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傳媒: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22 證券之星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於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2014 年 10 月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於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致: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所與中文傳媒籤署的《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本所律師作為中文傳媒本次交易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中文傳媒已經提供的與其本次交易有關的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並於 2014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於 2014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 2014 年 10 月 11 日作出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141106 號)(以下簡稱「《反饋意見》」)的要求,本所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律師需對中文傳媒本次交易的相關問題發表補充意見。同時,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期間,本次交易的若干情況已發生變更。因此,在對本次交易相關情況進一步查證的基礎上,本所律師對中文傳媒涉及本次交易的相關事宜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對本所律師已經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一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作進一步的說明。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中文傳媒申請本次交易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他材料一起上報,並依法對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僅供中文傳媒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未涉及的內容以法律意見書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一為準,本所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的聲明事項亦繼續適用於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如無特別說明,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簡稱和用語的含義與法律意見書中簡稱和用語的含義相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下述與本次交易相關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部分 《反饋意見》回復

一、《反饋意見》問題 5:申請材料顯示,本次交易部分現金對價支付要按照未來承諾利潤的完成情況進行,存在無需支付的可能,募集資金數額可能超過實際使用需求,請你公司補充披露募集配套資金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本次交易現金對價支付的約定安排

根據本次交易的《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本次交易的現金對價支付過程的安排具體如下:

中文傳媒向交易對方支付的現金對價按照六期支付,第一期為中文傳媒為本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次交易召開第二次董事會後 10 個工作日內,第二期為標的資產交割完成日後 10個工作日內,第三期為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資金到位後 10 個工作日內(若本次募集配套資金未能順利實施或募集金額不足,則中文傳媒將在 10 個工作日內,以自有資金或債務性融資資金予以支付),第四期為智明星通 2014 年度的《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後 10 個工作日內,第五期為智明星通 2015 年度的《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後 10 個工作日內,第六期為智明星通 2016 年度的《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後10 個工作日內,具體每一期向交易對方支付金額情況如下:

(單位:元)

交易對方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第五期 第六期

楓傑投資 11,764,630 58,583,943 521,234,325 27,571,771 20,678,828 30,352,746

沐森投資 1,235,370 6,151,730 54,733,298 2,895,232 2,171,424 3,187,254

深圳利通 - 22,264,327 130,070,685 - - -

創新工場 - - 36,923,663 - 32,737,676

貝眉鴻 - - 25,571,026 - 22,672,072

合計 13,000,000 87,000,000 768,532,997 30,467,003 78,260,000 33,540,000

中文傳媒支付第一期現金對價後,若因中文傳媒違反《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以及相關協議的約定導致本次交易無法履行的,該等第一期現金對價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不予退還;若因交易對方違反《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以及相關協議的約定導致本次交易無法履行的,自中文傳媒確認本次交易無法履行之日起30 日內,該等第一期現金對價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應雙倍返還中文傳媒;若因不可抗力導致本次交易無法履行的,自不可抗力事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應將該等第一期現金對價返還給中文傳媒並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中文傳媒相應利息。

中文傳媒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深圳利通共同約定:業績承諾人不能在業績承諾期內完成實現承諾淨利潤的,業績承諾人在按照約定向中文傳媒支付了業績補償之後,各方同意對現金支付作以下調整:

若 2014 年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50%,則中文傳媒本應支付給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現金對價合計減少 30,467,003 元,本應支付給深圳利通的現金對價增加 30,467,003 元;若 50%﹤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100%,則中文傳媒本應支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付給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現金對價減少的數額為:30,467,003 元×(1—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本應支付給深圳利通的現金對價增加的數額為:30,467,003元×(1—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

若 2015 年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50%,則中文傳媒本應支付給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現金對價合計減少 22,850,252 元,本應支付給深圳利通的現金對價增加 22,850,252 元;若 50%﹤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100%,則中文傳媒本應支付給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現金對價減少的數額為:22,850,252 元×(1—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本應支付給深圳利通的現金對價增加的數額為:22,850,252元×(1—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

若 2016 年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50%,則中文傳媒本應支付給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現金對價合計減少 22,850,252 元,本應支付給深圳利通的現金對價增加 22,850,252 元;若 50%﹤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100%,則中文傳媒本應支付給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現金對價減少的數額為:22,850,252 元×(1—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本應支付給深圳利通的現金對價增加的數額為:22,850,252元×(1—實際淨利潤/承諾淨利潤)。

根據上述約定及安排,本次交易的部分現金對價支付將與智明星通是否能夠在業績承諾期內完成實現承諾淨利潤相關。若在業績承諾期內智明星通無法實現承諾淨利潤的,屆時中文傳媒將根據上述約定,將對應支付給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的現金對價予以扣減,並將相應扣減的現金對價支付給深圳利通,中文傳媒屆時需向交易對方支付的現金對價總額仍保持不變。

根據本次交易的《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需支付現金的交易對方為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深圳利通、貝眉鴻和創新工場,其中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深圳利通為本次交易的業績承諾人,貝眉鴻和創新工場則不參與業績承諾。交易各方約定,若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發生《框架協議》和/或《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的現金補償義務時,應先與其本次交易中未獲得的現金對價衝抵,若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小於其屆時尚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中文傳媒應按照差額繼續履行現金支付義務,若楓傑投資、沐森投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資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大於其屆時尚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應按照差額繼續以自有資金支付業績補償金;若深圳利通發生《框架協議》和《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的業績補償義務且選擇現金補償或發生其他現金補償義務時,應先與其本次交易中屆時尚未獲得的現金對價衝抵,若深圳利通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小於其屆時尚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中文傳媒應按照差額繼續履行現金支付義務,若深圳利通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大於其屆時尚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深圳利通應按照差額繼續以自有資金支付業績補償金。雖然該等約定可能導致屆時中文傳媒實際無需按照現金對價總額支付,但並不會改變中文傳媒在《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項下約定的現金對價支付義務。

