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巨額打賞」能否追回
裴小星
新聞背景
河北滄州的朱女士近日發現,女兒小雪使用自己的手機通過快手視頻對一製作彩泥的主播進行「打賞」,先後消費9萬多元。隨後,朱女士聯繫了快手公司,希望能退還消費款項。快手公司要求朱女士提供「消費是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相關證明。在朱女士提供了證明材料後,該公司表示,這些並不足以證明當時的消費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平臺只能賠償一部分損失。對於快手公司承諾退還3萬多元,朱女士並不能接受。
一邊是吸引人的付費內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邊是自控力和認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此類糾紛時有發生。對於此類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事件究竟該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的網絡消費如何規範?
1.「打賞」應屬事實上的即時合同關係
「打賞」是一種中國本土化的產物,在古代是指身份尊貴的人給底層、下級人士的賞賜。在現代網絡用語中的「打賞」則是指在網絡直播中,觀看者給主播刷禮物,打賞所得的禮物可以直接變現。在「網際網路+」的浪潮中,「打賞」儼然發展成為一種經濟模式。
就「打賞」本身而言,是一種客觀且自願的行為,完全憑藉個人的喜好來決定是否打賞以及打賞的金額,但它又不同於單方面的贈與行為。
筆者認為,在網絡直播中,「打賞」行為更近似於觀看者購買主播服務的一種消費行為,即「雙向互惠行為」。主播為了得到觀看者更多的「打賞」,通過展示各種才藝使其獲得精神上的愉悅。如果觀看者對主播的表演滿意,就可能採取「打賞」的形式進行物質鼓勵。因此主播與觀看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類似於提供服務者與享受服務者之間的合同關係,但這種服務合同關係並不是採取書面的訂立形式,而是一種事實上的即時成立的合同關係。合同的訂立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屬於民事範疇,不構成刑事犯罪。
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越來越普及的今天,許多未成年人玩起了直播軟體,並且成為「打賞」大軍中的成員。然而,由於未成年人缺乏自控能力,對網絡消費缺乏概念,也沒有必要的價值指引,因此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費已經成為遊戲、直播等網際網路行業的通病,這一現象在直播行業尤為突出。
2.「打賞」行為無效但監護人應擔責
近年來,關於未成年人「巨額打賞」的新聞屢見不鮮,這些新聞背後通常都會有一個讓聽者啼笑皆非、讓家長欲哭無淚的故事。而「打賞」的背後,往往會導致一個並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財務危機。那麼上述事件中,小雪「打賞」給主播的9萬餘元,是否能被追回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小雪是一名小學五年級的學生,依據其文化水平和認知程度,很難認定她對網絡「打賞」這一消費行為的後果有充分的了解,小雪的父母在事件後也未對此進行追認,因此小雪的「打賞」行為應屬無效,也就是說她與快手公司主播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應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筆者認為,從此案件來看,快手公司及主播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需要注意的是,小雪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和銀行卡的密碼,致使小雪能夠獨立完成支付行為,屬於監護不力,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此快手公司無需返還全部消費錢款,而是應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進行返還。
3.網絡直播平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雖然對於未成年人的「打賞」可以事後補救,但「亡羊補牢」不如「防患於未然」。要規制乃至預防這種病態的消費現象,絕不僅僅只是某一方主體的責任,而是需要全社會的普遍參與。想要規制未成年人在網絡直播中「巨額打賞」的非理性消費行為,筆者認為,首先,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應自律。發布者(即主播)必須對直播的內容進行自查,明晰直播的界限。這種界限一方面是法定的界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另一方面是道德的界限,包括公序良俗等。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並於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中,從法律法規角度對直播的內容提出了要求。與此同時,主播還應從道德方面自律,避免在直播時做出對未成年人進行消費誘導的行為。
作為網際網路直播內容的分發者,網絡直播對平臺運營中所產生的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筆者認為,網絡直播平臺應從兩方面規範「打賞」行為:
其一,平臺應對主播建立規範審查機制。如在主播資質的審核方面,應當提高主播的準入門檻,做好提前預防和正面引導。而在內容監管方面,平臺也應即時審查,預判風險。對於存在違規行為的主播,應嚴格依照《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主播「禁止重新註冊帳號」。
其二,平臺應對未成年人消費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如利用用戶畫像、大數據等技術對直播用戶的使用行為、觀看內容等進行分析。篩選出符合未成年人特質的用戶,並對這類用戶的消費行為進行規範,防止未成年人衝動消費所引發的問題。
針對未成年人「打賞」亂象,網絡直播平臺出奇一致地選擇集體三緘其口。原因不難猜測,畢竟當前直播行業正處於白熱化的競爭階段,各大平臺都希望吸引更多有影響力的主播,留存更多有消費能力的用戶,「打賞」是直播平臺盈利的核心模式之一,將「打賞」納入監管不符合平臺的利益追求。對此,筆者認為,如果網絡直播平臺很短視地只在意當前的經濟效益,而置平臺的社會責任於不顧,不僅可能會使平臺陷入糾紛訴訟中,更會引發強大的輿論壓力,對平臺的商譽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如果想贏得社會輿論的正面評價,以獲得更長遠的發展利益,平臺就必須捨棄部分利益,對內容和消費行為進行規範。
4. 家長對未成年孩子要監管到位
未成年人年齡小,缺乏社會經驗,網絡安全意識較薄弱,可能還分不清給主播「打賞」與家長的銀行卡數額之間有無關係。因此作為監護人的家長更要注意加強對錢財的管理,完善自己的支付系統,像支付寶、銀行卡、微信等與金錢相關的支付密碼最好不要告訴孩子;自己在輸入密碼的時候也應注意交易安全,不要讓孩子看到。畢竟,沉浸於網絡直播對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並無裨益,家長應當注重引導和培養孩子更為積極正面的興趣愛好。
在網際網路經濟野蠻生長的時期,各種經濟和法律問題叢生,未成年人非理性的網絡消費亂象只是冰山一角。把未成年人網絡消費納入法律監管的軌道中,網絡直播平臺、主播和家長們都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換來的將不僅僅是「打賞經濟」等網際網路產物的良性發展,更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孫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