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鮑文娟)「醫生,幫我寫張病假證明吧!」不少醫生都曾遇到類似被要求開病假單的場景,但殊不知一不小心就有法律風險。近日,由深圳市衛計委推出以案例為重點的普法活動「醫案說法」沙龍舉行,來自醫療界、司法界、高校的專家就病假單展開了討論。在現場,醫生開休假單被停職兩月的案例引起了專家及在場醫生的熱烈討論,各方立場不一。如何規範醫生處方權?專家表示,目前沒有相關法律和規範文件對於某種疾病的休假、請假時間長短有明確建議,主要還是依據醫生職業經驗判斷,希望立法機構儘快出臺細則指引。
爭論:
開假單被停職 合不合理
在「醫案說法」沙龍上,醫生開病假單被停職兩月的案例被各方關注,引起爭議探討。2014年5月2日,深圳一名搬運工李某(化名)駕駛電動自行車時不慎與一輛小車發生碰撞,前往醫院就診後,被診斷為: L1、L2、L3、L4右側橫突骨折;腰部、右肘部皮膚擦挫傷。根據《出院記錄》,在李某「身體恢復情況良好」後,經管醫生一次性開具了「建議全休1年、康復期間需陪護一人」的醫囑。李某依據此醫囑,向保險公司索賠6萬餘元的誤工費和護理費。
保險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委託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對李某傷後誤工期和護理期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鑑定結果和醫囑相差如此之大,法院認為主治醫師的醫囑明顯缺乏嚴謹性、科學性、合理性,為此向深圳市衛計委提出司法建議:責令該醫院糾正管理不善的行為,並作出適當的處理。
事後,相關行政部門就此事進行了調查,發現事有蹊蹺,原來是病人曾以「拒絕出院」要挾醫生給他開「休假一年」的醫囑。經管醫生工作時間不長,經驗不足,於是就「好心」答應了他的要求。最終,這名醫生被停職兩個月,罰款5000元,並被深圳市衛計委通報全市批評。
在沙龍現場,南山區人民醫院醫患關係辦公室主任孫鵬則為這位「好心」醫生喊冤。「醫生開的是醫囑,不是診療證明,我覺得不是所有醫囑都需要上級醫生審查過才能開。案例中這個醫生是一個職業醫生,他的行為是不是需要上級醫生挨個監督審查,存在一定異議。」孫鵬表示。
在他看來,這名患者骨折四處,職業又是搬運工。「腰肌勞損患者搬一點東西都搬不了,何況要幹搬運的活動兒。所以我覺得醫生開這麼長的病假,也不是說不通。」孫鵬表示,應開具全休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的醫囑,建議定期來複查,「如果需要再休息,再開醫囑這樣比較合適。」
律師:
提高法律意識助降職業風險
廣東文佩律師事務所梅春來律師表示,該案例中最大問題是醫生不是根據自己的診療對病情做出專業判斷,而是因為想為這個病人找一個合理的方式讓他出院,應病人要求開了全休一年的醫囑。他表示,在該案例中,醫囑記載這位患者出院和治療經過情況比較良好,但給出是「全休一年」的醫囑,顯然和前面記載的治療和出院情況不吻合。所以,保險公司從這一點開始就判斷這個醫囑是不對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庹明生律師認為,醫生開醫囑、開病假證明是職業行為,職業行為要依法執業。「醫生開醫囑應依據病情。如果病情以外的東西幹擾到職業行為,醫生要做的是抗幹擾。」庹明生表示,「從該病例看,醫囑寫明要每個月到骨科複查,了解骨折癒合情況。既然如此,醫生為何開全休一年。」在他看來,從醫生職業角度來說要意識到該行為是違法的。
庹明生說,法院認為缺乏嚴謹性、科學性、合理性,衛生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必須認真對待該司法建議,也需要通過調查實際來做出判斷。他認為應該提高醫生的法律意識,才能將所有的醫生納入依法執業的軌道上,降低醫生執業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深圳市衛計委法律顧問範律師在發言時稱,「在醫療糾紛,80%以上都會涉及病曆書寫問題,關鍵是醫務人員不重視,甚至出現撕病歷等低級錯誤,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應提高。」他認為醫務人員應該合規執業並提高法律意識。範律師表示,病歷是一個醫院醫療質控水平的代表,從醫院管理角度看應該重視病曆書寫。
「目前,沒有相關法律和規範文件對於某種疾病的休假、請假時間長短有明確建議,主要還是依據醫生職業經驗判斷。」
——南方醫科大學衛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杜仕林
專家: 行使處方權需要立法予以規範和糾正
其實許多醫生都碰到過被請求開病假單,南方醫科大學衛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杜仕林說由於自己認識許多醫生,不少人會找他開病假單。「我都說找不到人,求你的時候說是旅遊,萬一拿病假單去辦保險那就頭疼了。」杜仕林說,「所以一旦把權力縮小,是對醫療機構的保護,對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也有好處。」
《執業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享有在註冊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調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杜仕林表示,醫生處方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是開處方、化驗單、檢查報告,廣義的是整個診療過程中,醫生行使的重要的權利,「但處方權的行使是實際上令人頭疼的問題。」
在他看來,醫生在醫囑中建議「全休一年」,這行使的是開具醫療證明文書一樣的權利,就是行使處方權。他介紹,對醫生處方權規範,特別是開具醫療證明文書,一般是禁止性規範只有兩條,第一不經親自診查和調查不能開具證明書,第二不能偽造醫學證明。
他介紹:「從經驗判斷當中,真的要規範醫生的醫療行為還是非常困難的,這是一個法律困局。」
如何解決?他建議應儘快構建對於出具醫療證明文書的相關操作指引和規範。「對於行使處方權包括病人請假時間長的規範、權限的範圍,職業醫師的職責要求以及醫院內部審批要求,則需要具有立法機構制定相關操作指引,這樣才能對行使處方權予以規範和糾正。」杜仕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