另,根據本次交易的現金支付安排,截至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資金到位後 10個工作日內,中文傳媒需支付給本次交易對方的現金共計 868,532,997 元;智明星通 2015 年度的《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後 10 個工作日內,中文傳媒需支付給貝眉鴻及創新工場的現金合計 55,409,748 元。考慮到貝眉鴻及創新工場不屬於本次交易的業績承諾人,不參與業績承諾,因此本次交易中,中文傳媒需支付且不與業績承諾期智明星通承諾淨利潤的完成情況相關的現金數額為 923,942,745 元,高於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資金的上限數額 88,666.67 萬元。

故,本次交易部分現金對價支付雖然與業績承諾期智明星通承諾淨利潤的完成情況相關,但中文傳媒屆時需向交易對方支付的現金對價總額仍將保持不變,雖存在將導致屆時中文傳媒實際無需按照現金對價總額支付的可能,但不會改變中文傳媒在《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項下的現金對價支付的合同義務,且本次交易現金對價中不與業績承諾期智明星通承諾淨利潤的完成情況相關的現金支付數額為 923,942,745 元,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資金的上限為 88,666.67 萬元,已低於前述現金支出需求量。

(二)募集配套資金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根據中同華出具的經江西省財政廳備案的《評估報告》,標的資產截至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為 266,000.00 萬元,交易雙方參考評估價值協商確定的標的資產交易價格為 266,00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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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次交易方案,其中現金支付 101,080.00 萬元,佔交易價格的 38%;股份支付 164,920.00 萬元,佔交易價格的 62%。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資金所募集的資金總額不超過 88,666.67 萬元,將全部用於支付收購標的資產的現金對價,且不會超過本次收購標的資產的現金對價,不存在超過本次收購所需資金數量的情況。

綜上所述,根據本次交易各方籤署的《框架協議》和《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本次交易部分現金對價支付雖然與業績承諾期智明星通承諾淨利潤的完成情況相關,但中文傳媒屆時需向交易對方支付的現金對價總額仍將保持不變,不會改變中文傳媒在《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項下的現金對價支付的合同義務,且其中不與業績承諾期智明星通承諾淨利潤的完成情況相關的現金支付數額為923,942,745 元,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資金的上限為 88,666.67 萬元,已低於前述現金支出需求量;同時,本次交易價格已經根據中同華出具的經江西省財政廳備案的《評估報告》確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資金總額上限已確定,所募集的資金將全部用於支付收購標的資產的現金對價,且不會超過本次收購標的資產的現金對價,亦不存在超過本次收購所需資金數量的情況。因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資金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關於「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之規定。

二、《反饋意見》問題 32: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標的資產歷次分紅的原因,是否履行必要的審議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對標的資產生產經營的影響。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標的資產歷次分紅的情況及原因

經查驗智明星通曆次分紅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歷次分紅的銀行轉帳憑證,以及智明星通出具的說明,智明星通曆次分紅情況及原因如下:

1、2011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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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智明星通共計分紅 180 萬美元及 500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如下:

2011 年 5 月 17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的特別分紅提案,合計分配紅利 180 萬美元及 500 萬元人民幣,對股東的分配比例由各股東協商一致決定;同意本次分紅的分配比例區別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持股比例;同意騰訊科技放棄對本次分紅的所有權利,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分紅無償讓渡於其他自然人股東;其他股東同意以商定的金額分配紅利。本次對所有股東的分紅金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美元(元) 人民幣(元)

1 唐彬森 642,857.13 1,785,714.25

2 謝賢林 385,714.29 1,071,428.59

3 高志勇 257,142.86 714,285.72

4 周雨 257,142.86 714,285.72

5 吳凌江 257,142.86 714,285.72

6 騰訊科技 0.00 0.00

合計 1,800,000.00 5,000,000.00

2、2012 年度

2012 年度,智明星通共計分紅 5400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如下:

(1)2012 年 3 月 29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的特別分紅提案,合計分配紅利人民幣 400 萬元,對股東的分配比例由各股東協商一致決定;同意本次分紅的分配比例區別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持股比例;同意世紀匯祥以及世紀凱旋放棄對本次分紅的所有權利,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分紅無償讓渡於其他自然人股東;其他股東同意以商定的金額分配紅利。本次對所有股東的分紅金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1 唐彬森 1,736,842.09

2 謝賢林 831,7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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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3 周雨 455,624.36

4 高志勇 388,544.89

5 吳凌江 422,084.62

6 舒聖林 120,227.04

7 周學川 1,031.99

8 周凡(451X) 1,547.99

9 周凡(4036) 1,547.99

10 趙宏福 1,031.99

11 萬毅 5,159.96

12 宋璇 5,159.96

13 任超 2,063.98

14 穆黎森 15,479.88

15 廖發成 2,579.98

16 韓文亮 1,031.99

17 馮宏亮 3,095.98

18 陳晟 5,159.96

19 世紀凱旋 0.00

20 世紀匯祥 0.00

合計 4,000,000.00

(2)2012 年 3 月 29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的分紅提案,合計分配紅利人民幣 2,000 萬元,按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本次對各股東的分紅金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1 唐彬森 6,732,000

2 謝賢林 3,224,000

3 周雨 1,766,000

4 高志勇 1,5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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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5 吳凌江 1,636,000

6 舒聖林 466,000

7 周學川 4,000

8 周凡(451X) 6,000

9 周凡(4036) 6,000

10 趙宏福 4,000

11 萬毅 20,000

12 宋璇 20,000

13 任超 8,000

14 穆黎森 60,000

15 廖發成 10,000

16 韓文亮 4,000

17 馮宏亮 12,000

18 陳晟 20,000

19 世紀凱旋 4,046,000

20 世紀匯祥 450,000

合計 20,000,000

(3)2012 年 12 月 27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的分紅提案,合計分配紅利人民幣 3,000 萬元,按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本次對各股東的分紅金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1 唐彬森 6,253,008.00

2 謝賢林 3,750,408.00

3 周雨 1,850,061.60

4 高志勇 1,227,088.80

5 吳凌江 1,333,012.80

6 舒聖林 488,1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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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7 李力 151,320.00

