,方合乎非訟程序的制度價值。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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