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這在住建和房管單位都有明確規定。如果出現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同一家公司。那應該及時向住建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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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可以是同一個公司的原因如下:
1.國家住建部門根據「術業有專攻」的原則,對於開發商能夠用心做好項目建設,不再在小區管理分心。從而更安心的做好建設工作。
2.開發商是項目的建設者,應該對房屋有質量保證,而當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同一家時,物業公司就會掩蓋開發商建設質量的實質問題。一旦過了保質期,開發商便啥也不管了。最後的質量問題會引發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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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商和物業是同一個公司的話,物業不可能打臉自己的老闆,更不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最後倒黴的是業主。特別是維修資金,那就成了開發商的補漏資金,更成了開發商物業的活動資金。
4.物業公司是一個專業服務公司。,不可能同時擁有建設開發和物業服務資質。否則,住建部門屬於違規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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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只有一種情況是允許存在的,那就是開發商重新註冊一家物業公司。但是,根據原則,自己的物業公司不得接手自己建設的樓盤。開發商只能作為股東而不是法人成立另一家物業公司,才可能接手自己建設的樓盤。
只要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同一個公司,業主是可以拒絕繳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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