8 徐誠 69,840.00

9 馬琳 69,840.00

10 陳根 62,856.00

11 萬毅 116,400.00

12 宋璇 46,560.00

13 任超 37,248.00

14 穆黎森 104,760.00

15 陳晟 25,608.00

16 許林 55,872.00

17 潘寧河 23,280.00

18 世紀凱旋 5,726,880.00

19 創新工場 1,047,539.91

20 貝眉鴻 725,460.09

21 智明永傑 6,834,755.20

合計 30,000,000.00

3、2013 年度

2013 年度,智明星通共計分紅 6400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如下:

(1)2013 年 5 月 6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公司董事會的分紅提案,向如下股東分配紅利人民幣 900 萬元: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1 智明永傑 9,000,000

合計 9,000,000

(2)2013 年 5 月 7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的分紅提案,向如下股東分配紅利人民幣 2,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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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1 世紀凱旋 4,772,400

2 創新工場 872,950

3 貝眉鴻 604,550

4 智明永傑 18,750,100

合計 25,000,000

(3)2013 年 7 月 15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的分紅提案,向如下股東分配紅利人民幣 3,000 萬元: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1 世紀凱旋 5,726,880.00

2 創新工場 1,047,539.91

3 貝眉鴻 725,460.09

4 智明永傑 22,500,120.00

合計 30,000,000.00

4、2014 年度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2014 年度智明星通共計分紅 1500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如下:

2014 年 3 月 1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的分紅提案,向如下股東分配紅利人民幣 1,500 萬元: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金額(元)

1 北京森傑 15,000,000

合計 15,000,000

根據智明星通的說明,上述歷次分紅系由於智明星通曆年有充足的盈餘收入可供分紅,且作為輕資產型公司,智明星通盈利能力強、現金流充裕,分紅並不會影響其日常正常運營。因此,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後,為實現股東的收益權,智明星通實施了上述歷次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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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資產歷次分紅的審議和批准程序及其合法合規性

經查驗,智明星通上述歷次分紅均通過股東會經全體股東審議通過,履行了《公司法》和智明星通《公司章程》規定的必要審批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上述歷次分紅,雖然存在未按照各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情況,但歷次分紅的股東會決議均經全體股東審議並一致同意通過,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普華永道於 2014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普華永道中天審字(2014)第 24698 號」《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年度及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止 3 個月期間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智明星通上述歷次分紅過程中,在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2 月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4 年 3 月 31 日已提取的盈餘公積金累計額佔智明星通註冊資本的比例均已達到百分之五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故,智明星通上述歷次分紅已經履行了有效的審議和批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標的資產歷次分紅對其生產經營的影響

根據智明星通的說明並經查驗《審計報告》,標的公司為輕資產型公司,盈利能力強、現金流充裕,歷年分紅與其盈利能力和現金流規模相匹配。智明星通的歷年分紅均小於當期期初未分配利潤和當期淨利潤之和,經分紅後,期末仍保有充足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能夠滿足正常運營需要,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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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項目 2014 一季度 2013 2012 2011

期初未分配利潤 4,074.45 4,384.62 8,741.63 8,308.83

淨利潤 722.28 6,089.84 1,058.45 2,097.82

可分配利潤 4,796.73 10,474.46 9,800.08 10,406.65

當年分紅 1,500.00 6,400.00 5,400.00 1,665.01期末現金及現金

3,900.91 2,664.92 4,521.55 5,147.58

等價物餘額

注:本表數據均為母公司口徑。

由上表可知,分紅後智明星通仍維持了較高增長。根據《審計報告》,2012年、2013 年,其合併口徑收入分別為 27,719.75 萬元、61,833.81 萬元,較上年分別增長 6.50%、123.07%,淨利潤分別為 1,362.95 萬元、7,581.86 萬元,較上年分別增長 508.85%、456.28%,說明歷年分紅對標的資產的正常生產運營不構成影響。

綜上所述,智明星通歷史分紅較多,是在盈利能力強、現金流充裕、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已得到充分滿足的情況下,為提高股東回報而進行的,歷次分紅已經履行了有效的審議和批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且對標的資產的正常生產運營不構成影響。

三、《反饋意見》問題 33: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標的資產股東中楓傑投資、沐森投資與唐彬森、謝賢林等自然人股東之間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係。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標的資產共有 19 名股東: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深圳利通、創新工場、貝眉鴻、唐彬森、謝賢林、周雨、吳凌江、高志勇、王安妮、塗智煒、舒聖林、張燕、任超、陳晟、徐誠、陳根和馬琳。除深圳利通、創新工場和貝眉鴻外,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為標的資產員工持股平臺,其餘 14 名自然人股東為標的資產管理層或核心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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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的基本情況

1、楓傑投資

根據楓傑投資持有的孝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於 2014 年 5 月 15 日核發的註冊號為 420921000017624 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楓傑投資為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楓傑投資現持有智明星通 53.3926%的股權。

根據楓傑投資的合夥協議及工商登記資料,楓傑投資的各合伙人及其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如下:

序號 姓名/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合伙人性質

1 孝昌縣楓傑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0.1 0.01 普通合伙人

2 唐彬森 365.2 36.52 有限合伙人

3 謝賢林 225.5 22.55 有限合伙人

4 周雨 123.6 12.36 有限合伙人

5 吳凌江 114.5 11.45 有限合伙人

6 高志勇 105.4 10.54 有限合伙人

7 舒聖林 32.6 3.26 有限合伙人

8 王安妮 24.3 2.43 有限合伙人

9 萬毅 1.8 0.18 有限合伙人

10 陳晟 1.4 0.14 有限合伙人

11 任超 1.4 0.14 有限合伙人

12 徐誠 1.4 0.14 有限合伙人

13 陳根 1.4 0.14 有限合伙人

14 馬琳 1.4 0.14 有限合伙人

合計 1000 100

根據楓傑投資之普通合伙人孝昌縣楓傑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楓傑有限」)章程和工商登記資料,楓傑有限的股東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情況如下:

