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感受到父愛母愛,我想擁有爸爸媽媽,我想有一個溫暖的家庭。
我們想收養一個自己的寶寶,給他所有的愛和陪伴。
收養的那些事兒,《民法典》給你解答!
拓寬範圍
放寬收養人的條件
和被收養人的人數
《收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 無子女」;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法》受我國當時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把收養人的條件限制為無子女,且僅能收養一名子女。自我國全面開放二胎政策以後,《民法典》也與時俱進的放寬了收養人的條件,即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收養。同時,無子女家庭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家庭可以收養一名子女。
被收養的
未成年人範圍擴大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的主要變化是刪除了「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的規定,擴大了被收養人的範圍,這樣可以保障更多的急需關愛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長環境。
強化限制
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應徵得同意
《收養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民法典》考慮到當今社會未成年兒童心智成熟較早、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較為頻繁的現實,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合該修改,也將徵求未成年人意見的年齡由十周歲下調兩歲,目的係為了更好的考慮和尊重孩子的主觀意願。
異性收養出新規
《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民法典》為了避免部分收養人借收養之名或在收養後對被收養人進行性侵犯或性騷擾等情形發生,增加了女性收養未成年男性的規定,更加全面的保障了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嚴格保護
突出對被收養人的
權利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民法典》新增該項規定,旨在加強對收養人品行的審查,確保被收養人真正能夠得到適當的撫養,受到良好的教育。
增加了
收養評估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較《收養法》第十五條,增加了一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民法典》該變化增加了民政部門評估的責任,不僅能夠確保被收養人在收養家庭真正的健康快樂成長,還能提前發現收養人的不當行為,保障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
合法收養
為子女的成長營造一個健康的環境
讓每個孩子都得到這個世界最善意的對待
給他們一個溫暖的家
內容來源:懷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