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記者在神府等地敲詐勒索!被判19年,並處罰金33萬

2020-09-27 法治在線315

近日,府谷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劉靜靜、李浩兩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9月22日,陝西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持證記者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案裁定,對智庫時代雜誌社記者李浩、消費時報記者劉靜靜判處有期徒刑19年,二審維持原判。

李浩1982年出生,劉靜靜1990年出生。一般在掌握企業相關信息後,兩人以舉報勒索為由讓企業支付酒錢(是的,賣酒),企業害怕不買酒記者在媒體上胡亂炒作,大都花錢息事寧人。

那這兩位記者到底賣的什麼酒?

據多位受害人證實,「當時送來白酒外包裝寫著貴州茅臺鎮,飛天貴賓酒,酒精度52°,產地為貴州賴貴初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每箱6瓶裝。」

李浩、劉靜靜二人向企業出售的價格約為每箱5000-7000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查扣的部分酒進行了鑑定,經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懷仁分院檢驗報告證明,扣押送檢的飛天貴賓酒(特釀級A30)酒精度、固形物、總酸、總酯、乙酸乙酯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

經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浩、劉靜靜與李治元(另案處理)、馬慧(另案處理)等人糾集在一起,利用或冒用新聞工作者身份,以涉案企業的負面消息相威脅,在府谷縣、神木市等地多次敲詐勒索,強迫對方接受服務,對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經常向工礦企業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的惡勢力團夥。

(一)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李浩、劉靜靜和李治元來到府谷縣老高川鎮王偉某經營的華泰恆順洗煤廠,李浩出示記者證,拍了照片找王偉某弟弟王某某看環保評估手續和土地使用許可手續,然後從車上卸了七八箱酒,以舉報為由索要二十幾萬酒錢。經過商量後,王偉某給劉靜靜帳號轉款5萬元。2017年2月22日,李浩、劉靜靜又以曝光洗煤廠負面報導相威脅讓再給他們打款,向王偉某敲詐勒索人民幣2萬元。

(四)2016年年底一天下午,被告人劉靜靜、李浩來到大昌汗後五當溝村Z5-1治理區祁某某的辦公室,出示了記者證並詢問治理區環保、火工等情況。過了一個多月,劉靜靜打電話說讓祁某某幫她處理20多箱白酒。祁某某給張某某打電話讓他卸酒,卸下了23箱飛天貴賓酒。後劉靜靜告訴祁某某每箱6000元,總共13.8萬元,祁某某詢問酒錢為什麼那麼貴,劉靜靜說她給別處治理區處理酒也是這個價格。祁某某擔心劉靜靜曝光治理區的環保問題造成更大損失,讓會計吳文峰用手機銀行給劉靜靜兩次共轉帳人民幣12.4萬元。

(五)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浩、劉靜靜和司機來到神木市孫家岔鎮恆德集團,向該集團副總經理張榮某自稱是記者,曾經曝光過府谷幾家企業,強行以每箱5000元的價格出售白酒三箱。張榮某害怕李浩等人曝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無奈給李浩支付現金人民幣1.5萬元。

(六)2018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劉靜靜、李浩來到府谷縣郭家灣工業園區坤泰煤炭有限公司內,以該公司環保方面不合格要進行負面報導相要挾,強行向該公司負責人張某2以42400元的價格向其出售飛天貴賓白酒6箱。並給張某2提供了劉靜靜的銀行帳戶。張某2迫於無奈,給劉靜靜轉帳22400元。白酒被張某2處理四箱,剩餘兩箱被公安機關提取。經鑑定,扣押的飛天貴賓酒(特釀級A30)酒精度、固形物、總酸、總酯、乙酸乙酯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

(十)2017年1月,被告人劉靜靜利用自己新聞記者的身份,強行向府谷縣老高川恆益煤礦負責人楊玉某以每箱5000元的價格出售白酒2箱。楊玉某害怕得罪記者,記者亂報導影響煤礦效益,無奈向劉靜靜支付現金人民幣1萬元。

(十二)2017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劉靜靜與一李姓男子到府谷縣華秦煤礦4號治理區,自稱是陝西日報記者,向治理區負責人鬱某以每箱5000元的價格強行出售白酒7箱。鬱某忌憚劉靜靜記者身份,害怕不買酒記者在媒體上胡亂炒作,對治理區造成影響,無奈通過劉志某向劉靜靜轉款人民幣3.5萬元。

(十三)2018年1月份,被告人劉靜靜利用新聞記者身份在府谷縣華昌工貿洗煤廠內,以該廠環保方面不達標要曝光相要挾,強行向該廠出納以每箱5800元的價格出售(外包裝為飛天貴賓)白酒2箱。當日因負責人連某不在沒有結算酒錢。2018年3月,被告人劉靜靜又來到該廠,稱不結算酒錢就要曝光該洗煤廠手續不全,環保不達標等問題。無奈之下,該廠於2018年5月22日給劉靜靜提供的其母親莊某芳帳戶打款人民幣1萬元。

(十四)2018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劉靜靜來到府谷縣大昌汗惠源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利用其新聞記者身份,強行以每箱5000元的價格向該公司負責人杜某出售飛天貴賓白酒2箱(經鑑定酒精度、固形物、總酸、總酯、乙酸乙酯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杜某迫於無奈,讓公司後勤董某給劉靜靜提供的帳戶打款人民幣1萬元。

......等等共二十起新聞敲詐勒索。

強迫交易罪: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劉靜靜以消費時報記者身份給府谷縣昊天集團新陽礦業有限公司打電話,稱該公司發生安全事故,要報導負面新聞相威脅進行敲詐,要求該公司完成個人版面任務。因該公司並未發生安全事故,負責人白永某拒絕了劉靜靜。被告人劉靜靜不停向相關部門舉報,嚴重影響相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並不停給白永某打電話讓其完成版面任務。白永某迫於無奈,讓劉靜靜提供對公帳戶及開具發票。後被告人劉靜靜給其提供了消費時報對公帳戶。白永某讓其財務總監史軍飛給劉靜靜提供的對公帳戶打款人民幣6萬元。

經統計,被告人李浩參與敲詐勒索作案八起,敲詐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42.64萬元;非法經營一次,涉案數額為人民幣17.98萬元;參與詐騙作案一次,涉案數額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劉靜靜參與敲詐勒索作案16次,敲詐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59.88萬元;參與詐騙一次,涉案數額人民幣20萬元;強迫交易一次,涉案金額人民幣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智庫時代雜誌社記者李浩,曾於2002年7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於2008年5月30日減刑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浩、劉靜靜利用新聞記者身份,以損害被害單位的名譽,準備曝光被害人或被害單位不利情況相要挾,多次敲詐被害人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李浩、劉靜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李浩以獲利為目的,提供有償信息刪除服務,擾亂信息網絡的傳播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被告人劉靜靜以脅迫手段,強迫對方接受服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二被告人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

法院一審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浩、劉靜靜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二人上訴後,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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