序號 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1 唐彬森 9.0992 41.36

2 謝賢林 5.1128 23.24

3 周雨 2.8028 12.74

4 吳凌江 2.5960 11.80

5 高志勇 2.3892 10.86

合計 22.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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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沐森投資

根據沐森投資持有的孝昌縣工商局於 2014 年 5 月 16 日核發的註冊號為420921000017665 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沐森投資為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沐森投資現持有智明星通 5.6066%的股權。

根據沐森投資的合夥協議及工商登記資料,沐森投資的各合伙人及其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如下:

序號 姓名/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合伙人性質

1 孝昌縣沐森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0.0532 0.01 普通合伙人

2 唐彬森 355.0036 66.73 有限合伙人

3 塗智煒 28.462 5.35 有限合伙人

4 張燕 18.4072 3.46 有限合伙人

5 胡超 10.3208 1.94 有限合伙人

6 楚亞虹 9.4696 1.78 有限合伙人

7 蘇立龍 9.4696 1.78 有限合伙人

8 彭悅 9.4696 1.78 有限合伙人

9 袁園 9.31 1.75 有限合伙人

10 宋璇 9.2036 1.73 有限合伙人

11 鮑雨 8.4588 1.59 有限合伙人

12 章肖洋 7.5544 1.42 有限合伙人

13 趙宏福 7.5544 1.42 有限合伙人

14 莫離 7.3948 1.39 有限合伙人

15 王現偉 5.5328 1.04 有限合伙人

16 江湧濤 5.5328 1.04 有限合伙人

17 童悅 5.5328 1.04 有限合伙人

18 傅瑜 3.724 0.7 有限合伙人

19 康旭 3.6708 0.69 有限合伙人

20 陳奎廷 3.6708 0.69 有限合伙人

21 周燏 3.6708 0.69 有限合伙人

22 周凡 2.7664 0.52 有限合伙人

23 韓文亮 1.862 0.35 有限合伙人

24 耿勇江 1.862 0.35 有限合伙人

25 王晶鑫 0.9044 0.17 有限合伙人

26 李雪 0.9044 0.17 有限合伙人

27 王奉昆 0.9044 0.17 有限合伙人

28 廖贇 0.8512 0.16 有限合伙人

29 蘇雯雯 0.4788 0.09 有限合伙人

合計 532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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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沐森投資之普通合伙人孝昌縣沐森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沐森有限」)章程和工商登記資料,孝昌縣沐森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股東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情況如下:

序號 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1 唐彬森 9.9 99

2 張燕 0.1 1

合計 10.00 100.00

3、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的情況

根據智明星通提供的資料,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的基本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持有智明星通股權比例

1 唐彬森 34010319821212**** 4.620%

2 謝賢林 61242619830110**** 3.587%

3 周雨 51112119821116**** 1.966%

4 吳凌江 64020219820826**** 1.821%

5 高志勇 51340119830123**** 1.677%

6 王安妮 31010419800923**** 0.700%

7 塗智煒 36020319820216**** 0.700%

8 舒聖林 33102219821214**** 0.519%

9 張燕 52010319810629**** 0.300%

10 任超 13040619840802**** 0.022%

11 陳晟 33042519821125**** 0.022%

12 徐誠 61011319871125**** 0.022%

13 陳根 43038119850201**** 0.022%

14 馬琳 11022619821111**** 0.022%

(二)楓傑投資、沐森投資與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係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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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七)持有投資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資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1、本次交易前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變動證明》以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承諾,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均不持有中文傳媒股份。

2、楓傑投資、沐森投資與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間未籤訂一致行動協議,未就本次交易謀求一致行動;亦不存在擴大能支配的中文傳媒股份的行為或事實

(1)上述主體間未籤署過任何與一致行動有關的協議或條款,未就本次交易謀求一致行動

根據上述主體出具的說明,並經本所律師訪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間未籤署任何與一致行動有關的協議或條款,有關本次交易的決定,均由其各自獨立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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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均無法對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施加控制性影響

A、唐彬森不能對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施加控制性影響

雖然唐彬森是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之普通合伙人的最大股東,還是該兩個有限合夥企業認繳出資比例最大的有限合伙人,但其仍不能決定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重大事項,不能對該兩個員工持股平臺的重大事項施加控制性影響。根據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全體合伙人籤訂的承諾函及合夥協議,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系用於智明星通員工激勵而設立的持股平臺,除投資智明星通以外,不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業務。根據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的合夥協議,「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4)收益分配;(5)再投資事宜;(6)決定合夥協議的修改或者補充。合伙人會議原則上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認繳出資額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對上述第(1)、(2)、(3)、(4)、(6)項事宜作出決議的,必須經持有全部認繳出資額比例的 1/2 以上的合伙人通過。但合伙人會議對上述第(5)項事宜作出決議的,須經除普通合伙人和認繳出資額比例最大的有限合伙人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由此可見,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議事規則對唐彬森的權利/權力進行了制衡,使其無法對該兩個員工持股平臺的重大事項施加控制性影響。

B、除唐彬森外的其餘 13 名自然人股東不能對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施加控制性影響

13 名自然人股東既各自直接持有智明星通股權,又分別通過楓傑投資和/或沐森投資間接持有智明星通股權;謝賢林、周雨、吳凌江、高志勇、王安妮、舒聖林、任超、陳晟、徐誠、陳根、馬琳等 11 名自然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楓傑投資的出資比例均較少且較為分散,塗智煒、張燕則未在楓傑投資持有份額;與此相反,塗智煒、張燕作為有限合伙人在沐森投資持有少量出資份額,而其餘11 名自然人則未在沐森投資持有出資份額。因此,13 名自然人股東各自並不能對楓傑投資和/或沐森投資的重大事項施加控制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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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交易方案,中文傳媒將以支付現金和發行股份的方式向全體交易對方購買智明星通 100%股權,根據《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約定的業績承諾條款,楓傑投資和沐森投資所獲得的現金對價存在調整的可能,但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除將根據交易方案各自獲得中文傳媒一定數量的股份外,不存在擴大能支配的中文傳媒股份的行為或事實。

3、關于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等 14 名自然人股東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係的認定

