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李小明(化名)同父親李大利(化名)生活在大地街3號,該房於2011年拆遷,李大利與李小明是安置人口,安置房屋系天天街房10號。
李小明認為自己對該房屋擁有居住使用權,因李大利拒絕讓李小明和妻子王娜(化名)居住在該房屋,2018年李小明訴訟至法院,要求確認李小明對房屋由居住使用權。
【律師分析】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等權利。
李小明、李大利原居住在大地街3號,且李小明戶籍亦在上述房屋內,根據該房屋拆遷時籤訂的《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李小明為拆遷安置人口之一,故李小明對拆遷安置房天天街10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
王娜雖非拆遷安置人,但王娜與李小明系夫妻關係,王娜基於其與李小明存在夫妻關係的基礎上,亦可以對訴爭房屋居住使用。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李小明、王娜對天天街10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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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付雪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