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配電房產生噪音汙染 開發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020-09-10 青島中院

近日,因噪音汙染外出租房3年的張某終於可以回到家中了,這樁盤踞其心頭多年的糟心事順利解決。

2015年6月,張某購買萊西市某小區期房一套,滿心歡喜,期待入住。

誰知,一年後房屋交付時,張某發現其居住房屋臥室窗戶外建有一座配電房,內設4臺變壓器,向小區供電。變壓器晝夜運轉,產生巨大噪音。入住後,張某不堪其擾,多次向開發商、物業及環保部門反映,但噪音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妥善處理。無奈之下,張某於2017年7月決定外出租房居住,並為此支付租金51000元。

2019年,經張某要求,環保部門對該變電站進行噪音檢測.

經檢測,小區配電房夜間邊界等效聲級值為55.6分貝,張某家臥室內夜間等效聲級值為40.9分貝,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限值。2020年6月,張某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租房損失51000元。

為了讓小區居民安居、開發企業樂業,辦案法官對雙方當事人耐心勸導,希望雙方盡釋前嫌,和平解決糾紛。

但多年的紛爭導致雙方對立情緒嚴重,張某認為,長期的噪音對其身體健康影響巨大,開發商則申請進一步鑑定低頻噪音的數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化規範要求。經過兩個多月的反覆協調,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開發商承諾對小區配電房進行降噪改造,並補償張某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健康權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建築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開發建設住宅應當符合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宅設計規範》相關規定。根據《住宅設計規範》第7條規定,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分貝。張某居住房屋臥室內的夜間等效聲級值為40.9分貝,超過了該規範允許的噪聲級。

其次,根據2008年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的設備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夜間不得超過50分貝。鑑於住宅噪音控制標準理應比該標準高,從切實保護公民健康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應當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小區配電房夜間邊界噪聲等效聲級值為55.6分貝,也超過了該規定允許的噪聲級。

因此,開發商應對小區配電房進行降噪改造,消除變壓器噪聲汙染,並根據妨害的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應當根據變壓器運行中產生的噪音對張某生活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物業公司僅是小區的物業管理者,並不是涉案配電設備的所有權人,故其對張某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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