根據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的合夥協議,智明星通關於本次交易的內部決策文件、相關主體出具的說明並經本所律師訪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等14 名自然人股東之間不存在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所明確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情形。但鑑於唐彬森為楓傑投資認繳出資比例最大的有限合伙人和楓傑投資之普通合伙人楓傑有限第一大股東,同時,唐彬森又為沐森投資認繳出資比例最大的有限合伙人和沐森投資之普通合伙人沐森有限的控股股東,為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文傳媒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5 號——權益變動報告書》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從嚴認定為一致行動人,並於 2014 年 9月 26 日公告了《簡式權益報告書》。

本所律師認為,中文傳媒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和唐彬森認定為一致行動人,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四、《反饋意見》問題 34:請你公司根據《重組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補充披露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提供盈利預測報告。若需要,請補充提供盈利預測報告。若無法提供,請提出充分理由。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和會計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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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的,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上市公司確有充分理由無法提供上述盈利預測報告的,應當說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下同)中作出特別風險提示,並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根據中文傳媒 2013 年度財務數據以及本次交易價格的情況,相關財務比例計算如下:

單位:萬元

財務指標 中文傳媒 智明星通 100%股權 佔比

資產總額及交易價格孰高 1,194,098.40 266,000.00 22.28%

營業收入 1,138,677.65 61,833.81 5.43%

資產淨額及交易價格孰高 573,500.84 266,000.00 46.38%

根據上述測算,本次交易標的資產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資產淨額佔上市公司相應數據的比例均未達到 50%以上。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次交易未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準,亦不涉及下述情況:(1)借殼上市;(2)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的總額和購買資產的總額佔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均達到 70%以上;(3)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因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關於「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而應當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的情況。

本次交易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根據上述規定應當提供中文傳媒的盈利預測報告。根據中文傳媒出具的說明,中文傳媒未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報告的主要原因在於:

(一)上市公司子分公司眾多,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191 家,且業務類型涵蓋出版、印刷、發行、物流、貿易、新媒體、藝術品、影視等多種業態,準確預測的難度較大。

(二)目前上市公司正在落實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融合發展戰略,調整現有產業結構,推進傳統業務轉型升級,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由於傳統主業目前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潤中佔比較大,同時傳統主業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需要一個培育期和成長期,如果僅基於現有的傳統業務進行預測,並不能全面反映公司戰略轉型的方向。如果考慮轉型因素進行預測,則業務轉型及新業務開拓的經營成果可能存在不確定性因此,難以客觀地對上市公司未來的盈利情況作出準確且不具誤導性的預測。

具體業務轉型及新業務的開拓情況如下:

1、貿易規模擬進行調整,但調整計劃的實施進度具有不確定性

報告期內中文傳媒貿易收入佔比較大,為進一步優化主業結構,中文傳媒計劃在保持總體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逐步縮減貿易規模,提高銷售利潤率。但貿易的調整計劃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①客戶、業務轉換承接需要過渡期,款項的回收需逐步進行;

A、中文傳媒的貿易合同一般一年一籤,部分合同有效期在一年以上。貿易縮減必須在執行現有合同的前提下進行;

B、中文傳媒與上遊供應商和下遊客戶都形成了長年穩定的合作關係,如果中文傳媒要退出,必須給供應商及客戶留有一定的時間尋求替代者;

C、貨款的回收按照合同約定一般都是分期進行,且金額較為穩定,如果中文傳媒要退出,必須為提供客戶一定的準備時間。

②由於貿易規模佔中文傳媒總體收入比重較大,貿易規模的縮減需與中文傳媒整體經營計劃和其他業務板塊經營情況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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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進出口貿易受宏觀環境、匯率波動、市場競爭等因素的綜合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從實施計劃看,中文傳媒原計劃 2014 年縮減貿易規模,但由於上述原因直至 2014 年三季度末,較上年僅下降了 1%,因此貿易板塊的收入無法準確預測。

2、由於新業務開拓,可能存在營業收入與利潤不配比的情況,因此較難做出針對利潤的準確預測

中文傳媒旗下江西新華發行集團原主營業務為全省各地市的新華書店,目前正在積極推進「渠道變革,業態創新」。「新華晨光文具生活館」全省已發展 25家,「小型自助式高清數字院線」和「新華壹品」校園超市布局全省陸續開業運營,但該等項目的實施需要加大投入達到一定的規模來支撐盈虧平衡點才可開始產生利潤;同時鑑於發行板塊業務的收入和利潤規模佔比較大,故對利潤增長的預測需考慮上述項目的建設進度和規模,否則將具有不確定性。

3、新媒體業務的實施進度和經營效果可能會由於技術和商業模式改變帶來不確定性

2013 年,上市公司為強化在新媒體領域的戰略布局,成立了江西新媒體出版有限公司,作為新媒體和網際網路業務的資源整合平臺和市場運營平臺。成立一年以來,新媒體公司先後併購了北京百分在線和福州思邁,整合了與中國移動閱讀、動漫和遊戲的接入平臺,發展數字閱讀業務,聚合了旗下出版教育資源構建江西省在線教育和電子書包的運營平臺。2014 年前三季度中文傳媒新業態的收入 17,880 萬元,較上年同期 10,862 萬元增長 64.61%。新媒體業務的高速增長,取決於市場環境及技術進步,而數字閱讀、在線教育、電子書包等行業都在發展初期,行業整體的商業模式及技術的都在不斷摸索和創新。因此,該板塊收入利潤能否保持近年的高速增長,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因此,為了避免提供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本次交易僅提供標的公司智明星通的盈利預測報告,未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經查驗,中文傳媒已在《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報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告書(草案)》中的「重大風險提示」中做出了相應提示;同時在「第十章 董事會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中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等的影響進行了詳細分析;並在「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信息」中披露了關於本次交易未提供上市公司盈利預測報告的原因說明。

