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方燕:建議修改收養法,放寬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限制

2020-12-19 澎湃新聞

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表示,在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她將提交修改收養法的建議。

方燕。資料圖

她建議對被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的條件作出修改,增加對被收養人的長期保障機制等。針對新修計生法規定的二孩政策,她還建議收養法規定與此接軌,將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放寬至計生法允許的範圍,也為日後計劃生育政策可能進一步放開保留聯動的空間和前瞻性。

建議被收養未成年人年齡放寬至18周歲

現行的收養法於1992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至今已有近26的時間,1998年曾作過一次修訂。

該法第四條規定,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方燕認為,該規定直接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十四歲到十八歲之間的未成年人不屬於收養法的管轄範圍。這個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身體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還處於叛逆期,一旦面臨意外的家庭變故就可能因欠缺收養法保護而受到傷害,也可能增加社會不安定問題。

此外,第四條還規定三類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方燕認為,這一規定導致生父母有經濟能力可以撫養,但是沒有意願撫養、甚至虐待子女的那些未成年人並不屬於可以被收養的範圍。對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範圍限制過窄,潛在的影響則可能是加劇了遺棄女嬰、有撫養需求的家庭鮮有選擇餘地、買賣健康兒童、拐賣兒童等問題。

方燕建議將第四條修改為:「以下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或不願撫養的子女;(四)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經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派出所建議可被收養。」

建議「無子女」不必成為收養必備條件

收養法第六條對收養人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方燕認為,該條款對收養人的限制條件較為苛刻,卻不全面。

她說,殘疾兒童、孤兒、被遺棄和虐待的兒童等的養育,除了依靠孤兒院等救濟機構,更應該打通社會家庭和個人的救濟途徑,這類收養是公益性的,而對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反映的則是無子女家庭和個人養育後代的需求。隨著人民物質生活的富足,應鼓勵有子女、有經濟能力的人士以公益、奉獻愛心的性質收養子女。

在收養人「年滿三十周歲」這一年齡限制上,方燕認為,這一方面導致有意願有能力的年輕人沒有機會收養,減少了合格收養者的人數;另一方面當被收養人剛剛長大成人的時候收養人可能已經進入老年,不利於被收養人的成長,對已經逐漸進入人口老齡化的社會無益。

此外,該條款僅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卻沒有明確涵蓋心理問題和疾病。

對此,方燕建議修改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為: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經濟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身體和精神疾病;年滿二十五周歲;自願籤署會履行撫養義務、善待被扶養人的聲明,該聲明進入個人信用系統或戶口公安等系統。

建議規定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名子女

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方燕認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已經與最新的計生法放開的二孩政策精神不一致,在未來更可能限制地方政策的制定,使得養育更多子女的政策在收養這個渠道上無法順利實現。

她建議該款修改為: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名子女,但收養子女數量應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且應證明收養人具備撫養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經濟能力、健康情況、個人及家庭意願等,個人信用良好。

建議建立糾錯機制,發現問題及時解除收養關係

在接受採訪時,方燕還指出,現行收養法在建立長期的保障機制方面,尚存不足。

她說,收養是一件關乎個人、家庭和社會的重要行為,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收養關係中的各方權利,在出現問題的時候應有糾錯機制,而非全不知情、束手無策。

「了解收養關係的成功與否需要長期跟進,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基層組織的完善,建立起對收養行為的長期跟蹤體系完全可行而且必要。」方燕建議,建立社會的收養後跟蹤體系,建立未成年人收養檔案,利用科學技術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基層組織長期、定期、實地了解被收養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直至成年,建立收養資料庫。

她還建議增加評估制度,對送養人和收養人、收養家庭進行有效評估,避免惡意遺棄行為,建立糾錯機制。「如果在跟蹤過程中發現了收養關係中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情況,社會的救濟制度應該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依靠,幫助其解除和脫離不健康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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