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從2021年1月1日施行

2020-12-13 中華第一財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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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傳統民法上用益物權的客體限於不動產,也就是說,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一、用益物權的特徵

用益物權的特徵:

1.用益物權是限定物權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相比,於時於量皆有一定限度。用益物權人只能在一定範圍內對標的物佔有、使用、收益。另外,用益物權的存在,對所有權也構成一定的限制。即所有權人不得妨礙用益物權人行使其用益物權。 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定物權。 3.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對物之佔有為前提。 4.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二、用益物權的種類

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準物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等。

三、國有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四、自然資源使用制度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用益物權人權利的行使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重要修訂說明】《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增加益物權使權利應保護環境的宣示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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