綜上,本次交易應當提供而未提供中文傳媒盈利預測報告,系因公司難以判斷本次交易對公司業績的影響,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公司未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並在本次交易草案中進行了特別風險提示,在本次交易草案第十章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進行了詳細分析,並在「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信息」中披露了關於本次交易未提供上市公司盈利預測報告的原因說明,該等做法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五、《反饋意見》問題 35:請你公司補充披露王安結代王安妮持有股份的原因,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況,以及被代持人是否真實出資、解除代持關係是否徹底、是否存在任何法律或經濟糾紛風險,對本次交易的影響。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王安妮股權代持的基本情況及原因

2013 年 9 月 10 月,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同意唐彬森將其所持有的智明星通 2.5773 萬元出資轉讓給王安結。雙方籤署了股權轉讓協議,王安結向唐彬森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 617,290 元,並辦理完成該等股權轉讓的交割手續。

2014 年 5 月 20 日,智明星通召開股東會,同意王安結將所持有的智明星通2.5773 萬元出資轉讓給王安妮。雙方籤署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款為125 萬元,並辦理完成該等股權轉讓的交割手續。。

根據王安妮與王安結及其配偶範學敏共同出具的《確認函》並經本所律師通過對王安妮和王安結電話訪談等方式進行核查,王安結與王安妮為兄妹關係,由於王安妮在 2013 年 9 月仍未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且事先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籤有《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故王安妮通過其兄弟王安結於 2013 年 9 月從唐彬森處受讓智明星通 2.5773 萬元出資並由王安結代為持有。

根據王安妮與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籤訂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約定,未經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書面同意,王安妮在職期間不得自營、參與經營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或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關聯公司構成業務競爭關係的單位。王安妮上述代持行為違反了其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籤訂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的約定。2014 年 8 月 6 日,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確認函》,確認對前僱員王安妮任職於智明星通並持有該公司股權的行為予以諒解和認可,同意放棄依據相關協議追究王安妮違反競業禁止業務的權利,且不會要求王安妮從智明星通退股和離職。同時,王安妮亦出具承諾函,承諾:「1、本人嚴格遵守與騰訊之間的各項保密協議或條款,從未將騰訊及其關聯方的任何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秘密、商務秘密、管理秘密、職務成果及其他經營秘密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給智明星通及其下屬公司;2、若因為直接或間接投資智明星通以及與智明星通建立勞動關係等事項,違反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間的競業禁止承諾協議,而遭受任何索賠或損失或者給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損失的,將由本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3、若因其他任何事項導致本人違反了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間的保密協議,而遭受任何索賠或損失或者給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損失的,將由本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認為,雖然王安妮委託王安結代其持有智明星通股權系由於王安妮當時仍未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事先已籤訂《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所致,且違反了其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籤訂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的約定,但鑑於: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出具確認函,確認對上述行為予以諒解和認可並放棄依據相關協議追究王安妮違反競業禁止業務的權利;同時,王安妮亦出具承諾函,承諾若因上述行為致使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損失的,將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故,王安妮上述違約行為不會對本次交易造成實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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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安妮股權代持的真實性、解除代持關係是否徹底、是否存在任何法律或經濟糾紛風險以及對本次交易的影響

根據王安妮與王安結及其配偶範學敏共同出具的《確認函》、王安妮和王安結就相關股權代持價款支付的收據並經本所律師通過對王安妮和王安結電話訪談等方式進行核查,2013 年 9 月王安結受讓智明星通股權時所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最終為王安妮實際承擔支付,2014 年 5 月,王安結將所代持的智明星通2.5773 萬元出資已全部轉讓給王安妮,上述股權代持行為已得到解除,王安結的配偶範學敏亦對上述王安結曾經代王安妮持有智明星通股權以及雙方解除該等代持行為亦予以確認,該等委託持股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王安妮現所持有智明星通的股權權屬明確、清晰,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結的債權債務或潛在糾紛或其他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王安妮委託王安結代其持有智明星通股權系由於王安妮當時仍未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已籤訂《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所致,但鑑於:

1、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出具確認函,確認對上述行為予以諒解和認可並放棄依據相關協議追究王安妮違反競業禁止業務的權利,王安妮亦承諾若因上述行為致使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損失的,將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

2、上述股權代持行為已解除並得到規範,該等委託持股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王安妮現所持有智明星通的股權權屬明確、清晰,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結的債權債務或潛在糾紛或其他法律糾紛。

故,王安結曾代王安妮持有智明星股權的行為不會對本次交易構成實質性障礙。

六、《反饋意見》問題 37: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標的資產及子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及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的續展是否存在法律障礙,若相關資質無法續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展,對評估值的影響。請獨立財務、律師和評估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證書的續展

經核查,智明星通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具體情況如下:

序 權利

資質證書 證書編號 頒發機構 有效期

號 人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

2013 年 11 月

智 明 《高新技術企 GF2013110002 會、北京市財政局、

1 11 日發證,

星通 業證書》 09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有效期三年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 5 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 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 5,000 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 6%;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 5,000 萬元至 20,000 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 4%;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 20,000 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 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60%以上;(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根據智明星通的說明、北京東審鼎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東鼎字〔2013〕第 011-303 號」 《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0 年度、2011年度、2012 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東鼎字〔2012〕第 011-011 號」《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審計報告書》、 東鼎字〔2013〕第 011-104號」《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審計報告書》以及北京中興盛華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字〔2014〕第 1-378 號」《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費用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就智明星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1.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智明星通通過自主研發、受讓等方式取

得的軟體著作權共計 29 件,智明星通對其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

智慧財產權,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

定。

2. 智明星通主營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電子

信息技術」,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

定。

3. 智明星通 2013 年末職工總數為 293 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 237

人,佔職工總數比例為 80.89%;從事研究開發人員 179 人,佔職工總數

比例為 61.09%,智明星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

職工總數的 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 10%以上,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4. 根據北京東審鼎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東鼎字

〔2013〕第 011-303 號」《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東鼎字〔2012〕第 011-011

號」 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審計報告書》、 東鼎字〔2013〕

第 011-104 號」《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審計報告書》以

及北京中興盛華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字〔2014〕第 1-378

號」 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費用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

報告》,智明星通 2011 年至 2013 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分別為 2,435.22 萬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元、3,192.95 萬元和 3,985.57 萬元,2011 年至 2013 年研究開發費用總

