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收養、非法收養問題一直受到輿論關注。長期研究此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方燕表示,建立收養關係後,應當由專門的機構對孩子的生活情況進行長期跟蹤,定期到收養家庭了解收養孩童情況、詢問孩子的意願。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擔起最直接的監督職責。方燕還建議,應建立舉報通道,一旦發現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於被收養人身心健康的情況,由主管機關暫停收養,將被收養人與收養家庭隔離。
在收養關係的各方中,被收養孩子是最弱勢的,甚至都沒有任何發言權,也因此是最需要保障的對象。對於收養,我國一直採取異常嚴格的標準,民法典草案中又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表述,都是為了把好收養的入口關,堅決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不少人反映《收養法》門檻過高,以至於很多想收養孩子的家庭無法完成收養的心願,這是事實。但收養標準只能就高不就低,可以簡化不合理的手續,但在標準上決不能自降門檻。
收養收養,既要收,更要養。收只是第一步,養則貫穿孩子成長的全過程。而且,養也不只意味著有飯吃、有衣穿、能養大,更包括良好的家庭氛圍、親生父母一樣的關愛、接受基本的教育等等。
現在的問題就是,收養關係一旦確立,各方都認為萬事大吉。被收養者與收養的關係如何,有沒有受到虐待、侵害,有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教育權利等,則缺乏後續的監督跟進。其實,《收養法》中也明確: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但不時爆出的被收養者權利遭侵害的案例,以及潛在的冷暴力等問題,往往已經持續了很長時間,給被收養者造成了身心傷害。
建立收養後的跟蹤監督制度、暢通舉報通道,既能對收養人產生震懾效應,提醒其盡到撫養責任,也能及時掌握被收養者的真實情況,一旦發現問題第一時間介入。此外,對於出現虐待、侵害等行為的收養人,除涉嫌違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外,也要建立黑名單制度,與失信懲戒等制度對接。
來源 北京晚報 | 記者 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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