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絡熱播劇公開使用了黃某實名購買的手機號碼,導致黃某頻繁遭受陌生電話及微信好友驗證通知的侵擾,黃某以該劇的製作方A公司與B公司侵害其隱私權為由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涉案手機號碼被涉案網劇不當披露,造成了黃某私人生活安寧被侵擾,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對此製作方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網劇披露他人手機號碼 被號主告上法院
黃某訴稱,2019年11月5日開始,其不斷收到騷擾電話和微信好友驗證通知,嚴重擾亂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狀態。經過詢問得知,該網劇二製作方未對涉案網劇中出現的手機號做畫面處理,導致黃某實名認證的手機號出現在涉案網劇的第八集中。
黃某認為該網劇二製作方洩露了其實名認證的手機號,以侵害其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網劇二製作方向黃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以及黃某因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1000元和因維權而產生的誤工費1000元。
對此,A公司辯稱,
涉案手機號碼系在拍攝期間由劇組授權工作人員購買,並由劇組合法使用。其無侵權事實,更無侵權故意,主觀上無過錯。
2019年11月8日,在發現該劇第八集中出現了手機號碼後,公司立即對相關畫面進行了模糊處理,並於2019年11月10日將處理後的視頻資料傳予視頻平臺方,在當日完成替換,主觀上無過失。
且黃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網劇中出現手機號碼與其隱私被侵害有關,更不能證明該行為擾亂其正常生活,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法院駁回黃某訴訟請求。
B公司辯稱,
其非涉案網劇的承制方,僅是該劇的出品方,未參與製作過程,對視頻內容沒有審查、監督義務。
法院:被訴行為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根據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從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方面要件具體考察,涉案手機號碼被涉案網劇不當披露,造成了黃某私人生活安寧被侵擾,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對此製作方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A公司與B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和律師費1000元。
來源:人民網、北京網際網路法院