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別為 20.18%、24.43%、19.28%。2011 年至

2013 年智明星通的研究開發費用在中國境內發生部分數額均為 100%。

近三個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

比例大於 6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款

的規定。

5. 根據北京中興盛華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字〔2014〕第 1-378

號」 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費用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

報告》,智明星通 2013 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為 14,155.60 萬元,

佔總收入的比例為 65.26%,該比例大於 6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

6. 智明星通目前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

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

作指引》的要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六)

款的規定。

故,智明星通仍然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實質條件,符合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就《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續展覆審要求作出了如下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覆審申請,不提出覆審申請或覆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通過覆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根據智明星通提供的資料並經核查,智明星通現持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將於 2016 年 11 月屆滿,由於智明星通現持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已經為通過覆審後頒發的,故,根據上述規定,智明星通現持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 2016 年 11 月有效期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定。

根據智明星通的說明,智明星通所持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趨於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屆滿時,其將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要求在有效期屆滿前提交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認定的全部申請材料。屆時,智明星通在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繼續符合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的情形下,其重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認定不存在法律障礙。

(二)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的續展

經核查,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具體情況如下:序

權利人 資質證書 證書編號 頒發機構 有效期號

2013 年 5 月 17 日

智明星 《軟體企業 京 北京市經濟和信

1 發證,已通過 2013

通 認定證書》 R-2009-0683 息化委員會

年年檢

2013 年 9 月 29 日

北京行 《軟體企業 京 北京市經濟和信

2 發證,已通過 2013

雲 認定證書》 R-2013-0986 息化委員會

年年檢

2013 年 5 月 29 日

合肥智 《軟體企業 皖 安徽省經濟和信

3 發證,已通過 2013

明 認定證書》 R-2013-0175 息化委員會

年年檢

智明互 《軟體企業 京 北京市經濟和信 2014 年 5 月 30 日4

動 認定證書》 R-2014-0388 息化委員會 發證

根據《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軟體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二)籤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 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20%;(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60%;(四)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 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 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30%);(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七)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根據《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軟體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體企業的資格,軟體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經核查,除智明互動所持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為 2014 年 5 月 30 日頒發無需 2013 年審外,智明星通、北京行雲和合肥智明所持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均已通過 2013 年審。根據智明星通的說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仍然具備《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實質條件,符合通過《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年審的要求。

根據智明星通的說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將根據《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逐年按時辦理軟體企業認定年審手續。屆時,智明星通及子公司在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繼續符合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的情形下,其繼續通過《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年審不存在法律障礙。

七、《反饋意見》問題 39: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標的資產子公司上上籤於 2014年 3 月就 Foxit 違約事項請求仲裁相關事項的會計處理及最新進展情況。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和會計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2012 年 03 月 26 日,申請人上上籤與被申請人 Foxit Corporation 籤訂了《產品運營合同》(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被申請人獨家授權申請人在巴西、土耳其代理運營其「Foxit Reader」產品(福昕 PDF 閱讀器)。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協議履行過程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構成違約,因此根據《產品運營合作協議》 之仲裁條款,申請人於 2014 年 3 月 20 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仲裁庭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產品運營合作協議》並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分成收益、支付違約金、律師費及仲裁費用共計人民幣 1,582,008.4 元。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出具的「(2014)中國貿仲京字第022563 號」《X20140381 號產品運營合夥協議爭議案開庭通知》並經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上述仲裁案件已於 2014 年 10 月 13 日開庭,尚未最終裁決。

根據智明星通的說明,基于謹慎性原則,於 2013 年年末,上上籤仍根據合同約定將應付對方的保底分成收益全額計入了銷售費用,於 2014 年 3 月 31 日及2014 年 6 月 30 日,由於該等仲裁案件結果尚無明確跡象表明可以進行合理估計,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無法確定,且金額無法可靠計量,因此,未確認相關的或有資產。

根據普華永道於 2014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普華永道中天審字(2014)第24735 號」《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截至 2014 年 6月 30 日止 6 個月期間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智明星通(合併報表範圍)截至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個月期間營業收入為 466,898,216 元,淨利潤為81,719,335 元,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智明星通(合併報表範圍)的淨資產值為 164,010,784 元。因此,對於智明星通而言,本案的標的額不大。

本所律師認為,本案中上上籤系作為申請人和債權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相關款項,無論最終其仲裁申請能否得到支持以及 Foxit Corporation 最終能否實際履行裁決書,均不會對上上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上上籤已將已支付 FoxitCorporation 的保底分成收益全額計入銷售費用,且由於案件尚未最終裁決及最終履行,因此,也未確認相關的或有資產,因此,本案的最終結果不會對標的資產的估值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第二部分 補充說明事項

根據中文傳媒和智明星通提供的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核查,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與本次交易相關的下列事項發生變化如下:

一、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體資格

(一) 中文傳媒為本次交易的發行人及標的資產購買方

1. 中文傳媒的基本情況

經本所律師查驗,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中文傳媒 2014 年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相關事宜已辦理完成工商變更手續。2014 年 9 月 12 日,上饒市工商局核發註冊號為 360000110008157《營業執照》,中文傳媒註冊資本已變更為1,185,681,515 元。

(二) 本次交易的交易對方

1. 周雨

經本所律師查驗,周雨更換了《居民身份證》,其《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住所更改為北京市朝陽區。

二、 本次交易的整體方案

(一)本次交易中的現金支付

1. 現金對價支付過程

根據交易雙方於 2014 年 10 月 27 日籤訂並經中文傳媒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的《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孝昌楓傑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主體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一)》,本次交易中現金對價支付安排補充約定如下:

交易各方約定,若楓傑投資、沐森投資發生《框架協議》和《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的現金補償義務時,應先與其本次交易中未獲得的現金對價衝抵,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若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小於其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中文傳媒應按照差額繼續履行現金支付義務,若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大於其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應按照差額繼續以自有資金支付業績補償金;若深圳利通發生《框架協議》和《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的業績補償義務且選擇現金補償或其他現金補償義務時,應先與其本次交易中未獲得的現金對價衝抵,若深圳利通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小於其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中文傳媒應按照差額繼續履行現金支付義務,若深圳利通應支付的現金補償數額大於其未獲得的現金對價,則楓傑投資、沐森投資應按照差額繼續以自有資金支付業績補償金。

