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李國慶又衝上了熱搜,「慶俞年」大戲繼續上演,讓人感到意外的是這次李國慶衝上熱搜是因為被自己的兒子告了,要求法院確認父母為其代持噹噹股份的代持協議有效,之前一直有人擔心李國慶和俞渝的撕逼大戰會不會給自己的兒子造成心理陰影,現在看來人們的擔心真的是多餘了。
李國慶在自己的微博上也發文「兒子,我從不懼怕來自任何人的挑戰。既然你下了戰書,我也自然會在法律規則框架下和你過招。法庭見!」
為什麼會出現「兒子告老子」的股權代持戲碼呢?筆者推測,這是俞渝利用此手段避免其與李國慶離婚後喪失當當網的控制權。而此種手段是否能夠達到目的,我們不在此討論,而且,關於噹噹股權代持事件的始末相信大家都比較熟悉,在此就不贅述了。今天我們重點了解一下股權代持法律的那些事。
實踐中,股權代持看似簡單,但實際上暗藏風險,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入坑」,如果不重視股權代持的風險,可能就會發生李國慶類似的事情。無論是對於代持方還是被代持方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1、代持方可能會濫用股東權利、擅自處置資產:(1)由於在工商登記中,代持方為名義上的股東,所以如果其濫用股東權利,擅自對外處置資產,而第三人基於工商登記的查詢公示,在不知曉存在股權代持、且合理支付對價取得股權後,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該第三人就已經構成了善意取得,此時,被代持方是無權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股權的,其只能依據代持協議向代持方主張賠償或違約等責任。(2)代持方可能會將代持股權對外設定質押等權利負擔,一旦出現風險,質押股權可能會被處置。
2、代持方因對外負債可能會導致代持股權被查封或執行。如代持方對外負債或對外提供擔保,後由於某些原因,代持方無法履行償還義務,則該代持股權可能會被法院查封,甚至被拍賣執行,屆時將損害到被代持方的合法權益。
3、代持方可能需要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如上所述,由於代持方為名義上的股東,其需要以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並承擔責任。一旦被代持方被按約定或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則代持方可能會被要求承擔繳納出資款的義務。此外,代持方也可能會被公司債權人要求在未履行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便其以僅為名義股東為由而非實際出資人進行抗辯的,法院也不會支持。當然代持方承擔相關責任後,可以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被代持方進行追償。
4、被代持方可能無法請求變更為真正的股東,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籤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換句話說,如果不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那麼代持協議均為有效。
實踐中,關於禁止股權代持的情形主要為以下幾種:(1)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2)投資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股權;(3)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股權。
為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股權代持協議的設計務必要全面合理,尤其是需要對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限制。具體而言:
首先,為避免代持方擅自處置代持股權,各方可以通過協議等方式在代持股權上提前設置股權質押等權利負擔,也就是說,被代持方可以要求代持方將代持股權質押給自己,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代持方對外處置股權,即便該股權後續被法院查封,被代持方也可以基於股權質押而獲得優先受償。但在此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股權質押不是隨意就可以設定的,必須有對應的主合同及主債權。
其次,為避免代持方權益受損,如被代持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各方可以在代持協議等相關協議中約定,被代持方提供擔保,擔保的價值或數額為其未履行出資義務的金額。這樣,即便代持方被要求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或被要求在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在承擔相應責任後還可以向被代持方進行追償,並保證確實能成功追索,避免權利落空。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設計股權代持時務必要謹慎,建議在設計具體細節及起草代持協議時,聘請律師嚴格把關,避免日後引發確權等糾紛,進而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