三、 本次交易籤署的協議

2014 年 10 月 27 日,本次交易雙方籤訂《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孝昌楓傑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主體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一)》對本次交易中現金對價支付安排進行補充約定。

2014 年 11 月 4 日,本次交易雙方籤訂《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孝昌楓傑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主體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二)》對《框架協議》中約定的與業績承諾和業績補償相關的條款進行修改。

經本所律師核查,中文傳媒與交易對方籤署的上述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等協議的內容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標的資產情況

(一) 智明星通在境外的對外投資

根據羅撥臣律師事務所於 2014 年 10 月 13 日就香港註冊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見,智明星通在香港設立的全資子公司「靜波科技有限公司」已於 2014 年 9 月3 日更名為「狂徒遊戲有限公司」。

(二) 智明星通的主要資產狀況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1. 租賃房產

經本所律師核查,智明星通子公司新增租賃房產情況如下:

序 承租 出租 用 面積 產權證書編 租賃

座落 租金 租賃期限

號 方 方 途 (㎡) 號 備案

合肥市望

合肥高 2014 年 9

江西路 800 房地權證合

新創業 20 元/ 月 1 日至

行雲 號合肥創 辦 產字第 已備

1 園管理 931.6 月/平方 2015 年

合肥 新產業園 公 110171890 案

有限公 米 12 月 31

B 樓 407 至 號

司」 日

410 室

經本所律師核查,智明星通子公司終止租賃房產情況如下:

序 承租 出租 用 面積 產權證書編 租賃

座落 租金 租賃期限

號 方 方 途 (㎡) 號 備案

合肥市廬陽 2013 年

房地權證合

區長江中路 10 月 16

行雲 辦 66 元/月 廬字第

1 潘青 369 號 CBD 302 日至 -

合肥 公 /平方米 813001007

中央廣場 2014 年 8

1-17A 月 31 日

2.智慧財產權

(1)註冊商標

根據明康律師事務所於 2014 年 10 月 9 日就歐盟註冊商標、臺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於 2014 年 10 月 14 日就臺灣註冊商標、美國明康律師事務所於 2014 年10 月 21 日就美國註冊商標,分別出具的法律意見,以及智明星通出具的說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在境外新增註冊的主要商標權情況如下:

序 註冊時間/ 註冊 註冊國家/

商標標識 商標權人 註冊號

號 權利期間 類別 地區

可在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0

1 上上籤 4594302 9 美國

年 8 月 26

日之間續

展五年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序 註冊時間/ 註冊 註冊國家/

商標標識 商標權人 註冊號

號 權利期間 類別 地區

可在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0

2 上上籤 4594301 9 美國

年 8 月 26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0

3 上上籤 4536289 9 美國

年 5 月 27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7 月 22

日至 2020

4 上上籤 4570900 9 美國

年 7 月 22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5 上上籤 4562533 9 美國

年 7 月 8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2020

6 AOWE Online 大路科技 4606811 9 美國

年 9 月 16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7 AOWE 大路科技 4602825 9 美國

年 9 月 9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9 月 16

8 legend of lord 大路科技 4607046 9 美國

日至 2020

年 9 月 16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序 註冊時間/ 註冊 註冊國家/

商標標識 商標權人 註冊號

號 權利期間 類別 地區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2020

9 The barbarian 大路科技 4607057 9 美國

年 9 月 16

日之間續

展五年

可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2020

10 throne storm 大路科技 4607078 9 美國

年 9 月 16

日之間續

展五年

Elex Do

2014/8/14

Brasil

11 YACMX 012716809 至 9、42 歐盟

Participacoes

2024/3/21

Ltda

2014/7/16

12 facepoker 行雲合肥 01655898 至 9、41 中國臺灣

2024/7/15

(三) 智明星通的業務

根據智明星通提供的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智明星通在中國境內上線及擬上線運營的網路遊戲《戰地紅警網頁版》、《世界爭霸》已分別取得文化部「文網遊備字〔2014〕W-CSG107 號」和「文網遊備字〔2014〕W-CSG108 號」《國產網路遊戲備案通知單》。智明星通運營的網路遊戲《帝國戰爭》已於 2014 年 10 月 8 日獲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具的「新廣出審〔2014〕1335 號」 關於同意出版運營國產行動網路遊戲的批覆》。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叄份。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之籤字蓋章頁)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

張學兵

經辦律師:

吳麗萍

朱豔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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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文傳媒:關於公司全資子公司籤訂《聯合聲明》的公告 時間:2016年03月24日 19:32:07&nbsp中財網 證券代碼:600373 股票簡稱:中文傳媒 公告編號:臨2016-011 中文天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全資子公司籤訂《聯合聲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 九龍湖旁中文傳媒新零售產業園總投資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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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傳媒為全資子公司藍海國貿提供的銀行授信擔保為9.1億元
    來源:挖貝網挖貝網12月23日消息,中文傳媒(證券代碼:600373)本次為二級全資子公司藍海國貿提供的銀行授信擔保為9.10億元。本次擔保後,公司已為藍海國貿提供的擔保合同累計餘額為14.69億元(含2018年度擔保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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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代碼:603999 證券簡稱:讀者傳媒 公告編號:臨2020-042  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 智度股份: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終止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於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終止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暨回購註銷相關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見書
  • 石頭科技: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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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方中科: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鎖...
    東方中科: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鎖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9日 21:26:48&nbsp中財網 原標題:東方中科: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鎖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 中南出版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20年半年度經營數據的公告
    證券代碼:601098 股票簡稱:中南傳媒 編號:臨2020-029中南出版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聘任公司副總經理的公告中南出版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於2020年8月26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公司副總經理的議案》,聘任黃步高先生、謝清風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任期至本屆高管團隊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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